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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的理解与适用

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24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的理解与适用


文|周加海 司艳丽 贾玉慧 邓楠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1期)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第29条“健全完善案件、案号、案由体系以及精准识别工作机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2020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了修改。本次修改遵循严格依法原则、必要性原则、实用性原则。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本文对《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案由规则以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了介绍,以便广大法院干警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民事案件 案由 修改决定 适用规则 设计思路

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28

文 章 目 录


一、制定背景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内容

四、案由的编排体系和适用规则

(一)案由体系的总体编排

(二)适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部分案由的设计思路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

(二)新就业形态相关案由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四)超龄劳动者相关案由

(五)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

(六)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案由的设置

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29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等工作,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第29条“健全完善案件、案号、案由体系以及精准识别工作机制”的要求,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修改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案由规则以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说明,以便广大法院干警准确理解和适用。

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1

一、制定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工作。2000年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7年后,2008年正式制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2020年12月29日,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案由的编排体系、确定标准、适用规则等问题作出说明,提出相关要求。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指导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难以恰当归入现有案由,需要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为做好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工作方案,由研究室成立起草小组,负责具体落实。2025年6月,我们在广泛征集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需求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法答网问答和入库案例,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2025年7月,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和各高院征求意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组织熟悉民事案件案由工作的业务骨干进行研究讨论,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建议。其间,专门委托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家高院同步开展民事案件案由修改调研,充分发挥案件量较大省市的资源优势和调研优势。9月,在江西召开座谈会,听取江西三级法院从事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的业务骨干的意见。9月下旬,分版块听取15家中基层法院(包含多家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意见建议,最大限度了解一线需求、汇聚集体智慧、解决实践问题。10月,全面梳理全国法院近千条意见建议,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草案)》,并再次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送审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送审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可以说,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广泛征求了各级法院意见,凝聚了全国法官的辛勤探索,集中了各方智慧。

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4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严格对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确保所制定的具体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是必要性原则。经过长期实践,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已经成熟。本次修改工作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相对稳定为前提,对案由编排体系不做大的调整。拟增加、调整的案由不仅需有明确法律依据,还要符合必要性原则。比如,有的建议增加的案由过于细化,增加后会影响整个案由的协调性,同时有关纠纷的数量又很少,故未予增加。有的建议增加的案由,与现有案由之间交叉甚至重叠,既不利于当事人理解和选择,也会对立案审查阶段的案由确定工作造成困难,故未予增加。


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使用,秉持“如我在诉”的精神,首先立足方便当事人选择案由,同时兼顾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

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4

三、主要内容


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总计929个。此次通过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不同方式修改具体案由206个。其中,修改第一级案由2个,第二级案由6个、第三级案由98个、第四级案由100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对照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传统民事案由。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予以体现,增加、修改相关案由52个。当时,考虑到民法典尚未施行,有些涉及新增制度的案件尚未进入法院,轻易增加可能会降低案由设置的科学性,故采取了审慎推进的原则。本次修改再次对民法典1260条规定进行了逐条梳理,结合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增加、修改了部分第三级、第四级案由。比如,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请求参与遗产分配的纠纷,增加了第三级案由“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又如,考虑到近年来我国保理行业发展迅猛,相关民事纠纷激增,增加了第四级案由“有追索权保理纠纷”“无追索权保理纠纷”“多重保理纠纷”。


二是围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了知识产权相关案由。比如,专门增加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增加权属、合同、侵权纠纷相关案由。又如,将原第三级案由“专利合同纠纷”细化为“发明专利合同纠纷”“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同时增加了第三级案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三是围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竞争、商事相关案由。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竞争纠纷、商事纠纷相关案由。比如,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对照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销售纠纷”等第三级案由。又如,为促推以司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照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失权纠纷”等第三级案由,以及“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纠纷”等第四级案由。


四是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海事海商相关案由。对照2025年新修订的海商法,结合海事审判实践需要,完善了第一级案由“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比如,将第三级案由“船舶共有纠纷”“船舶权属纠纷”合并为“船舶物权纠纷”,并在“船舶物权纠纷”项下增加了第四级案由“船舶所有权纠纷”“船舶抵押权纠纷”“船舶优先权纠纷”“船舶留置权纠纷”。又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增加了“航运经纪合同纠纷”“港口、码头租赁合同纠纷”等第三级案由。


五是围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比如,对照2024年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加了第三级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又如,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法答网相关提问,增加了第二级案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


六是围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完善涉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等相关案由。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针对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的领域完善了相关案由。比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重大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第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修改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又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增加了“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等案由。再如,为贯彻落实“加强公益诉讼”等部署要求,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等案由。


七是围绕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比如,考虑到各地开展了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收益权等权利的交易和融资实践,增加了第四级案由“环境资源相关权利质权纠纷”。又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在第一级案由“非讼程序案件案由”项下增加了第二级案由“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

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4

四、案由的编排体系和适用规则


(一)案由体系的总体编排


1.关于案由纵向和横向体系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以民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案由的纵向体系。在纵向体系上,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民事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共计十二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如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所有权纠纷(第二级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业主专有权纠纷(第四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五十九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514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470个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小括号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采用纵向十二个部分、横向四级结构的编排设置,形成了网状结构体系,基本涵盖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有利于贯彻落实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2.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将其放在合同纠纷项下;对于涉及物权变动的结果,即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的案由,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将其放在物权纠纷项下。


