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中國近代民事訴訟法
一、清末和民國的民事訴訟法
《大清民事訴訟律》第一次把資產階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引入中國。該法典同時也參照了日本和奧地利民事訴訟法。《大清民事訴訟律》共四篇、計800條。這部立法除引入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律師代理,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迴避、訴訟保全,公示催告程序,禁治產宣告程序等近代西方國家訴訟制度的內容外,還保留了許多封建殘餘。儘管這部立法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不可能得到有效實施,但應當肯定,這部立法對中國延續幾千年的封建司法傳統、野蠻殘酷的審判制度依然具有很大的衝擊力。這部立法對後來的中國北洋政府以及國民黨政府民事訴訟立法的影響很大。
國民黨政府於1935年2月1日公布了《民事訴訟法》,該法共分九編、636條。第一編:總則。分法院、當事人、訴訟費用、訴訟程序四章。第二編:第一審程序,分通常程序、簡易程序兩章。第三編:上訴程序,分第二審程序、第三審程序兩章。第四編:控告程序。第五編:再審程序。第六編:保全程序。第七編:公示催告程序。第八編:人事訴訟程序,包括婚姻事件程序、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第九編:宣告死亡事件程序。這部立法基本繼承了《大清民事訴訟律》以來的舊法統,內容龐雜煩瑣,且保留了一些封建色彩很濃的內容。該法於1945年12月作了修正。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中央政府發布《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徹底廢除了國民政府頒布的六法,包括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