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地域管轄
(一)概念和原則
1.概念:以當事人所在地為根據確定的管轄。
2.原則:原告就被告,即根據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這樣規定的目的:①防止原告通過濫用訴權侵犯被告的合法權益;②方便法院審理案件、執行判決。
(二)原則規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為公民
【民訴22-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1【民訴解釋3-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1.2【民訴解釋4】: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1.3【民訴解釋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民訴22-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1【民訴解釋3】: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2.2【民訴解釋5】: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