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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的理解与适用

1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8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到底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见不一。有意见认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第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出了规定;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属于行政协议。经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类型,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予以保留。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典明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民事合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相关释义中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为民事合同,虽然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但是该合同属于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其他主体从事交易行为。


第二,从实践角度看,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案由有利于平等保护。一方面,有利于更好保障受让方享有的请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救济手段,防止出让方任意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优化招商引资和对外贸易环境,促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此种情形即系行政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属无法纳入行政诉讼的“官告民”情形。

1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8

(四)超龄劳动者相关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废止了上述规定。结合以上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一律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无论是从平等保护基本理念的角度,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实体法规定的角度,都有必要进一步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加强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司法保护,更好发挥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愿望及能力的劳动者的积极作用。故在第三级案由“劳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了第四级案由“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在第二级案由“劳动争议”项下增加了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的,应当适用第四级案由“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入库案例“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的裁判要旨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

1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8

(五)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


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等规定,增加了第三级案由“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这里的“扶养”,还包括抚养、赡养情形,指的是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帮助等。入库案例“苏某甲诉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其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经研究,对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可酌情分得遗产的非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要求参与遗产分配的情形,增加了相应的案由。


适用时应当注意,可以适用上述案由的纠纷的情形为,纠纷主体之一的身份为“非遗产继承人”,诉求是参与遗产的分配。对于法定继承人请求分配遗产的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对于遗嘱继承人请求分配遗产的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1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3 22:38

(六)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案由的设置


《案由规定》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该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仅限于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其他第四级案由,实践中存在争议。为便于确定案件专属管辖,建议删除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升级为第三级案由,并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其他第四级案由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


经研究,《修改决定》没有采纳该方案。主要基于如下考虑:第一,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专门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如将该第三级案由删去,则实践中不宜适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只能适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会给诉讼和统计都带来不便。第二,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等。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升级为第三级案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案由的编排需要考量很多因素,为了保持案由体系的协调性,难以保证同一级案由项下的各案由都适用相同的管辖规则。案件的管辖应当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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