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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民事訴訟法筆記(v1.0)

1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31 22:52

二、一般地域管轄

(一)概念和原則

1.概念:以當事人所在地為根據確定的管轄。

2.原則:原告就被告,即根據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這樣規定的目的:①防止原告通過濫用訴權侵犯被告的合法權益;②方便法院審理案件、執行判決。

(二)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為公民

【民訴22-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1【民訴解釋3-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1.2【民訴解釋4】: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1.3【民訴解釋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民訴22-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1【民訴解釋3】: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2.2【民訴解釋5】: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31 22:52

(三)例外規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民訴法規定

【民訴23】: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民訴解釋1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解釋1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解釋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民訴解釋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解釋17】: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訴解釋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解釋》的規定

(1)【民訴解釋6】:被告一方被註銷戶籍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解釋9】: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訴解釋1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31 22:53

三、特殊地域管轄

(一)一般合同糾紛

【民訴24】: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合同履行地

1.1該地點的意義:原告通常更願意選擇被告住所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1.2含義:履行合同所確定義務的地點。

1.3具體規則

1.3.1《民訴解釋》的規定

(1)【民訴解釋18】: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解釋19】: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民訴解釋20】: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3.2《民法典》的規定

(1)【民510】: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民511(三)】: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名實不符時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覆》(1996):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進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如果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或者合同的名稱只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一致,那麼以合同的名稱所反映的合同性質來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2.2該規定雖然已經被廢止,但其原理已經涵蓋在【民142】關於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中,因此該規則仍然可以適用。


1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31 22:53

(二)保險合同糾紛

【民訴25】: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解釋2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票據糾紛訴訟

【民訴26】: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公司訴訟

【民訴27】: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解釋22】: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確定管轄。

(五)運輸合同糾紛

【民訴28】: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兩大類。運輸的始發地是指旅客或者貨物的最初出發地。運輸的目的地是指旅客或者貨物的最終到達地。

水上運輸或者水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我國海事法院轄區內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其他運輸合同糾紛,適用一般規則。


1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31 22:53

(六)侵權行為訴訟

【民訴29】: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解釋24】: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侵權行為訴訟中確定管轄法院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時,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

(2)【民訴解釋26】: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專利糾紛解釋2-3】: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商標糾紛解釋6】: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業)

(5)【著作權糾紛解釋4】: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6)【信息網絡傳播權解釋15】: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的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7)【計算機網絡糾紛解釋2】: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的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1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31 22:53

(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1.一般原則

【民訴30】: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事故發生地是指事故發生以及造成損害結果的地點。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是指車輛、船舶在事故發生以後第一次停靠的車站、碼頭和港口。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器在事故發生以後第一次降落或者墜落的地點。

2.海事訴訟特別規則

【民訴3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32】: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33】: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注意《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


1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31 22:53

四、專屬管轄

(一)專屬管轄

1.含義:法律明確規定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均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通過協議變更的管轄制度。專屬管轄的案件,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專屬管轄的類型(【民訴34】)

2.1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民訴解釋28】:(第1款)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第2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第3款)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2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主要包括因為貨物的裝卸、倉儲,港口的駁運、理貨、貨物保管,污染港口,損壞港口設施而發生的糾紛。

2.3繼承遺產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繼承遺產糾紛: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之間因為遺產繼承而發生的糾紛。

(2)主要遺產所在地:根據遺產的具體情況判斷,通常為其中價值高的遺產所在地。

3.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1)沿海港口作業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集中管轄

1.含義:將同類但原屬不同管轄法院的案件集中於其中一個法院予以管轄審判的情形。

2.意義:集有助於法院對同類案件審理適用法律的統一性。

3.具體類型

3.1涉外案件的集中管轄:參見中院一審案件相關部分。

3.2非涉外案件的集中管轄:與特定法院無關,屬於法院制定管轄的範疇,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同類案件的具體情形,制定某法院對同類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決定實行集中管轄,否則會導致案件管轄的無序化,加劇地方保護主義。


1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31 22:53

五、合意管轄

(一)協議管轄

1.含義:又稱為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後,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管轄法院。

2.正當性根據:當事人在實體上的處分權。協議管轄體現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民訴35】: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條件

2.1案件:財產權益糾紛訴訟,即在民事糾紛中涉及財產權利的爭議。

(1)立法史: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國內協議管轄的案件僅為合同案件,導致協議管轄適用範圍過窄。

(2)限定理由:只有財產權益的案件當事人才能夠行使處分權。非財產權益的案件,由於當事人沒有充分的處分權,因此就不能適用協議管轄。

2.2不得違反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3級別:第一審民事案件。因為管轄只針對第一審法院。

2.4法律規定的法院範圍: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

2.5協議約定的法院必須明確:不明確則管轄協議無效。

(1)「明確」不等於「單一」(【民訴解釋30-2】):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2)明確時間點為起訴時(【民訴解釋30-1】):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2.6書面形式:依據【民訴解釋29】,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3.《民訴解釋》的規定

(1)管轄協議中的消費者權利保護(【民訴解釋31】):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可主張管轄協議無效。

(2)協議管轄中的管轄恆定原則(【民訴解釋32】):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管轄協議與合同轉讓(【民訴解釋33】):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4)婚姻家庭糾紛與管轄協議(【民訴解釋34】):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確定管轄。


1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31 22:54

(二)默認管轄

1.默認管轄的含義

1.1含義:也稱為應訴管轄、擬制合意管轄或默示管轄,是指原告起訴後,被告沒有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理案件的法院具有管轄權的一種管轄制度。

1.2性質:通過當事人的起訴和應訴,實際改變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應訴答辯只是當事人默認的一種外在形式,通過應訴答辯推定了被告對原告起訴法院管轄權的默認。

1.3理由:①尊重被告意思;②提示當事人在管轄異議期間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2.默認管轄的要件

2.1積極要件:被告對原告的起訴在案件受理後應訴答辯。

(1)應訴答辯:依【民訴解釋223-2】,包括當事人到法院參加訴訟,就案件實體問題進行答辯、陳述或反訴。因反訴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所以反訴也是應訴答辯的一種。

(2)法條依據:【民訴130-2】

2.2消極要件: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


1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31 22:54

第四節 管轄的特殊情形

一、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1.含義

1.1共同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

1.2選擇管轄: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從中選擇一個法院起訴。

2.兩者的關係:共同管轄是前提,只有案件存在共同管轄時,當事人才能選擇一個法院起訴。

3.發生原因:

(1)普通民事案件有兩個以上被告,並且不在同一法院轄區內;

(2)特殊民事案件數個聯結因素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並且數個聯結因素都不在同一法院轄區內;

(3)案件中的同一聯結因素涉及兩個以上法院的轄區。

4.適用規定

(1)【民訴36】: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解釋36】: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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