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4篇帖子。

【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公眾號「實踐法學筆談」欄目(民法相關)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7
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白雲: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的原因——以法答網第23批精選答問問題1為中心


白  雲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一級法官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隨着離婚案件中夫妻分居現象的日益增多,婚內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支付請求的審理逐漸成為家事審判領域的一個突出難點。此問題不僅直接關繫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更深遠地影響着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案件同屬「家事訴訟」範疇,解決此類爭議時要充分顧及家庭關係和子女的教育成長。法答網精選答問(第23批)已就問題1「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時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張分居期間子女的撫養費」作出解答,認為「從程序上看,雖然離婚糾紛與撫養費糾紛屬於兩個不同案由,當事人也存在差別,但從減少當事人訴累的角度看,對於分居期間的撫養費,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效果更好」。此答問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指引,但限於篇幅尚有深入分析的空間,本文在這方面嘗試提出一些理由論證,供理論和實踐參考。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7

一、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請求具有正當性


我國現行法律體係為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的請求提供了堅實的實體法支撐。關於父母的撫養義務,《民法典》第1058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這項義務是基於親子關係產生的法定強制性義務,其履行不應受夫妻感情狀況或是否分居的影響。《民法典》第1067條第1款進一步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這一條文賦予了子女直接向不履行義務的父母主張權利的途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3條對此作了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夫妻分居期間尚未離婚,而一方實際確實承擔了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長費用,對方又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子女可以起訴不作為方,請求其承擔相應的撫養費。婚內撫養費與離婚後撫養費並無本質區別。許多案件中,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財產收入實際上已經相對獨立,雙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所佔有的財產,事實上與離婚並無二致。[1]這一觀點體現了實踐中「實質重於形式」的考量。在撫養費問題上,即使婚姻形式上存續,但若夫妻已分居且財產獨立,則應按實質情況處理。明確可主張婚內分居期間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正當性,有助於制約分居期間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從而有效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些法律條文共同構築了一個清晰、明確的實體法框架,保障了婚內分居期間撫養義務的履行和撫養費請求權的實現。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8

二、合併審理在實踐中具有可行性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是夫妻雙方,子女撫養費訴訟的原告則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原理,「未成年子女」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這是一種全權代理。此時,監護人雖然具有類似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其代理行為的本質仍是代表子女行使權利。而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41條的界定,這類子女在文義上涵蓋了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情形。在子女撫養費訴訟中,原告主體可能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可能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此可知,離婚訴訟和子女撫養費訴訟在原告主體方面存在差異,並不能對二者作客觀的單純合併。[2]然而,雖然撫養費是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的,但是在訴請離婚並分居的夫妻之間,其夫妻財產實際上是處於分割分離的狀態,雙方各自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支配管理的那部分財產,這種財產的存在狀態已然和離婚後各自的財產支配管理模式十分相似。而分居期間實際撫養、養育子女一方會產生且實際負擔撫養費用,另一方未履行撫養義務,加重了一方經濟負擔、增加了錢款支出,合併處理亦便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清晰分割。同時,離婚糾紛與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糾紛確實屬於同一家庭的內部,且基於具有一定牽連性的同類法律原因形成同種類訴訟標的,因此在解釋上可採納普通共同訴訟的理論,賦予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涉子女事項進行一併裁判的職權,對離婚訴訟和子女撫養費訴訟進行合併審理。[3]這種合併審理方案能夠藉助證據共通原則適度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並回應訴訟經濟的要求,[4]避免當事人為解決同一家庭內部的糾紛而奔波於不同訴訟程序。因此,可以將離婚糾紛和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糾紛解釋為具有牽連性的「同種類訴訟標的」,從而在《民事訴訟法》第55條普通共同訴訟的框架下進行合併審理。這種方案在實踐中具有操作性,能夠有效整合司法資源、提高審判質效,是實體正義與程序效率之間的一種統籌平衡,更是司法智慧的體現。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8

三、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下合併審理的實質解紛效能分析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的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這一原則在家事審判中具有較高價值位階,為司法機關解釋和適用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據。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和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訴訟作合併處理,契合「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訴訟保障精神,使家庭內部不確定的法律關係對子女影響最小化,減少子女因父母訴訟而承受的精神壓力和生活動盪。加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12月發佈的《關於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第1條指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履職,通過必需的審判、執行程序,依法及時準確回應訴求,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次性解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政策的核心精神在於,司法不僅要追求程序上的正義,更要注重矛盾糾紛的根本性解決和司法質效的提升。2025年2月8日發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亦指出,要「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加強家事、醫療、養老、就業、消費等民生領域司法保護,增進民生福祉」「加強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加強未成年人審判專業化、綜合性建設。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因此,為了切實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在注重實質解紛、司法質效提升的大背景下,合併審理可以「一攬子」解決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糾紛,亦可有效督促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對未成年子女積極妥善履行撫養義務,保障好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學習教育、健康醫療等等。舉例言之,張某與曾某生育一子曾甲,曾某因故離家後雙方分居,曾甲隨母張某共同生活,曾甲4周歲,患有先天性肺病並多次醫療,張某確實無力負擔。故起訴離婚並要求曾某支付撫養費與醫療費,後法院判決離婚、曾甲隨母生活、曾某支付分居期間及離婚後的撫養費與醫療費等。該案適用合併審理處理完畢後,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分割、子女相關撫養費用等均得以處理完畢,子女曾甲日常生活、醫療問題更是得到了有力保障。綜上所述,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請求的審理,並非僅僅是法律條文的簡單適用,而是涉及家庭關係的複雜性與司法程序剛性之間的衝突與調適。隨着社會觀念的變遷,選擇分居而非立即離婚的情形可能增多,這預示着此類家事糾紛的數量或許會進一步增加。司法機關需要探索更為靈活且具有前瞻性的解決方案,以應對這種社會趨勢對家事審判實踐提出的新要求。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