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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與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5年)的理解與適用

Floor 1 啊啊是谁都对 12/23/25 22:24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5年)的理解與適用


文|周加海 司艷麗 賈玉慧 鄧楠

(本文刊載於《中國應用法學》2026年第1期)


內容提要: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聚焦「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落實《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第29條「健全完善案件、案號、案由體系以及精準識別工作機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對2020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作了修改。本次修改遵循嚴格依法原則、必要性原則、實用性原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2個,第二級案由59個,第三級案由514個,第四級案由470個,總計1055個案由。本文對《修改決定》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則、主要內容、案由規則以及適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作了介紹,以便廣大法院幹警準確理解和適用。


關鍵詞:民事案件 案由 修改決定 適用規則 設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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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目 錄


一、制定背景

二、基本原則

三、主要內容

四、案由的編排體系和適用規則

(一)案由體系的總體編排

(二)適用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五、部分案由的設計思路及適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

(二)新就業形態相關案由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四)超齡勞動者相關案由

(五)非遺產繼承人分配遺產糾紛

(六)建設工程合同相關案由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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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對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於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等工作,做實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促推民事審判工作提質增效。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聚焦「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落實《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第29條「健全完善案件、案號、案由體系以及精準識別工作機制」的要求,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以下統稱《修改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修改決定》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則、主要內容、案由規則以及適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說明,以便廣大法院幹警準確理解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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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工作。2000年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7年後,2008年正式製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體系。2020年12月29日,為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適用,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對案由的編排體系、確定標準、適用規則等問題作出說明,提出相關要求。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施行以來,在指導人民法院切實實施民法典、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安全生產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種子法、反壟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礦產資源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先後制定或者修訂;與此同時,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型民事糾紛,難以恰當歸入現有案由,需要對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


為做好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工作方案,由研究室成立起草小組,負責具體落實。2025年6月,我們在廣泛徵集最高人民法院各有關部門、地方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修改需求和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法答網問答和入庫案例,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2025年7月,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和各高院徵求意見。各級法院高度重視,組織熟悉民事案件案由工作的業務骨幹進行研究討論,及時反饋修改意見建議。其間,專門委託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五家高院同步開展民事案件案由修改調研,充分發揮案件量較大省市的資源優勢和調研優勢。9月,在江西召開座談會,聽取江西三級法院從事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的業務骨幹的意見。9月下旬,分版塊聽取15家中基層法院(包含多家知識產權法院、海事法院、互聯網法院、金融法院)意見建議,最大限度了解一線需求、匯聚集體智慧、解決實踐問題。10月,全面梳理全國法院近千條意見建議,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修改草案)》,並再次徵求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意見。反覆研究論證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送審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送審稿)》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0次會議審議通過。可以說,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廣泛徵求了各級法院意見,凝聚了全國法官的辛勤探索,集中了各方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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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則


一是嚴格依法原則。本次修改嚴格對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關規定,確保所制定的具體案由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的有關規定。


二是必要性原則。經過長期實踐,民事案件案由編排體系已經成熟。本次修改工作以保持案由運行體系相對穩定為前提,對案由編排體系不做大的調整。擬增加、調整的案由不僅需有明確法律依據,還要符合必要性原則。比如,有的建議增加的案由過於細化,增加後會影響整個案由的協調性,同時有關糾紛的數量又很少,故未予增加。有的建議增加的案由,與現有案由之間交叉甚至重疊,既不利於當事人理解和選擇,也會對立案審查階段的案由確定工作造成困難,故未予增加。


三是實用性原則。案由體系是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基礎上,充分考慮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實踐以及司法統計的需要而編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簡潔明了、方便使用,秉持「如我在訴」的精神,首先立足方便當事人選擇案由,同時兼顧人民法院進行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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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內容


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1個,第二級案由54個,第三級案由473個,第四級案由391個,總計929個。此次通過具體案由的增加、刪除、升級、降級等不同方式修改具體案由206個。其中,修改第一級案由2個,第二級案由6個、第三級案由98個、第四級案由100個。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2個,第二級案由59個,第三級案由514個,第四級案由470個,總計1055個案由。重點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對照民法典,進一步完善傳統民事案由。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已將民法典新增亮點制度予以體現,增加、修改相關案由52個。當時,考慮到民法典尚未施行,有些涉及新增制度的案件尚未進入法院,輕易增加可能會降低案由設置的科學性,故採取了審慎推進的原則。本次修改再次對民法典1260條規定進行了逐條梳理,結合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增加、修改了部分第三級、第四級案由。比如,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請求參與遺產分配的糾紛,增加了第三級案由「非遺產繼承人分配遺產糾紛」。又如,考慮到近年來我國保理行業發展迅猛,相關民事糾紛激增,增加了第四級案由「有追索權保理糾紛」「無追索權保理糾紛」「多重保理糾紛」。


