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釋明權
(一)釋明權的基本含義
1.釋明與釋明權
1.1釋明:①使不明確的事項加以明確;②當事人的聲明和陳述不充分時,使當事人的聲明和陳述變得充分;③當事人的聲明和陳述不適當時,法院促使當事人作適當的聲明和陳述;④促使當事人提出證據。
1.2釋明權:法院享有的,具有上述三項內容,向當事人提出要求或提問的職權。
2.釋明權的屬性
2.1義務說:釋明不僅是法院的一種權力,也是法院的一種義務。
2.2對義務說的批判(張衛平):義務的法律效果不明確,難以獲得規範的支持。
3.這一問題的意義:職權主義訴訟理念認為,法院處於訴訟主導地位,有充分的訴訟指揮權,其職責就是弄清案件的真實情況,因此對當事人的發問權理所當然。而在辯論原則規制的條件下,釋明權的問題就必然成為學者和實務界探討的對象。
4.釋明權的潛在風險(張衛平)
4.1本質:在法律抑製法院權力之後,法院為滿足權力原始擴張的有限欲求。
4.2潛在危害:①可能在行使該項權力時有損程序正義;②很容易成為「補貼」,有可能最終會破壞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性,損害訴訟當事人之間競爭,從而使當事人不能通過競爭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