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點工作的階段性成效
經過近一年探索,四級法院審級職能逐步優化,案件結構和分布日趨合理,司法職權配置更加科學,矛盾糾紛化解質效有效提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不斷增強。實踐充分證明,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是完全正確的。
一是審判重心合理下沉,推動矛盾糾紛在基層實現公正高效實質性化解。民事、行政級別管轄標準調整後,各試點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行政一審案件數量增幅有限,審判質量保持穩中向好。試點基層人民法院共受理「下沉」的民事案件9570件,僅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審民事案件的0.15%,一審民事案件上訴率、二審改發率分別為8.73%、1.25%,較試點前同比分別下降0.2、0.04個百分點;受理「下沉」的四類行政案件11275件,占一審行政案件的6.76%,其中已審結7545件,二審改發率1.74%,較試點初期前三個月下降0.26個百分點,審判質量穩步提升。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推進完善司法權制約監督機制,加強對下指導,增強司法能力,防範廉政風險。各高級人民法院積極爭取省級組織部門、機構編制部門支持,推動編制、員額配置向基層和辦案一線傾斜。各高、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專題培訓、典型案例、審判指引等方式,加強對下審判業務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積極參與訴源治理、深化案件繁簡分流、加強案件質效監控。上海高院將四類行政案件辦案指南嵌入審判業務平台,加強辦案流程管理。天津各中院圍繞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破產強制清算、民間借貸等案件,出台類案辦理指引,統一裁量尺度。陝西高院與當地行政機關聯合發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典型案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浙江寧波中院要求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對「下沉」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並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配齊配強審判力量,確保案件質量過硬。
二是提級管轄機制有效激活,高、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重大典型一審案件職能作用更加凸顯。各試點地區高、中級人民法院完善提級管轄機制,細化提級管轄標準,規範工作流程,配套完善繁案精審、類案同判、風險防控、案例轉化等機制,有效推動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可能存在不當干預、疑難複雜新類型的一審案件由高、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實現案件有上有下、良性運轉。試點以來,各高、中級人民法院共提級管轄案件435件,同比增長19.50%,其中23.70%的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33.96%的案件屬於在轄區內類型較新、疑難複雜的案件,34.91%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提級管轄的案件涉及數據權利確權、網絡不正當競爭、新業態用工主體資格、「雙減」政策下教育培訓合同效力等法律問題,涵蓋民事、行政、智慧財產權等領域。廣東高院建立全省重點案件逐案跟蹤指導制度,紮實做好提級管轄案件的審查審理和風險防範工作。重慶高院對報請提級管轄案件探索要素式審查,突出報請理由、審查意見等關鍵要素,有效提升審查效率。四川高院將審結的提級管轄典型案件及時轉化為參考性案例,相關規則納入審判業務指導文件,實現審理一件、指導一片。
三是再審程序運行機制持續完善,實現再審依法糾錯與維護生效裁判權威相統一。按照試點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推動完善再審程序運行機制,案件數量結構不斷優化,再審糾錯能力水平穩步提升。試點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新收民事、行政申請再審審查案件2275件,較試點前下降85.33%,占全部民事、行政案件比例從試點前63.93%降至19.36%,案件數量結構明顯優化,有效解決再審申請濫訴和審查程序空轉問題。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試點工作要求,優化再審職權配置,普遍採取「終審審理和再審申請審查相分離」的模式,強化再審程序制約監督,有效提升再審申請審查質效。試點以來,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審查案件249323件,其中受理不服本院終審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16094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下交」的再審申請5428件,「下交」案件僅占全部申請再審審查案件的2.18%。各高級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終審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裁定再審率為9.08%,裁定再審案件改判率為28.18%,比同期辦理的不服下級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請再審審查和再審案件分別高出3.37、6.55個百分點,未出現「高駁回率」和「高維持率」等現象,有效發揮再審依法糾錯功能。浙江高院將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審申請審查、再審案件審理納入「四類案件」監管,明確擬改判案件應當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山東高院修改法官績效考核辦法,明確本院生效裁判再審申請審查案件權重係數及考核方式,建立再審糾錯激勵機制。
四是最高審判機關職能定位不斷優化,更好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最高人民法院優化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建立高級人民法院報請再審提審工作機制,完善繁案精審模式,加大重大典型案件辦理力度,健全統一法律適用機制,強化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監督指導。試點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民事、行政二審案件2712件,再審提審案件625件,解決了算法發明專利無效的判斷標準、橫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的計罰基數、授益行政行為中授益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等一批法律適用問題。出台涉及人身安全保護令、網絡消費、反不正當競爭、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懲罰性賠償、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司法解釋25個,發布3批20件指導性案例。召開跨領域專業法官會議7次,有效解決重大法律適用分歧20餘個。建立審判業務文件、參考性案例審查備案制度,審查地方法院審判業務文件162個、參考性案例219件,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五是當事人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群眾改革獲得感不斷提升。充分尊重保障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利益處分權、訴訟知情權和權利救濟權,提高訴訟服務水平,審判質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斷提升,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針對級別管轄調整,各地法院細化明確案件管轄清單,強化立案告知和法官釋明,依法公正審理當事人管轄權異議,加強當事人訴權保障。針對提級管轄機制,北京、江蘇等地高院建立當事人申請提級管轄機制,充分發揮當事人參與和監督作用。針對再審程序改革,尊重當事人對再審申請提交法院的選擇權,嚴禁各地法院擅自「下交」再審申請審查,杜絕「該立不立」、「敷衍推諉」等問題發生。河南高院暢通引導民事涉訴信訪導入申請再審的良性軌道,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遼寧等地高院健全法律援助機制,會同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幫助當事人便捷、高效、充分行使申請再審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