二是圍繞服務發展新質生產力,完善知識產權、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引領發展新質生產力」的要求,增加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並細化了知識產權相關案由。比如,專門增加第一級案由「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並在「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項下增加權屬、合同、侵權糾紛相關案由。又如,將原第三級案由「專利合同糾紛」細化為「發明專利合同糾紛」「實用新型專利合同糾紛」「外觀設計專利合同糾紛」,同時增加了第三級案由「標準必要專利糾紛」。


三是圍繞促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完善競爭、商事相關案由。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增強高質量發展動力」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競爭糾紛、商事糾紛相關案由。比如,為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對照2025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平台經營者強制低價銷售糾紛」等第三級案由。又如,為促推以司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對照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增加了「股東失權糾紛」等第三級案由,以及「公司決議不成立確認糾紛」等第四級案由。


四是圍繞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完善海事海商相關案由。對照2025年新修訂的海商法,結合海事審判實踐需要,完善了第一級案由「海事海商糾紛」項下的第三級、第四級案由。比如,將第三級案由「船舶共有糾紛」「船舶權屬糾紛」合併為「船舶物權糾紛」,並在「船舶物權糾紛」項下增加了第四級案由「船舶所有權糾紛」「船舶抵押權糾紛」「船舶優先權糾紛」「船舶留置權糾紛」。又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增加了「航運經紀合同糾紛」「港口、碼頭租賃合同糾紛」等第三級案由。


五是圍繞護航鄉村全面振興,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案由。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紮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案由。比如,對照2024年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增加了第三級案由「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糾紛」。又如,為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對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法答網相關提問,增加了第二級案由「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的糾紛」。


六是圍繞不斷增進民生福祉,完善涉新就業形態、老年人權益保護、公益訴訟等相關案由。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紮實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針對新就業形態、老年人權益保護等人民群眾所急所盼的領域完善了相關案由。比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推動靈活就業、新就業形態健康發展」重大部署,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將第一級案由「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修改為「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又如,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更好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增加了「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等案由。再如,為貫徹落實「加強公益訴訟」等部署要求,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等案由。


七是圍繞服務美麗中國建設,完善了環境資源相關案由。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美麗中國」的要求,完善了環境資源相關案由。比如,考慮到各地開展了用能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特許經營收益權等權利的交易和融資實踐,增加了第四級案由「環境資源相關權利質權糾紛」。又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相關規定,在第一級案由「非訟程序案件案由」項下增加了第二級案由「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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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由的編排體系和適用規則


(一)案由體系的總體編排


1.關於案由縱向和橫向體系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案由規定》)以民法學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案由的縱向體系。在縱向體繫上,結合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民事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合同、准合同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非訟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共計十二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在橫向體繫上,通過總分式四級結構的設計,實現案由從高級(概括)到低級(具體)的演進。如物權糾紛(第一級案由)→所有權糾紛(第二級案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第三級案由)→業主專有權糾紛(第四級案由)。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五十九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514個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470個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小括號表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的複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級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見的或者為了司法統計需要而設立的案由。


修改後的《案由規定》採用縱向十二個部分、橫向四級結構的編排設置,形成了網狀結構體系,基本涵蓋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以及人民法院當前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有利於貫徹落實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關於民事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


2.關於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規定》關於物權糾紛案由與合同糾紛案由的編排體系。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於涉及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引發的糾紛案件的案由,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將其放在合同糾紛項下;對於涉及物權變動的結果,即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案件的案由,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將其放在物權糾紛項下。


具體適用時,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係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係,以正確確定案由。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涉及物權變動原因的,即因債權性質的合同關係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選擇適用第二級案由「合同糾紛」項下的案由,如「居住權合同糾紛」案由;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涉及物權變動結果的,即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選擇第一級案由「物權糾紛」項下的案由,如「居住權糾紛」案由。


3.關於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物權保護糾紛」案由與「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規定》關於物權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物權確認糾紛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侵害物權糾紛案由。民法典物權編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即「物權保護糾紛」,在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列舉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都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都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列舉,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並未一一列出。實踐中需要確定具體個案案由時,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一種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可以選擇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應按照所保護的權利種類,選擇適用「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各種物權類型糾紛)。


