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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防範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2021)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4 09:49

(四)「以物抵債」協議糾紛


48.「以物抵債」協議糾紛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存在特殊關係、關聯關係或者具有共同利益:

(2)涉案抵債財產的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正常價格;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者抗拒詢間,委託代理人對「以物抵債」協議簽訂的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4)抵債人存在大量的債務糾紛,且涉案財產屬於其主財產;

(5)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發生的事實以及「以物抵債」協議簽訂的事實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6)主要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可能;

(7)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49.人民法院在審查「以物抵債」協議糾紛時,可以通過審查債務形成當時的情況、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款項往來過程,查清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結合債權債務成立時的市場經濟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判定,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

(2)抵債的財產價值與原債權額度是否相當;

(3)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客觀真實;

(4)以物抵債的方式是否存在規避國家限購政策等情形。

 

5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以物抵債」協議糾紛虛假訴訟:

(1)當事人惡意串通,將財產價值作低用以抵償虛構債務,按照抵債財產價值計稅,以達到規避國家法定稅收的目的;

(2)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將涉案財產過戶,以達到規避政府限購政策的目的;

(3)債務人資不抵債或者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與某個債權人惡意串通,以其僅有的財產抵償該債權人的債權,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4)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關係惡意轉移財產,利用法院判決、調解書的形式或者仲裁裁決等形式使該非法行為合法化,損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

(5)其它「以物抵債」協議糾紛虛假訴訟的情形。

對於當事人以「讓與擔保」形式擔保債務履行的「以物抵債」協議,不宜簡單地以其真實意思並不包括以物抵債而認定其屬於虛假訴訟,應依據其真實的法律關係進行審理。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4 09:49

(五) 執行異議案件

 

51.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案外人、利害關係人、執行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夥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申請人主張執行異議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提交的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

(4)當事人陳述前後矛盾;

(5)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已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理;

(6)當事人本人應當出庭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7)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52.在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時,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聽證,並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問的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當庭詢問;

(2)要求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審查證據來源;

(3)對於可疑的關鍵證據,加大依法調查取證力度;

(4)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於已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明顯不符合常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查明事實,慎重認定,査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依法不予確認;

(5)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53.抗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當事人通過單獨或者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基本事實,虛構法律關係提起執行異議,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於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的虛假訴訟。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4 09:49

(六) 參與分配程序案件

 

54.參與分配程序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申請參與分配的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夥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詢間,或者到庭後表現異常;

(3)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4)多個債權人集中申請參與分配且執行依據均系和解後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系司法確認案件;

(5)申請人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變造嫌疑;

(6)當事人就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的相關基本事實陳述前後矛盾;

(7)多個債權人集中申請參與分配且執行依據的案由均相同;

(8)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已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理;

9)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55.在辦理參與分配程序案件時,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傳喚當事人到庭接受調查、進行質證;

(2)責令當事人提交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原始證據;

(3)對於關鍵證據,加大依法調查取證力度;

(4)其他有利於查明事實排除懷疑的措施。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參與分配程序中的虛假訴訟:

(1)虛設擔保物權後申請參與分配;

(2)虛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或者虛增工程量提高工程價款數額申請參與分配;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受償後仍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4)擔保人虛構還款事實,向主債務人追償;

(5)以捏造的欠條、銀行流水虛構民間借貸關係;

(6)虛增債務本金,增加參與分配金額,提高分配比例;

(7)偽造工資單,虛構勞動關係或者勞務關係;

(8)涉「套路貸」犯罪的案件;

(9)其他捏造事實申請參與分配的情形。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4 09:49

(七)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


57.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夥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仲裁裁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作出仲裁裁決的主要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

(4)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理;

(5)當事人就作出仲裁裁決的相關基本事實陳述前後矛盾;

(6)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58. 在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真審查當事人、案外人申請不子執行的異議請求及相關證據,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結合當事人關係、案件事實、仲裁過程等多方面情況審查判斷相關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仲裁情形,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對可能存在以偽造證據、捏造事實、虛構法律關係等方式虛假仲裁的,進行嚴格審查。

 

59.對於當事人基於捏造的事實取得生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申請執行,或者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仲裁裁決申請執行中的虛假訴訟。

 

60.案外人認為當事人通過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61.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存在虛假仲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62.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甄別可能存在虛假訴訟:

(1)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夫妻、親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合夥人、長期經濟往來等特殊關係;

(2)公證債權文書主張的基礎法律關係或者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3)作出公證債權文書的主要證據存在偽造、交造嫌疑;

(4)公證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承認於已不利的事實明顯不符合常理;

(5)當事人就作出公證債權文書的相關基本事實陳述前後矛盾;

(6)其他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

63.在辦理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過程中,或者在審理債務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ニ條提起不子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訴訟案件中,認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訴訟:

(1)公證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2)公證證詞是否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3)給付內容是否具體明確;

(4)被證明的債權文書是否真實、合法;

(5)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關聯關係;

(6)公證債權文書是否有真實、合法、有效的基礎法律關係;

(7)債權債務的實際履行情況。


64.對於當事人之間通過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方式,申請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債權文書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申請參與分配來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非法目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申請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中的虛假訴訟。


65.發現存在虛假公證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以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裁定不予執行。


66.利害關係人認為當事人通過辦理虛假公證債權文書轉移財產或者逃避債務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公證債權文書的基礎法律關係存在或者所依照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或者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嫌疑,或者當事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多次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4 09:50

三、工作機制


67.在立案、審理、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實施防範虛假訴訟全流程記載提示制度,發現存在虛假訴訟疑的,將發現的疑點、採取的措施等有關情況記載附卷、及時報告。


68.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當事人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重點核實當事人信息,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進行必要標記,以提示審判人員進行重點審查。


69。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承辦法官進行關聯案件檢索,審查相關疑點,並在審理報告中進行記錄,提交合議庭評議,合議庭將相關評議情況記入合議筆錄。


70.對於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獨任法官在審理中認為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71.對於認為存在虛假訴訟的案件,合議庭評議後,可以提請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必要時提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以有效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


72.人民法院利用大數據信息平台進行大數據檢索,關聯案件檢索,通過大數據分析,智能研判訴訟文書,統籌檢索類案、關聯案、參考案,獲取虛假訴訟線索,提高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水平。


73.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工負責,相互協作,暢通信息交流渠道,構建信息互通平台,建立線索移送、結果反饋機制,依法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


74.人民法院可以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開展預警研判,加大溝通協調,改進完善措施。


75.人民法院將涉嫌虛假訴訟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時,將可以證明存在虛假訴訟的訴訟事實等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76.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行政訴訟監督過程中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導致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提出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及時依法處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虛假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及時進行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針對生效裁判、調解提出抗訴的虛假訴訟案件,可以提審或者指定異地人民法院再審。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4 09:50

四、其他


77.各級人民法院加強對虛假訴訟新情況、新問題的分析研究,及時提出對策,定期發布典型案例,提升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的能力。

 

78.人民法院依託法院微信公眾號、微博等自煤體平台,協調主流媒體,採取集中宣傳和常態化宣傳相結合的形式,強化對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輿論引導,提升全社會防範虛假訴訟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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