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訴訟的特徵
1.等腰三角性結構:當事人對立,法院居間審理、裁判。
當事人之間雖然會就訴訟中的某些事項達成協議,甚至通過調解或和解解決糾紛,但這不過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是一種讓步或妥協,並不能否定他們之間的對抗本質。
2.依靠國家強制力解決民事糾紛。
(1)被告應訴的強制性: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告就有義務應訴。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不能強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法院作出的決定、裁定和判決,當事人必須服從。如果不主動履行裁定和判決的,法院可以在當事人的申請下,強制執行。
3.訴訟對象: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1)法院解決民事爭議時,必須適用實體法的規定
(2)非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解決→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問題。
4.依照一定的法律規範,嚴格按照預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4.1目的:保證民事訴訟的公正性
4.2表現:法院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必須符合規定的方式,違反了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有可能(不是絕對)導致訴訟行為的無效。
5.事實認定的形式化
案件事實的認定需要依靠證據,而基於合法性的要求,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又必須滿足一定的形式要求,這樣一來,也就有可能影響事實認定的有效性。
(三)民事訴訟的局限性[1]
1.事實認定的形式化:可能影響事實認定的有效性。
2.糾紛解決成本較高:①消耗財力、人力和物力;②更為消耗時間。
3.存在如何訴訟的技術性要求:一方面使人們不能方便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另一方面也使訴訟技術有可能成為遮蔽案件真實的障礙。
[1] 這是從整體狀態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實際上,民事訴訟作為一個解決民事糾紛的系統,是一個多樣化和開放的系統。為了應對民事糾紛解決的效率問題,民事訴訟程序的構成是可以根據糾紛類型化情形加以構建的,從這一點來看,民事訴訟的局限性也就大大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