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事訴訟法對《民法典》實施的協調與對接
在現實中,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依然會存在不一致或脫節的情形。這是因為:(1)學科發展的隔離和思維差異導致人們認識出現偏差。(2)在制定和完善實體法時,基於立法的條件往往難以同時考慮與民事程序法的協調對接。
(一)民事訴訟法與《民法典》的協調
1.基本思路:民事訴訟法應當如何保持與《民法典》規定的一致性。(即調整不一致的地方)
2.具體表現
2.1儘快修改《民事訴訟法》,實現規範表述上的一致性。
2.2實現專有概念上的一致性
2.2.1理由:只要是在同一含義上適用,則在概念表述上就應當保持一致。
2.2.2例子:營利法人、社團法人、單位→組織、非法人組織。
2.3實現和保持與《民法典》原則、制度規定上的一致性
2.3.1原則和精神層面
(1)意思自治:這是處分原則的實體法根據。然而,在民事訴訟中違反自願處分原則的情形實際存在,並且為民事訴訟規範所實際認可。例如,再審程序取消職權啟動、訴訟契約的制度化等方面都未在民事訴訟法中實現。
(2)一些原則和制度需要在民事訴訟法中再度明確
2.3.2具體制度層面
(1)連帶責任的制度安排:在我國的訴訟實務中,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的請求通常被認為具有共同提出的義務。因此,涉及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的請求所發生的訴訟時,就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但這種安排與《民法典》規定不合。如果必須一同應訴,那麼有一個債務人沒有參加訴訟,訴訟就是不合法的,必須要追加被告。從這一觀點來看,因連帶關系所發生的訴訟應當作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更為妥當。
(2)訴訟時效與執行申請期限的協調對接。
(3)實體法也可以直接規定民事訴訟的某些具體程序和制度。例如,《民法典》就對非訟事件處理程序作出了某些規定,民事訴訟法需要進一步細化程序這些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