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貴州省納雍縣運用「一函兩書」協作機制
督促股東出資保護農民工權益案
【關鍵詞】
「檢察+工會」 農民工權益 協同化解行政爭議
【基本案情】
貴州省納雍縣某能源公司拖欠111名農民工工資共計245萬餘元。納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於2023年11月27日責令某能源公司限期支付工人工資。期限屆滿,某能源公司未支付工資。縣人社局於2024年12月18日對其作出罰款9.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定期限內某能源公司既不履行支付工資及罰款義務,也未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縣人社局經催告無效後,於2025年2月20日向納雍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縣法院於2025年3月7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後調查發現某能源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於2025年7月1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協同協作履職情況】
被欠薪的農民工何某紅、楊某軍因長期拿不到薪資,遂向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及時向納雍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縣檢察院)移送線索。縣檢察院對該案進行全面審查。在縣人社局和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縣檢察院經調查核實查明,該公司註冊資本為1億元,2名股東分別認繳出資9273萬元及727萬元,出資期限為2030年1月1日前。截至目前,2名股東實繳出資為0元。
縣檢察院認為,依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本案中,某能源公司資金不足以支付拖欠農民工的工資,按照上述規定,公司股東應當提前繳納出資。縣檢察院遂根據貴州省總工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協同推進運用「一函兩書」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工作的實施意見》,與縣法院、縣人社局、縣總工會和有關部門協作配合,聯合開展爭議化解。
經過多次對接溝通,釋法說理,某能源公司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於2025年8月26日將拖欠的農民工工資2458640.7元及行政罰款9.9萬元全部支付到位。縣人社局向縣法院提交履行完畢確認書後,縣法院於2025年8月27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以本案為契機,縣總工會與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保障專項行動,又排查出拖欠農民工工資線索28件,涉及金額108.4萬元,督促企業全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行政檢察職能作用,全面深入調查核實,依法督促股東提前出資,協同工會、法院解決欠薪問題的典型案例。檢察機關着眼於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發現股東出資不到位,依託「一函兩書」制度,協同法院、工會等單位同向發力,督促未實際出資的股東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推動欠薪問題解決。同時檢察機關與工會組織共同構建「檢察+工會」勞動者權益保障協作機制,通過建立信息共享、線索移送等常態化聯動機制,加強監督協同,推動企業依法履行薪資支付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