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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2 23:33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4条,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机制进行系统优化调整,明确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方面内容。


(一)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和案件类型;地域管辖范围与《2018年规定》保持一致,明确互联网法院管辖地域范围为所在市辖区范围内;对互联网管辖案件类型方面作以下调整:


一是新增4类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规定》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将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新增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其中,“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是对《2018年规定》第2条第7项“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的限缩,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网络侵权纠纷限定为以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主要争议权利客体的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是首次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主要考虑是当前各类广告屏蔽、流量劫持、数据爬取、网络链接骗取点击、刷单炒信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频发、亟待治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完善了有关网络不正当行为的规定,应与之有效衔接。


《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4类案件将分别由3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的功能作用,有效探索积累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强化新兴网络权益司法保护,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2 23:34

二是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规定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主要考虑是上述案件多为常规化、一般性涉网案件,随着近年来审判实践发展和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相关规则体系较为成熟、审理思路逐步明确、裁判规则相对明确,且一般性网络侵权纠纷调查取证多在线下进行,由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有利于推动优化管辖格局,方便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和当事人诉讼体验。同时,上述案件多为批量化案件,需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由案件属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整合网络平台、地方市场监管机构等多方力量,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合力,推动有效定分止争和实现综合治理。


《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上述案件按照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规定,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实现3地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属地基层法院审理的网络案件管辖新格局,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2 23:34

三是保留4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4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法院通过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宜在线审理的案件,持续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司法便利。


四是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案件范围。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规定》第1条第1款第8项、第2款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促进统一辖区执法司法尺度,支持监督网络监管行政执法,健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涉外案件方面,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有关涉外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规则,依法平等保护外籍当事人网络领域合法权益,便利外籍当事人参与诉讼。涉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前述类型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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