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证研究方法
所谓实证研究,是指运用社会调查的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以表明法律事实或制度运行的实际状况。通过科学的社会调查可以修正人们的价值预设,为法律修改和制度运行提供参考依据。实证研究的基础是社会学,有一整套自身的科学方法规范。简单地进行数据收集,利用数据进行说明和证明并不是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如果运用不当,其消极影响有:
①使人们消极被动地承认现实的合理性,而不是以应然的价值要求、以法的基本原理为出发点改革、修正现有制度;
②虽然实证调查强调价值中立,但由于实证调查结果只有与人们以往或通常的认识不一致,才具有价值,只是简单地重复印证人们的认识则是失败的调查。如是,调查者就可能预设不一样的前提,在这样预设的前提引导之下所进行的调查就违背了价值中立的基本要求;
③目前关于民事诉讼的实证调查大都是社会调查的外行,相关活动都不能满足社会调查的规范要求,这使如此获得的大量调查数据缺乏科学性,反而误导法律制度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