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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栏目(民法相关)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8
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郑重:合同诉讼解除时间的认定——以法答网第17批精选答问问题4为中心


郑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依具体情况进行清算的制度。[1]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规定了合同解除的5种方式,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势变更解除和合同僵局终止。其中,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可以通过发出解除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普通形成权,而非形成诉权,当事人既可以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也可以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行使解除权。在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两种解除权行使方式中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条件并不完全相同。

      法答网第17批精选答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专题)问题4针对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及变更诉讼请求情形下,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进行了分析解答,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指引参考。本文以该答问为视角,结合实践中合同诉讼解除的常见类型进行探讨。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9

一、合同诉讼解除时间的确定

   

      合同解除时间是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点,是对合同终局状态的评判。合同一般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拘束,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在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前提下,所给付的有体物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和效力。合同解除的时间关系到债务豁免、违约责任承担和损失赔偿计算,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因此,在诉讼中合同解除时间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由此可知,在直接以通知形式依法主张解除时,合同解除的时间是“通知到达对方时”,在实践中并无争议。但直接以发出通知方式解除,对方就合同是否解除及解除后果的清理结算提出异议的可能性极大。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双方就合同解除的相关纠纷往往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直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权利。这一规定对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尽快明确合同效力状态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本质仍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合同并非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行为的一种确认。所以,合同解除的时间仍应当是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非判决生效之日。但对于诉讼解除,《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才能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这意味着,即便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起诉状副本亦已送达对方,在当事人的诉请未经法院确认,或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的情况下,解除通知并不发生解除效力。

       之所以确认诉讼解除的条件不同于直接通知,是因为诉讼解除行为同时具备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双重属性,如缺其一,则失去其效果。[2] 就直接通知而言,解除权人可以单方决定合同是否要解除,解除通知一经到达就立即发生解除的后果,相对人只能容忍或接受这种结果。而诉讼解除是通过人民法院主张行使解除权,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变更诉请或者法院驳回其诉请,则不发生实体法上形成权行使的效果。如人民法院确认其解除合同主张的,合同仍是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此时间与直接通知解除并无二致。

       概言之,合同诉讼解除的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时,但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解除权,且解除合同的主张经过人民法院确认。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9

二、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解除通知作为需要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区别于债权让与通知等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事实或观念通知,[2] 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撤回等一般规定。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人民法院确认前,当事人一方申请撤诉的,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法律效果,故其申请撤诉并非企图撤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撤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3] 此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合同解除的,以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上立场还有以下几方面益处。其一,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对方基于对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信赖,可能仍有履行行为。如果以第一次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作为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则对于撤诉后双方的履行行为将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清理结算,恢复原状、折价补偿,产生繁琐的计算问题。其二,在两次起诉解除合同理由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按照第一次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认定,则受理第二次起诉的法院需要对第一次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诱发滥用诉权的风险。如果两次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同,第一次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解除权是否成就,人民法院还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举证期限、事实查明等诸多问题,扰乱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因此,撤诉后又再次起诉解除合同的,应以后诉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前述诉讼解除的时间点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仅通过诉讼的形式主张解除合同而无诉讼外通知解除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撤诉后又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则合同应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审查其解除权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如果解除权已经消灭,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依据新的违约事实主张解除权的,则应依法审查判定。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16 07:19

三、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


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当事人一方起诉解除合同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并未丧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其解除主张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并确认,不发生解除效力。

如果当事人的诉请变更为继续履行,因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的诉请一般无法并存,故人民法院无需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请再行审查,而应在径行审理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判断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诉请是否成立。基于前述分析,在当事人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具有实体和诉讼双重属性。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即便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亦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就对方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进行审查。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合同自反诉状副本送达原告(反诉被告)时解除。

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行使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后变更为继续履行,对方抗辩合同已解除的应当如何处理?在原告变更诉请为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抗辩合同已经解除,应将合同是否解除作为争议焦点审查。因原告已经变更诉请,即不再主张行使解除权,故其原有解除的意思表示既不构成法定解除,亦不构成与对方解除意思表示的交叉要约。如果经审查,对方当事人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诉。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可以认定反诉状送达原告时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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