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到底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见不一。有意见认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第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出了规定;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属于行政协议。经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类型,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予以保留。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典明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为民事合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相关释义中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为民事合同,虽然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但是该合同属于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其他主体从事交易行为。
第二,从实践角度看,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案由有利于平等保护。一方面,有利于更好保障受让方享有的请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救济手段,防止出让方任意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优化招商引资和对外贸易环境,促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此种情形即系行政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属无法纳入行政诉讼的“官告民”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