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轄的分類
(一)管轄在法律上的分類
可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四大類。其中,地域管轄還可以進一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合併管轄和選擇管轄六個小類。
(二)管轄在理論上的分類
1.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
1.1分類標準: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法院裁定確定
1.2法定管轄:法律直接規定的管轄,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是法律對管轄的一般情形所作的規定,體現了管轄確定的確定性原則。
1.3裁定管轄:法律雖然有規定,但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通過裁定來確定的管轄,例如,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移送。法定管轄。裁定管轄則是法律針對管轄確定中的特殊情形所作的規定,體現了管轄確定中的靈活性。
2.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2.1分類標準:管轄是由法律強制性規定還是允許當事人協商。
2.2專屬管轄:法律明確規定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均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通過協議變更管轄。
2.3協議管轄:儘管法律對案件的管轄已經有規定,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並且當事人的協議優先於法律的規定。
3.共同管轄和合併管轄
3.1分類標準:當事人、訴訟標的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繫。
3.2共同管轄:對於同一案件,兩個及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
3.3合併管轄:也被稱為牽連管轄或者連帶管轄,是指對於某一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雖然對於另一案件本來沒有管轄權,但由於有管轄權的案件與另一案件有牽連關係,從而獲得另一案件的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