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4條,對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機制進行系統優化調整,明確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協議管轄規則、上訴審理機制等方面內容。
(一)關於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範圍
《規定》第1條第1款規定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地域範圍和案件類型;地域管轄範圍與《2018年規定》保持一致,明確網際網路法院管轄地域範圍為所在市轄區範圍內;對網際網路管轄案件類型方面作以下調整:
一是新增4類由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的案件類型。《規定》在《2018年規定》基礎上,將 「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新增納入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其中,「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是對《2018年規定》第2條第7項「在網際網路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的限縮,將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的網絡侵權糾紛限定為以網絡數據、網絡個人信息和隱私、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主要爭議權利客體的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是首次納入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案件類型,主要考慮是當前各類廣告屏蔽、流量劫持、數據爬取、網絡連結騙取點擊、刷單炒信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頻發、亟待治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完善了有關網絡不正當行為的規定,應與之有效銜接。
《規定》施行後,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上述4類案件將分別由3家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有利於充分發揮網際網路法院專業化審判的功能作用,有效探索積累前述新型、前沿、重點網絡領域裁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和標準,及時回應網絡空間治理新要求,強化新興網絡權益司法保護,護航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