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 登录 | 注册

目前共有5篇帖子。

【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栏目(民法相关)

1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19

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张小舟: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缺位时的权益保障——以法答网第23批精选答问问题2为中心


张小舟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法官 


我国的监护制度通过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兜底”的多层次监护体系,最大程度发挥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功能。法答网精选答问(第23批)问题2就离婚诉讼这一利益冲突的特殊场景中监护人缺位问题,从程序中止、特别程序、指定代理人、国家监护等方面给出明确方案,为破解诉讼僵局提供了兼具刚性与温度的制度范式。本文以此为基础,从程序刚性约束、制度核心价值与机制协同方面,论述成年监护制度的实践方案。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20

一、当事人程序权益保障的方案


(一)构建程序衔接机制强化诉讼权利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47条的规定,诉讼中,若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需先中止诉讼。该规定确立了诉讼中止与特别程序启动的衔接机制,为离婚诉讼中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程序基础。配偶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离婚诉讼中与被申请人存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直接利益冲突,其代理资格应予以排除。这一程序设计通过阻断利益冲突对诉讼进程的不当干预,确保了程序的公正性与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贯彻了司法为民原则。

(二)适用指定代理人制度深化诉讼权益保障

《民诉法解释》第350条第1款完善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别程序中的代理机制,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这一规定有效破解了实践中无近亲属当事人面临的“无人代理”困境。尊重自我决定权是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核心理念。在离婚诉讼中,通过指定熟悉当事人情况、了解当事人心理诉求的朋友、邻居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作为代理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探知当事人失能前的真实意愿或其残存的意思表示,从而在诉讼中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完善临时监护制度实现双重保障

在诉讼中止至监护人最终确认的过渡期间,人民法院可指定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从而既确保诉讼活动有序推进,又为无近亲属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情感支持。临时监护人的设立,从根本上填补了原监护人因利益冲突无法履职的制度空白,通过专业组织的介入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稳定的权益代表机制,有效降低了因监护缺失导致的财产权益受损风险。同时,临时监护制度还能确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期间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基本生存权益得到切实维护,避免程序推进中权利保障的缺位。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20

二、当事人实体权益保障的方案



(一)国家监护制度的价值内核

《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该条款的立法精神在于,当被监护人缺乏合适监护人时,通过国家力量保障其基本生活与核心权益,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及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居住地区的被监护人情况比较了解,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作为承担监护职责的补充主体,区分了承担兜底性的监护责任的主次顺序,是国家监护制度的延伸和补充。 

(二)国家监护的适用条件

国家监护的适用需进行实质审查,涵盖监护人缺位、监护必要性等核心要素,审查的核心在于确认成年被监护人是否符合“监护必要性+监护人缺位”的双重标准。其中,“监护必要性”可从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通过司法鉴定、病案材料等确认)、面临的人身与财产重大利益失保风险等方面考量;“监护人缺位”则需审查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情况,有无遗嘱监护、意定监护、协议监护等替代安排,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愿意且适格的个人或组织承担监护职责。上述标准既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基本权益,确保监护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又有利于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三)贯彻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予以照顾或保护的制度,如何设立监护人是该制度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民法典》第31条与第35条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故法院在确定成年人监护人时,需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应综合考量被监护人的生活需求、健康状况、心理需求及个人意愿等因素,确保监护安排最大限度契合被监护人利益。

具体而言,监护人需满足四方面能力要求:一是照料能力,确保被监护人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二是经济保障能力,能够承担生活、医疗等必要开支,并合理规划与使用被监护人财产;三是医疗护理能力,保障被监护人及时获得治疗与康复服务;四是心理关怀能力,为被监护人提供情感与心理支持。

此外,如数人共同监护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还可以指定数人共同监护。譬如王某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中,法院指定被监护人女儿及其再婚配偶共同作为监护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21

三、当事人权益保障的体系完善



(一)程序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机制

《民诉法解释》第83条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有关组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既能有效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诉讼公正,又能依托相关组织的人员力量与专业知识,在财产分割中为被监护人争取最大利益,对其日后生活作出合理安排。更重要的是,这一机制可快速解决监护与代理之间的“空窗期”问题,实现程序效率与实体权益保护的平衡。

(二)监护监督机制的全流程覆盖

成年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精神、心智、肢体有残障者和部分高龄者的民事权利。而监护总是以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前提,以干预其日常事务为手段,故而必须对监护人有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之便,实施有损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针对无近亲属的失能人员,可通过建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将法律监督贯穿监护权确定与履行的全流程,确保监护人依法履职,实现闭环监督。在失能人员有近亲属的案件中,可由其他近亲属进行监督。譬如赵甲、赵乙、赵丙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中,法院判决监护人赵甲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的被监护人严某某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从而通过加强监护监督,让失能老年人得到最有利监护,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实现。

(三)与家事审判特有机制的衔接融合

离婚诉讼涉及当事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体现了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尊严和权利的尊重。国家监护制度的落实和完善需融合家事审判的特有机制,综合运用家事调查、跨部门协作等机制,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全面保护。譬如通过家事调查,全面了解被监护人失能前的夫妻感情情况、对婚姻状况的真实意愿,生活习惯等信息,结合《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避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落实离婚时适当帮助条款的特殊保障。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9:21

四、结  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保障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从程序上看,诉讼中止与特别程序的衔接、法定代理人的指定及临时监护制度的适用,为当事人诉权行使提供了刚性保障;从实体上看,国家监护的价值内核、适用要件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构建了权益保护的核心逻辑;从机制上看,程序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全流程监护监督及与家事审判机制的衔接,形成了体系化的保障网络。上述路径的协同发力,不仅完善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实践框架,更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兜底保障责任。

内容转换:

回复帖子
内容:
用户名: 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