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網絡平台經營者處理用戶登錄、瀏覽信息的免責事由
數據已成為目前社會進步的重要助推器,為了鼓勵數據的共享和流動,最大程度地挖掘數據價值,保障數據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司法審判應當在保障個人信息權益的基礎上,賦予網絡平台經營者依法享有基於數據產生的數據權益。在具體案件中,若網絡平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其對用戶登錄、瀏覽信息的處理不構成侵權。
(一)獲得用戶知情同意
用戶的知情同意權是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機制,其本質是賦予用戶對其個人信息被處理前知情且同意使用的權利。它包含三個維度的審查:一是用戶知情同意的範圍審查。在用戶登錄網站時,網絡平台的經營者一般會通過和用戶簽訂隱私協議的方式告知其cookie數據被處理的範圍,在用戶同意的範圍內,網絡平台對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通常不構成侵權。二是用戶的自決權審查。用戶在使用網絡平台服務時,有權拒絕其個人信息被採集使用,有權撤回其之前作出的同意。這裡主要審查網絡平台經營者是否為用戶提供同意以外的選項,若用戶不同意平台處理其cookie數據便不可正常使用網站服務,或者平台未向用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即使用戶簽署知情同意條款,網絡平台對用戶個人信息的處理亦可能構成侵權。三是法定豁免情形的審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規定了6種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不需取得個人同意即可直接處理個人信息的法定情形,對於網絡平台經營者來說,若其處理的是用戶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或是出於維護公共利益目的、存在緊急避險等情形,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均不構成侵權。
(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並未對用戶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民事主體承擔侵權損害責任的前提。用戶的個人信息權益作為人格權的組成部分,是否造成實際損失亦是網絡平台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鑑於個人信息的無形性及其價值的難以評估性,個人信息權益受到的損害結果往往難以確認,實踐中通常綜合信息處理者獲益和個人實際損失進行考量。若網絡平台經營者在處理個人cookie數據時僅用於網站運營,並未獲取商業價值,亦未對個人的信息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後果,則不能認定其構成侵權。
(三)主觀上不存在過錯
《民法典》第998條將「過錯程度」納入行為人主體承擔人格權民事責任的考量因素,從文意解釋看,有「過錯程度」的前提必須先有「過錯」,故在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中,行為人過錯依然是不可或缺的審查要件。[8]同時結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的規定,若網絡平台經營者在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時給用戶的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又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