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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2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6

五、2023年第五次修改

(一)修改背景

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规则等已难以完全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事纠纷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

(二)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1.涉外编修改的主要内容:

1.1适当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1.2增加平行诉讼相关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

1.3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

1.4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

1.5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基本规则

1.6促进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增设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与裁决所涉纠纷有适当联系地法院为仲裁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最大限度便利仲裁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2.其他编修改的主要内容

2.1扩大回避适用范围: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纳人回避适用的对象:

2.2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增加“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形,并明确虚假诉讼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3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规定: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就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2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7

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的近现代发展趋势

一、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

1.原民事诉讼法法典中的特殊程序规范不断独立成为单行的程序法。

1.1原因:更好地根据其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予以规范。(特殊性、细化)

2.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增加和充实特殊的诉讼程序规范。

例如:在票据诉讼中奉行书证原则,禁止反诉原则。又如,增加关于公司代表诉讼、大规模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消费者侵权诉讼)、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特殊规定。

3.强调诉讼程序的多样化,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西方国家开始强化法官对案件的管理、强化法院职权、建立小额纠纷速裁、强调增强诉讼和解或调解功能是其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


2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7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借鉴

1.我国的社会发展趋势已经显现,因此完全有必要在制度方面做好准备。

2.增设和完善各种与纠纷解决相适应的程序规定,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公司诉讼、票据诉讼、小额纠纷诉讼、多数人纠纷诉讼等特殊诉讼领域。

3.也要注意国外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语境和背景差异,充分认识到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阶段性。尤其是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螺旋式和积淀性。

4.基于体制上的原因,这些国家基本上不认为司法的中立性和形式公正是一个问题。而在我国,追求程序公正、细化程序规制依然是我们的目标。


2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7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学的对象与范围

一、研究对象

民事诉讼法学因为以民事诉讼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民事诉讼规范的目的、意义、含义、构成、适用条件等,努力将各种法律概念和命题作为法律解释的逻辑前提,从而进行形式逻辑的推理,以保证解释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其基本特征是解释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民事诉讼规范中各种概念所应有的含义或价值命题,以便人们判断民事诉讼程序是否遵循了法律。要使法律规范具有广泛的涵盖性,就必须使法律的命题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抽象的法律规范若要适用于具体的事件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将两者有机地联系起来。另外,在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形下,通过法律解释从法律原则和精神中寻找裁判的根据,使法院的裁判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2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7

二、范围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的规律,凡是与民事诉讼运行和民事诉讼法适用相关的关系以及现象都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从相对具体的内容来看,除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内容,其还包括民间调解或诉讼外调解的研究、仲裁研究、纠纷解决的多元与替代机制和制度研究、公证制度研究、民事司法制度及改革研究、民事诉讼制度史研究、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外国及域外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中心和重点。但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经常被过于分散到一些我们不擅长的领域,虽然我国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数量不少,但对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研究不够,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供给的短缺和解释力不足即已凸显这一现实。实现回归就必须正确地理解“学术创新”和“中国特色”,一味强调“创新”和“特色”,可能导致我们忽视或轻视对民事诉讼原理的研究、阐释,缺乏对民事诉讼基本和原理的足够尊重,误导学术研究。


2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8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

一、理论体系的意义

民事诉讼理论是人们对民事诉讼的认识和论述。体系化的理论通常是由基本原理、基础理论和具体理论构成的。基本原理相较基础理论和具体理论具有更广泛的涵摄性;基础理论又比具体理论具有涵摄性。具体理论是对具体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抽象概括,具有相对具体的针对性。基本原理往往与基本原则直接关联。理论的体系化是将理论按照特定的框架结构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彼此之间依据一定的基本原理予以连接,从而使人们的实践活动能够在体系化的理论指导下实施,以保证实践活动的协调和统一。体系化的各个局部的理论必定服从于体系化的总体要求,在体系的基本原理下构筑起来,如此也就保证了各种理论在体系中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2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8

二、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含义

1.含义:关于民事诉讼法规范的理论阐释的系统结构。这种构造与民事诉讼法的结构不同。

2.分类

2.1广义的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内部各制度的体系结构,即有关民事诉讼的若干规范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理想的民事诉讼法体系应满足以下要求:民事诉讼法规范内部之间门类齐全、有机联系、结构严谨、协调统一,同时各程序规范又有一定的完整性和自洽性。

2.2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照诉讼价值观、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程序四维一体的立体基本结构搭建的系统。

3.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的内容

3.1诉讼价值观:表达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3.2诉讼主体和诉讼客体:表现民事诉讼基本关系。

3.2.1诉讼主体:主线是裁判主体法院与当事人。当事人相关理论包括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等。

3.2.2诉讼客体:以诉为主线加以展开,如诉、诉的目的、诉的利益、诉权、诉的类型、诉讼标的、诉的变动、诉的合并与分离,并由此展开为诉的审理、诉的裁判、裁判的效力与范围、裁判的救济等。

3.3诉讼程序:表达民事诉讼在时空层面的发展过程。


2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9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建构

大陆法系理论与我国实践结合的过程本身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化的建构过程,但这一过程需要经过相当漫长的时期。即使是全盘接受某一特定的外来理论,只要将该理论运用于我国的实践中,也就必然会产生理论本土化的变化,理论也就自然具有了本土特色。只不过在中国化的过程中,如何识别这种本土因素的积极(调整适应)与消极方面(阻碍、抵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制度和理论不能迁就消极的现实因素,更不能将现实错误或不当司法习惯当作应当遵循的规范并纳入理论认知之中。法律必须顺应社会的发展,以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推动社会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包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更高、更充分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法律制度以及理论具有改造世界的意义和作用。这门科学的意义就在于提供应然的正当性解释。


29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19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方法、法教义学

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方法上主要体现为从已有的法律规范内在逻辑出发,研究分析法律规范的基本含义以及特定法律规范的目的、价值、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联系。

法教义讲究法的一般理性,并由此具有权威,法教义学是受这种理性权威拘束的思维方式。规范分析方法和法教义学都将法律规范的存在作为分析前提,但并非法律规范的简单阐释和语义展开。规范分析和法教义学是一种理性的逻辑分析体系(“概念一命题”体系),讲究的是法的内在逻辑。法律“概念一命题”体系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抽象化”而形成,这种抽象化是一种“人为的过程”,即从“对有机的法律制度的完全直观”导向“法律的抽象规定”。因此,在规范分析和法教义学看来,法学研究并不听命于每一项法律规定,法学家不是法官,某些法律的规定有可能就是不符合法的内在逻辑要求,这些规定是应当修改或废除的。规范分析或法教义学方法有助于处理相互矛盾或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的方法就是运用法的内在逻辑理性。作为一种技艺性方法,规范分析或法教义学在审判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规范分析或法教义学的所谓实践性。


30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6 23:20

二、社科法学

在我国,由于存在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依法运行的需求,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在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依法运行的研究方面有使用其他方法的,更多的情形是混合使用。民事诉讼制度建构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作业往往会涉及该制度建构的正当性的问题,提供正当性依据的研究则源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

在我国,人们通常把从社会科学视角或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概念分析和研究的方法称为“社科法学”。在调解和ADR的运用中,社科分析常常很有用武之地。因此,人们会发现纠纷调解与纠纷裁判也是不同的思维方式,这与社会分析与规范分析的不同思维方式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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