4.關於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的編排設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20年《案由規定》關於侵權責任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的編排設置。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該編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具體範圍是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所規定的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又分別在人格權編、物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等予以了細化規定,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侵權責任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民事案件案由體系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儘可能避免重複交叉,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將這些侵害民事權益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仍舊分別保留在「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等第一級案由體系項下,對照侵權責任編新規定調整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同時,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民法典等法律已作特殊規定或者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如「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從「兜底」考慮,修改後的《案由規定》將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列在其他九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後,作為第十部分。


具體適用時,涉及侵權責任糾紛的,為明確和統一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先適用第十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的具體案由。如環境污染、高度危險行為均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十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高度危險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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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1.在案由橫向體系上應當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選擇適用個案案由。確定個案案由時,應當優先適用第四級案由,沒有對應的第四級案由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這樣處理,有利於更準確地反映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有利於促進分類管理科學化和提高司法統計準確性。


2.關於個案案由的變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係性質,確定相應的個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經審理發現可以適用更低級案由的,相應變更個案案由;經審理發現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的,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相應變更個案案由;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應當相應變更個案案由。


3.存在多個法律關係時個案案由的確定。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個案案由;均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並列確定相應的案由。


4.請求權競合時個案案由的確定。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所涉及的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5.案由體系中的選擇性案由(即含有頓號的部分案由)的使用方法。對這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個案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6.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案由體系的編排制定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審判管理的手段。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不得將修改後的《案由規定》等同於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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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分案由的設計思路及適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為方便人民法院準確適用修改後的個案案由,現就部分重點案由的設計思路和適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作一說明。


(一)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


1.案由設置方案


當今涉及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增設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相關案由,有助於精準分案、科學統計和研究分析,有利於及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服務中央決策,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各方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都較為關注。但是,由於民法典僅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作了原則性規定,關於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的性質,理論和實踐中尚存爭議,如何增設案由,意見不一。


結合各方意見,我們在修改過程中形成三種方案:一是按照案由分類一般規則,將第一級案由「物權糾紛」修改為「物權、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下設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案由,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合同糾紛案由置於「合同、准合同糾紛」項下,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侵權糾紛案由置於「侵權責任糾紛」項下。二是將第一級案由「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修改為「知識產權、數據、競爭糾紛」,將數據權屬、合同、侵權糾紛案由集中置於該第一級案由項下;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的設置仍採用方案一,與「物權糾紛」並列。三是專門增加第一級案由「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該第一級案由項下增加第二級案由「數據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以上第二級案由項下分別增加權屬、合同、侵權相關的第三級案由。


經研究,最終採納了方案三。主要基於如下考慮:第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誰能把握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經濟發展機遇,誰就把准了時代脈搏。」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為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充分發揮我國海量數據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數據二十條」),這一綱領性文件明確將數據規定為「新型生產要素」,從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四個方面作出重大戰略部署,構建起我國數據基礎制度的「四梁八柱」。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健全包括數據要素在內的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深入推進數字中國建設」。黨中央的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為人民法院加強數據權益司法保護提供了根本指引和基本遵循。為切實貫徹黨中央部署要求,服務發展新質生產力,需進一步加強對數據、虛擬財產等新型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第二,2025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互聯網管轄規定》)第1條明確將「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規定為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針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單獨設立第一級案由,有利於集中審理相關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更好發揮司法在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網絡空間法治治理方面的作用。此外,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的性質有待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不宜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與物權糾紛或者知識產權糾紛等並列。


2.數據相關案由


新形勢對司法實踐提出了新要求。隨着「數據二十條」的出台,以及近年來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法院已積累了相對豐富的審判經驗,增加數據相關案由的時機已經成熟。考慮到數據權益的性質尚未形成共識,故《修改決定》未對數據糾紛作過細劃分,而是依據《互聯網管轄規定》第1條的規定,在第二級案由「數據糾紛」項下增加了第三級案由「數據權屬糾紛」「數據合同糾紛」「侵害數據權益糾紛」。


