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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公眾號「實踐法學筆談」欄目(民法相關)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8
法答網精選問題探討 | 鄭重:合同訴訟解除時間的認定——以法答網第17批精選答問問題4為中心


鄭重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終了,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依具體情況進行清算的制度。[1]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規定了合同解除的5種方式,包括協議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勢變更解除和合同僵局終止。其中,在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權,可以通過發出解除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權是一種普通形成權,而非形成訴權,當事人既可以直接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也可以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行使解除權。在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兩種解除權行使方式中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條件並不完全相同。

      法答網第17批精選答問(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專題)問題4針對當事人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後撤訴,又再次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及變更訴訟請求情形下,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進行了分析解答,為此類案件審理提供了指引參考。本文以該答問為視角,結合實踐中合同訴訟解除的常見類型進行探討。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9

一、合同訴訟解除時間的確定

   

      合同解除時間是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時點,是對合同終局狀態的評判。合同一般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滅,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係拘束,尚未履行的債務免於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發生返還請求權。在區分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前提下,所給付的有體物返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和效力。合同解除的時間關繫到債務豁免、違約責任承擔和損失賠償計算,對雙方當事人利益影響甚巨。因此,在訴訟中合同解除時間往往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

      《民法典》第56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由此可知,在直接以通知形式依法主張解除時,合同解除的時間是「通知到達對方時」,在實踐中並無爭議。但直接以發出通知方式解除,對方就合同是否解除及解除後果的清理結算提出異議的可能性極大。一旦對方提出異議,雙方就合同解除的相關糾紛往往需要通過人民法院解決。因此,法律賦予當事人直接通過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權的權利。這一規定對於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儘快明確合同效力狀態具有積極意義。

       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本質仍是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行為,合同並非由人民法院判決解除,而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行為的一種確認。所以,合同解除的時間仍應當是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而非判決生效之日。但對於訴訟解除,《民法典》第565條第2款規定的前提條件是「人民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才能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這意味着,即便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權,起訴狀副本亦已送達對方,在當事人的訴請未經法院確認,或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撤訴的情況下,解除通知並不發生解除效力。

       之所以確認訴訟解除的條件不同於直接通知,是因為訴訟解除行為同時具備實體法和訴訟法的雙重屬性,如缺其一,則失去其效果。[2] 就直接通知而言,解除權人可以單方決定合同是否要解除,解除通知一經到達就立即發生解除的後果,相對人只能容忍或接受這種結果。而訴訟解除是通過人民法院主張行使解除權,如果原告撤回起訴、變更訴請或者法院駁回其訴請,則不發生實體法上形成權行使的效果。如人民法院確認其解除合同主張的,合同仍是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此時間與直接通知解除並無二致。

       概言之,合同訴訟解除的時間為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之時,但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依法享有解除權,且解除合同的主張經過人民法院確認。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9

二、原告撤訴後再次起訴主張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通則解釋》)第5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解除合同,撤訴後再次起訴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持該主張的,合同自再次起訴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但是,當事人一方撤訴後又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且該通知已經到達對方的除外。

解除通知作為需要受領的單方意思表示,區別於債權讓與通知等作為準法律行為的事實或觀念通知,[2] 應當適用民法典有關意思表示的發出、到達、撤回等一般規定。在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後,人民法院確認前,當事人一方申請撤訴的,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法律效果,故其申請撤訴並非企圖撤銷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撤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果。[3] 此後當事人再次起訴,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合同解除的,以再次起訴的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

在司法實踐中採取以上立場還有以下幾方面益處。其一,當事人一方撤訴後,對方基於對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信賴,可能仍有履行行為。如果以第一次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作為認定合同解除的時間,則對於撤訴後雙方的履行行為將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清理結算,恢復原狀、折價補償,產生繁瑣的計算問題。其二,在兩次起訴解除合同理由不變的情況下,如果按照第一次起訴狀副本送達時間認定,則受理第二次起訴的法院需要對第一次起訴的材料進行審查,誘發濫用訴權的風險。如果兩次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同,第一次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解除權是否成就,人民法院還需要重新進行審查,其中涉及舉證期限、事實查明等諸多問題,擾亂正常的司法訴訟秩序。因此,撤訴後又再次起訴解除合同的,應以後訴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

前述訴訟解除的時間點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僅通過訴訟的形式主張解除合同而無訴訟外通知解除的行為。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前已經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或者撤訴後又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則合同應自解除通知送達對方時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權作為一種形成權,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因此,當事人一方撤訴後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審查其解除權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該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如果解除權已經消滅,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依據新的違約事實主張解除權的,則應依法審查判定。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9

三、原告起訴解除合同後變更訴訟請求


合同在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張。當事人一方起訴解除合同後,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並未喪失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情形下,其解除主張未經人民法院審理並確認,不發生解除效力。

如果當事人的訴請變更為繼續履行,因解除合同與繼續履行的訴請一般無法並存,故人民法院無需對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訴請再行審查,而應在逕行審理合同效力的基礎上判斷當事人繼續履行的訴請是否成立。基於前述分析,在當事人通過訴訟行使解除權的情況下,具有實體和訴訟雙重屬性。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即便起訴狀副本已經送達對方當事人,亦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就對方當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進行審查。對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合同自反訴狀副本送達原告(反訴被告)時解除。

如果一方當事人通過訴訟主張行使法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權,起訴狀副本已經送達對方,後變更為繼續履行,對方抗辯合同已解除的應當如何處理?在原告變更訴請為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如果被告抗辯合同已經解除,應將合同是否解除作為爭議焦點審查。因原告已經變更訴請,即不再主張行使解除權,故其原有解除的意思表示既不構成法定解除,亦不構成與對方解除意思表示的交叉要約。如果經審查,對方當事人享有約定或法定解除權,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釋明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訴。如果被告提出反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可以認定反訴狀送達原告時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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