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證研究方法
所謂實證研究,是指運用社會調查的方法,對法律現象進行觀察和分析,以表明法律事實或制度運行的實際狀況。通過科學的社會調查可以修正人們的價值預設,為法律修改和制度運行提供參考依據。實證研究的基礎是社會學,有一整套自身的科學方法規範。簡單地進行數據收集,利用數據進行說明和證明並不是實證分析方法。
實證分析如果運用不當,其消極影響有:
①使人們消極被動地承認現實的合理性,而不是以應然的價值要求、以法的基本原理為出發點改革、修正現有制度;
②雖然實證調查強調價值中立,但由於實證調查結果只有與人們以往或通常的認識不一致,才具有價值,只是簡單地重複印證人們的認識則是失敗的調查。如是,調查者就可能預設不一樣的前提,在這樣預設的前提引導之下所進行的調查就違背了價值中立的基本要求;
③目前關於民事訴訟的實證調查大都是社會調查的外行,相關活動都不能滿足社會調查的規範要求,這使如此獲得的大量調查數據缺乏科學性,反而誤導法律制度的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