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一般是指以數據為權利客體或者合同標的的權屬、侵權、合同糾紛,包括因數據的確權、授權、收集、持有、交易、加工、使用、銷毀等爭議引發的糾紛。適用時應當注意,對於因數據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責任等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第三級案由「數據合同糾紛」;對於未簽訂合同情形下的數據權屬爭議,適用第三級案由「數據權屬糾紛」;對於以非法爬取、盜取、破壞完整性等方式侵害數據權益而產生的糾紛,適用第三級案由「侵害數據權益糾紛」;對於涉及不正當獲取、使用數據破壞相關市場競爭秩序而產生的糾紛,適用第四級案由「不正當獲取、使用數據糾紛」。


3.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


網絡虛擬財產是指存在於網絡虛擬空間內的虛擬財產。實踐常見的網絡虛擬財產主要有網絡平台賬號、網絡遊戲裝備、虛擬貨幣、數字藏品(NFT)、網絡店鋪等等。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性質,主要有無形財產說、知識產權說、新型財產權類型說、物權說、債權說,其中物權說和債權說為主流觀點,但尚無定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性質接近於物權但與物權有所區別,其本身系一種新型財產權益,有必要根據其技術特徵在實踐中探索構建專門的保護模式。經研究,《修改決定》未將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與物權相關案由並列,而是專門增加第二級案由「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並在項下增加了第三級案由「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網絡虛擬財產合同糾紛」「侵害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糾紛」。


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一般是指以網絡虛擬財產為權利客體或爭議標的的糾紛,包括因網絡平台賬號、網絡遊戲裝備、虛擬貨幣、數字藏品(NFT)等虛擬財產權利的確認、處置或交易等引發的糾紛。適用時應當注意,對於因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責任等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第三級案由「網絡虛擬財產合同糾紛」;對於未簽訂合同情形下的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應當適用第三級案由「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對於以盜取、破壞完整性、錯誤封號等方式侵害網絡虛擬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第三級案由「侵害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糾紛」。


另需要說明的是,第三級案由「侵害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糾紛」對應的是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第三級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在調研過程中,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實踐中,「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會與「人格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項下的案由產生嚴重交叉,建議刪除第三級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為促進立案標準的統一和司法統計的準確,我們刪除了第三級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利用網絡侵害人格權的糾紛,應當適用「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相關案由;對於利用網絡侵害知識產權的糾紛,應當適用「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項下的相關案由,等等。

Floor 10 啊啊是谁都对 12/23/25 22:37

(二)新就業形態相關案由


目前,新就業形態人員已超過8400萬,涉新就業形態人員的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司法實踐中,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產生糾紛佔比較高的群體主要為外賣騎手、快遞員、網絡主播、網約車司機等。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修改決定》將第一級案由「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修改為「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增加「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作為第二級案由,並在項下集中設置第三級案由「新就業形態用工合同糾紛」「新就業形態社會保險糾紛」「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糾紛」。主要考慮:一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目前涉及新就業形態的案件逐年遞增,相關糾紛散見於各個案由,以各種不同且不統一案由呈現,不僅影響案件統計,也給當事人立案帶來不便。二是立足司法實踐需要。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發佈系列規範性文件,不斷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司法保護和相關保障。新就業形態具有特殊性,與傳統勞動形態有區別,在調研過程中各地法院也希望進一步明確併集中相關案由,發揮案由對法律適用的指引作用,同時便於梳理總結新就業形態用工領域存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一系列案例,確立了「支配性勞動管理」這一新就業形態勞動關係認定標準,在傳統勞動關係認定標準基礎上有很大的創新,同時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以下簡稱「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時,對勞動權益保障作出指引參鑒。有學者認為,相關案例揭示了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從屬性特徵,不僅提供了司法認定思路,還為將來立法提供了參考,並將相關案例確立的法律關係標準闡述為:在標準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對於用工單位存在強人格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具有明顯的經濟從屬性;在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中,勞動者對於用工單位存在人格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但相較於標準勞動關係更弱,具有一定的經濟從屬性;在民事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對於用工單位僅存在弱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不明顯,不具有組織從屬性。入庫案例「何某訴某商務服務公司、某商務服務公司廣州分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的裁判要旨亦明確,勞動者人格及經濟從屬性是認定勞動關係最核心的標準。


適用時應當注意,對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符合勞動關係或者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應當適用第二級案由「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項下的相應案由;對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僅成立普通民事關係的,應當根據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適用第二級案由「合同糾紛」項下的「勞務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案由。


需要說明的是,此次將第一級案由「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修改為「勞動爭議、人事爭議、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僅是為了儘量不增加第一級案由數量而作的案由並列,並不意味着新就業形態用工糾紛均屬於勞動爭議或者人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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