具体适用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原因的,即因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合同纠纷”案由;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物权变动结果的,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选择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居住权纠纷”案由。


3.关于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列举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都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都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列举,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实践中需要确定具体个案案由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选择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选择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4.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规定》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的编排设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该编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具体范围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所规定的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又分别在人格权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予以了细化规定,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这些侵害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分别保留在“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第一级案由体系项下,对照侵权责任编新规定调整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同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民法典等法律已作特殊规定或者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兜底”考虑,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将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列在其他九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十部分。


具体适用时,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为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先适用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具体案由。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行为均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十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4

(二)适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


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可以适用更低级案由的,相应变更个案案由;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3.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4.请求权竞合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案由体系中的选择性案由(即含有顿号的部分案由)的使用方法。对这些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6.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9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5

五、部分案由的设计思路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为方便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修改后的个案案由,现就部分重点案由的设计思路和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一说明。


(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


1.案由设置方案


当今涉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增设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相关案由,有助于精准分案、科学统计和研究分析,有利于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服务中央决策,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各方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都较为关注。但是,由于民法典仅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了原则性规定,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尚存争议,如何增设案由,意见不一。


结合各方意见,我们在修改过程中形成三种方案:一是按照案由分类一般规则,将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修改为“物权、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下设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案由,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案由置于“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项下。二是将第一级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修改为“知识产权、数据、竞争纠纷”,将数据权属、合同、侵权纠纷案由集中置于该第一级案由项下;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的设置仍采用方案一,与“物权纠纷”并列。三是专门增加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该第一级案由项下增加第二级案由“数据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以上第二级案由项下分别增加权属、合同、侵权相关的第三级案由。


经研究,最终采纳了方案三。主要基于如下考虑:第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谁能把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经济发展机遇,谁就把准了时代脉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这一纲领性文件明确将数据规定为“新型生产要素”,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四个方面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构建起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健全包括数据要素在内的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党中央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根本指引和基本遵循。为切实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进一步加强对数据、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第二,2025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管辖规定》)第1条明确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规定为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针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单独设立第一级案由,有利于集中审理相关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更好发挥司法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网络空间法治治理方面的作用。此外,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性质有待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不宜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与物权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纠纷等并列。


2.数据相关案由


新形势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要求。随着“数据二十条”的出台,以及近年来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法院已积累了相对丰富的审判经验,增加数据相关案由的时机已经成熟。考虑到数据权益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故《修改决定》未对数据纠纷作过细划分,而是依据《互联网管辖规定》第1条的规定,在第二级案由“数据纠纷”项下增加了第三级案由“数据权属纠纷”“数据合同纠纷”“侵害数据权益纠纷”。


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一般是指以数据为权利客体或者合同标的的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包括因数据的确权、授权、收集、持有、交易、加工、使用、销毁等争议引发的纠纷。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因数据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数据合同纠纷”;对于未签订合同情形下的数据权属争议,适用第三级案由“数据权属纠纷”;对于以非法爬取、盗取、破坏完整性等方式侵害数据权益而产生的纠纷,适用第三级案由“侵害数据权益纠纷”;对于涉及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破坏相关市场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纠纷,适用第四级案由“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


3.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实践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网络平台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NFT)、网络店铺等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主要有无形财产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类型说、物权说、债权说,其中物权说和债权说为主流观点,但尚无定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接近于物权但与物权有所区别,其本身系一种新型财产权益,有必要根据其技术特征在实践中探索构建专门的保护模式。经研究,《修改决定》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与物权相关案由并列,而是专门增加第二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在项下增加了第三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一般是指以网络虚拟财产为权利客体或争议标的的纠纷,包括因网络平台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NFT)等虚拟财产权利的确认、处置或交易等引发的纠纷。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对于未签订合同情形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对于以盗取、破坏完整性、错误封号等方式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另需要说明的是,第三级案由“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对应的是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三级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在调研过程中,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实践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会与“人格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案由产生严重交叉,建议删除第三级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促进立案标准的统一和司法统计的准确,我们删除了第三级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的纠纷,应当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相关案由;对于利用网络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应当适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相关案由,等等。

10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7

(二)新就业形态相关案由


目前,新就业形态人员已超过8400万,涉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产生纠纷占比较高的群体主要为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决定》将第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修改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增加“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作为第二级案由,并在项下集中设置第三级案由“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主要考虑:一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目前涉及新就业形态的案件逐年递增,相关纠纷散见于各个案由,以各种不同且不统一案由呈现,不仅影响案件统计,也给当事人立案带来不便。二是立足司法实践需要。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发布系列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司法保护和相关保障。新就业形态具有特殊性,与传统劳动形态有区别,在调研过程中各地法院也希望进一步明确并集中相关案由,发挥案由对法律适用的指引作用,同时便于梳理总结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案例,确立了“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基础上有很大的创新,同时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时,对劳动权益保障作出指引参鉴。有学者认为,相关案例揭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属性特征,不仅提供了司法认定思路,还为将来立法提供了参考,并将相关案例确立的法律关系标准阐述为: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存在强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具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中,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但相较于标准劳动关系更弱,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在民事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对于用工单位仅存在弱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不明显,不具有组织从属性。入库案例“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的裁判要旨亦明确,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


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符合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适用第二级案由“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项下的相应案由;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仅成立普通民事关系的,应当根据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劳务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案由。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将第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修改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仅是为了尽量不增加第一级案由数量而作的案由并列,并不意味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或者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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