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分案由的設計思路及適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為方便人民法院準確適用修改後的個案案由,現就部分重點案由的設計思路和適用時需要注意的問題作一說明。
(一)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
1.案由設置方案
當今涉及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增設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相關案由,有助於精準分案、科學統計和研究分析,有利於及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服務中央決策,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各方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都較為關注。但是,由於民法典僅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作了原則性規定,關於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的性質,理論和實踐中尚存爭議,如何增設案由,意見不一。
結合各方意見,我們在修改過程中形成三種方案:一是按照案由分類一般規則,將第一級案由「物權糾紛」修改為「物權、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下設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案由,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合同糾紛案由置於「合同、准合同糾紛」項下,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侵權糾紛案由置於「侵權責任糾紛」項下。二是將第一級案由「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修改為「知識產權、數據、競爭糾紛」,將數據權屬、合同、侵權糾紛案由集中置於該第一級案由項下;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的設置仍採用方案一,與「物權糾紛」並列。三是專門增加第一級案由「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該第一級案由項下增加第二級案由「數據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以上第二級案由項下分別增加權屬、合同、侵權相關的第三級案由。
經研究,最終採納了方案三。主要基於如下考慮:第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誰能把握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經濟發展機遇,誰就把准了時代脈搏。」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為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充分發揮我國海量數據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數據二十條」),這一綱領性文件明確將數據規定為「新型生產要素」,從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四個方面作出重大戰略部署,構建起我國數據基礎制度的「四梁八柱」。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健全包括數據要素在內的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深入推進數字中國建設」。黨中央的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為人民法院加強數據權益司法保護提供了根本指引和基本遵循。為切實貫徹黨中央部署要求,服務發展新質生產力,需進一步加強對數據、虛擬財產等新型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第二,2025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互聯網管轄規定》)第1條明確將「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規定為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針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單獨設立第一級案由,有利於集中審理相關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更好發揮司法在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網絡空間法治治理方面的作用。此外,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的性質有待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不宜將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與物權糾紛或者知識產權糾紛等並列。
2.數據相關案由
新形勢對司法實踐提出了新要求。隨着「數據二十條」的出台,以及近年來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法院已積累了相對豐富的審判經驗,增加數據相關案由的時機已經成熟。考慮到數據權益的性質尚未形成共識,故《修改決定》未對數據糾紛作過細劃分,而是依據《互聯網管轄規定》第1條的規定,在第二級案由「數據糾紛」項下增加了第三級案由「數據權屬糾紛」「數據合同糾紛」「侵害數據權益糾紛」。
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一般是指以數據為權利客體或者合同標的的權屬、侵權、合同糾紛,包括因數據的確權、授權、收集、持有、交易、加工、使用、銷毀等爭議引發的糾紛。適用時應當注意,對於因數據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責任等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第三級案由「數據合同糾紛」;對於未簽訂合同情形下的數據權屬爭議,適用第三級案由「數據權屬糾紛」;對於以非法爬取、盜取、破壞完整性等方式侵害數據權益而產生的糾紛,適用第三級案由「侵害數據權益糾紛」;對於涉及不正當獲取、使用數據破壞相關市場競爭秩序而產生的糾紛,適用第四級案由「不正當獲取、使用數據糾紛」。
3.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
網絡虛擬財產是指存在於網絡虛擬空間內的虛擬財產。實踐常見的網絡虛擬財產主要有網絡平台賬號、網絡遊戲裝備、虛擬貨幣、數字藏品(NFT)、網絡店鋪等等。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性質,主要有無形財產說、知識產權說、新型財產權類型說、物權說、債權說,其中物權說和債權說為主流觀點,但尚無定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性質接近於物權但與物權有所區別,其本身系一種新型財產權益,有必要根據其技術特徵在實踐中探索構建專門的保護模式。經研究,《修改決定》未將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案由與物權相關案由並列,而是專門增加第二級案由「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並在項下增加了第三級案由「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網絡虛擬財產合同糾紛」「侵害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糾紛」。
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一般是指以網絡虛擬財產為權利客體或爭議標的的糾紛,包括因網絡平台賬號、網絡遊戲裝備、虛擬貨幣、數字藏品(NFT)等虛擬財產權利的確認、處置或交易等引發的糾紛。適用時應當注意,對於因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責任等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第三級案由「網絡虛擬財產合同糾紛」;對於未簽訂合同情形下的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應當適用第三級案由「網絡虛擬財產權屬糾紛」;對於以盜取、破壞完整性、錯誤封號等方式侵害網絡虛擬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第三級案由「侵害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糾紛」。
另需要說明的是,第三級案由「侵害網絡虛擬財產權益糾紛」對應的是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第三級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在調研過程中,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實踐中,「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會與「人格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項下的案由產生嚴重交叉,建議刪除第三級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為促進立案標準的統一和司法統計的準確,我們刪除了第三級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利用網絡侵害人格權的糾紛,應當適用「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相關案由;對於利用網絡侵害知識產權的糾紛,應當適用「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項下的相關案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