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
1.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
1.1性質:我國行使審判權的最高機構。
1.2職責:①直接行使審判權;②解釋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③領導、指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執行權的職能。
1.3人員構成: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
1.4案件管轄範圍(【人民法院組織法16】):(1)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2)對高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再審案件;(4)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5)高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2.1背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進一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
2.2性質: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不是獨立的一級審判機構。其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2.3目的:①方便當事人訴訟與來信來訪;②減輕最高人民法院辦案壓力和因來信來訪過於集中所造成的壓力;③減輕涉訴上訪對首都北京的社會壓力;④探索司法管理和審判的改革;⑤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2.4具體設置和管轄區域
(1)第一巡迴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管轄區域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
(2)第二巡迴法庭設在遼寧省瀋陽市,管轄區域為遼寧、吉林、黑龍江。
(3)第三巡迴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管轄區域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4)第四巡迴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管轄區域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
(5)第五巡迴法庭設在重慶市,管轄區域為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
(6)第六巡迴法庭設在陝西省西安市,管轄區域為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2.5巡迴法庭的案件管轄範圍
2.5.1明確規定範圍:(1)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一審行政案件;(2)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一審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院一審行政或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4)對高院已生效的行政或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5)刑事申訴案件;(6)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7)不服高院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8)高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法裁定或決定的案件;(9)高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11)最高法認為應由巡迴法庭審理或辦理的其他案件。
2.5.2本部保留範圍:智慧財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覆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2.6存在的問題:只能是一審終審,有忽視上訴利益之嫌。解決的方案之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或巡迴法庭中設立初審法庭和上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