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狹義的民事訴訟法
1.含義:專門或集中規定民事訴訟程序和訴訟關係主體權利義務的法律法規,通常是指以《民事訴訟法》為名的法律或法典。
2.發展趨勢:為了更好地規範和調整相應的關係,原來民事訴訟法法典中的諸多制度已經從民事訴訟法法典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這些分離出來的法律與民事訴訟法法典共同構成了民事訴訟法律體系。隨着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發展,我國也會出現這種現象。
(二)廣義的民事訴訟法1.含義:狹義民事訴訟法之外存在於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有關民事訴訟規範的總和。
2.具體類型
2.1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主要是指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例如,《民法典》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2司法解釋
2.2.1含義: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的具體應用而制定的,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和發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性文本。由於該規定明確指明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司法解釋也就成為法淵之一。
2.2.2司法解釋權:議論主要集中在司法解釋中的創設性規範問題。例如,設置訴訟權利行使的限制性條件、訴訟義務以及具體的訴訟制度等。創設性規範有現實必要性,但法律應用的解釋與司法解釋的規範創設之間界限並不明晰。不過從原理上講,司法解釋對具體制度的創設應不涉及基本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否則存在越權之嫌。
2.2.3司法解釋的形式(《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6條)[1]
(1)解釋: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
(2)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範、意見等司法解釋。
(3)規則:規範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等方面的司法解釋。
(4)批覆:對高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
(5)決定: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
2.3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委等發佈的法律法規解釋性文件
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與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聯合發佈的司法解釋性文件。
[1] 如果將這種形式作為法定形式,則意味着其他形式的解釋性文本(如意見、通知、復函等)將不再具有約束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該司法解釋規定並沒有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