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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公眾號「實踐法學筆談」欄目(民法相關)

Floor 13 啊啊是谁都对 12/16/25 9:19

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張小舟:離婚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缺位時的權益保障——以法答網第23批精選答問問題2為中心


張小舟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一級法官 


我國的監護制度通過建立「以家庭監護為主、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兜底」的多層次監護體系,最大程度發揮監護制度對被監護人的保護功能。法答網精選答問(第23批)問題2就離婚訴訟這一利益衝突的特殊場景中監護人缺位問題,從程序中止、特別程序、指定代理人、國家監護等方面給出明確方案,為破解訴訟僵局提供了兼具剛性與溫度的制度範式。本文以此為基礎,從程序剛性約束、制度核心價值與機制協同方面,論述成年監護制度的實踐方案。

啊啊是谁都对 12/16/25 9:20

一、當事人程序權益保障的方案


(一)構建程序銜接機制強化訴訟權利保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347條的規定,訴訟中,若當事人的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需先中止訴訟。該規定確立了訴訟中止與特別程序啟動的銜接機制,為離婚訴訟中弱勢群體權益保障提供了程序基礎。配偶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監護人,在離婚訴訟中與被申請人存在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直接利益衝突,其代理資格應予以排除。這一程序設計通過阻斷利益衝突對訴訟進程的不當干預,確保了程序的公正性與當事人訴權的有效行使,貫徹了司法為民原則。

(二)適用指定代理人制度深化訴訟權益保障

《民訴法解釋》第350條第1款完善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特別程序中的代理機制,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沒有近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經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且願意擔任代理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為代理人。」這一規定有效破解了實踐中無近親屬當事人面臨的「無人代理」困境。尊重自我決定權是成年監護制度改革的核心理念。在離婚訴訟中,通過指定熟悉當事人情況、了解當事人心理訴求的朋友、鄰居以及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作為代理人,能夠最大限度地探知當事人失能前的真實意願或其殘存的意思表示,從而在訴訟中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完善臨時監護制度實現雙重保障

在訴訟中止至監護人最終確認的過渡期間,人民法院可指定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擔任臨時監護人,從而既確保訴訟活動有序推進,又為無近親屬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情感支持。臨時監護人的設立,從根本上填補了原監護人因利益衝突無法履職的制度空白,通過專業組織的介入為被申請人提供了穩定的權益代表機制,有效降低了因監護缺失導致的財產權益受損風險。同時,臨時監護制度還能確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訴訟期間的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等基本生存權益得到切實維護,避免程序推進中權利保障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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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實體權益保障的方案



(一)國家監護制度的價值內核

《民法典》第32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該條款的立法精神在於,當被監護人缺乏合適監護人時,通過國家力量保障其基本生活與核心權益,彰顯了法律對未成年人及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本質上是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居住地區的被監護人情況比較了解,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作為承擔監護職責的補充主體,區分了承擔兜底性的監護責任的主次順序,是國家監護制度的延伸和補充。 

(二)國家監護的適用條件

國家監護的適用需進行實質審查,涵蓋監護人缺位、監護必要性等核心要素,審查的核心在於確認成年被監護人是否符合「監護必要性+監護人缺位」的雙重標準。其中,「監護必要性」可從被監護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態(通過司法鑑定、病案材料等確認)、面臨的人身與財產重大利益失保風險等方面考量;「監護人缺位」則需審查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情況,有無遺囑監護、意定監護、協議監護等替代安排,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願意且適格的個人或組織承擔監護職責。上述標準既保障了被監護人的基本權益,確保監護措施的必要性與適當性,又有利於國家資源的合理配置與有效利用。

(三)貫徹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監護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予以照顧或保護的制度,如何設立監護人是該制度應當解決的首要問題。《民法典》第31條與第35條確立了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故法院在確定成年人監護人時,需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進行全面評估。評估應綜合考量被監護人的生活需求、健康狀況、心理需求及個人意願等因素,確保監護安排最大限度契合被監護人利益。

具體而言,監護人需滿足四方面能力要求:一是照料能力,確保被監護人生活需求得到滿足;二是經濟保障能力,能夠承擔生活、醫療等必要開支,併合理規劃與使用被監護人財產;三是醫療護理能力,保障被監護人及時獲得治療與康復服務;四是心理關懷能力,為被監護人提供情感與心理支持。

此外,如數人共同監護更有利於保障被監護人權益的,還可以指定數人共同監護。譬如王某甲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申請指定監護人案中,法院指定被監護人女兒及其再婚配偶共同作為監護人。


啊啊是谁都对 12/16/25 9:21

三、當事人權益保障的體系完善



(一)程序效率與權益保護的平衡機制

《民訴法解釋》第83條規定:「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有關組織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既能有效避免利益衝突,確保訴訟公正,又能依託相關組織的人員力量與專業知識,在財產分割中為被監護人爭取最大利益,對其日後生活作出合理安排。更重要的是,這一機制可快速解決監護與代理之間的「空窗期」問題,實現程序效率與實體權益保護的平衡。

(二)監護監督機制的全流程覆蓋

成年監護制度的目的是保護精神、心智、肢體有殘障者和部分高齡者的民事權利。而監護總是以限制基本權利和自由為前提,以干預其日常事務為手段,故而必須對監護人有相應的監督機制,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之便,實施有損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為。針對無近親屬的失能人員,可通過建議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將法律監督貫穿監護權確定與履行的全流程,確保監護人依法履職,實現閉環監督。在失能人員有近親屬的案件中,可由其他近親屬進行監督。譬如趙甲、趙乙、趙丙申請確定監護人糾紛案中,法院判決監護人趙甲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趙乙、趙丙公示上一月度的被監護人嚴某某財產管理及人身管理情況,從而通過加強監護監督,讓失能老年人得到最有利監護,保障被監護人權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充分實現。

(三)與家事審判特有機制的銜接融合

離婚訴訟涉及當事人重大人身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體現了法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尊嚴和權利的尊重。國家監護制度的落實和完善需融合家事審判的特有機制,綜合運用家事調查、跨部門協作等機制,實現對當事人權益的及時、全面保護。譬如通過家事調查,全面了解被監護人失能前的夫妻感情情況、對婚姻狀況的真實意願,生活習慣等信息,結合《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避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離婚陷入生活困境,落實離婚時適當幫助條款的特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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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  語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離婚訴訟中的權益保障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課題。從程序上看,訴訟中止與特別程序的銜接、法定代理人的指定及臨時監護制度的適用,為當事人訴權行使提供了剛性保障;從實體上看,國家監護的價值內核、適用要件與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構建了權益保護的核心邏輯;從機制上看,程序效率與權益保護的平衡、全流程監護監督及與家事審判機制的銜接,形成了體系化的保障網絡。上述路徑的協同發力,不僅完善了我國成年監護制度的實踐框架,更彰顯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特殊關懷與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兜底保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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