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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民事訴訟法筆記(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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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證研究方法

所謂實證研究,是指運用社會調查的方法,對法律現象進行觀察和分析,以表明法律事實或制度運行的實際狀況。通過科學的社會調查可以修正人們的價值預設,為法律修改和制度運行提供參考依據。實證研究的基礎是社會學,有一整套自身的科學方法規範。簡單地進行數據收集,利用數據進行說明和證明並不是實證分析方法。

實證分析如果運用不當,其消極影響有:

①使人們消極被動地承認現實的合理性,而不是以應然的價值要求、以法的基本原理為出發點改革、修正現有制度;

②雖然實證調查強調價值中立,但由於實證調查結果只有與人們以往或通常的認識不一致,才具有價值,只是簡單地重複印證人們的認識則是失敗的調查。如是,調查者就可能預設不一樣的前提,在這樣預設的前提引導之下所進行的調查就違背了價值中立的基本要求;

③目前關於民事訴訟的實證調查大都是社會調查的外行,相關活動都不能滿足社會調查的規範要求,這使如此獲得的大量調查數據缺乏科學性,反而誤導法律制度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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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治發展的階段性與研究方法的運用

在我國,由於民事訴訟體系、體制和規範還不成熟、不完善,因此,作為反思性、批判性、建構性的研究,往往是民事訴訟法學者十分重要的作業,其也更注重這方面的投入。因此,在研究方法上,更多重視社科法學,而對規範解釋學往往重視不夠。這一問題也與我們過多地強調所謂自己的特色,強調所謂本土化有關,也與我國法學與國外法學發展的不當接駁有關。由於過多強調特色和本土化,因此必然排斥民事訴訟法的移植和借鑑。對於具有共性的民事訴訟運行規律和邏輯體系也必然予以忽視。在與國外法學發展的接駁方面,學術研究的超前或佔先追求的特質也就導致了在研究方法和趨勢接駁上的錯位。

具體而言,20世紀大陸法系國家在研究方法方面受判例法、法社會學、經驗法學、實用主義法學、批判法學以及後現代法學的影響,對傳統的概念法學、法教義學進行批判和反思。人們希望法學能夠走出封閉,與社會、法律實踐脫離的困境,逃離形而上學的法律構成,能夠根據社會現實和發展實用主義地適用法律,解釋法律。但在我國,法治發展的情形有所不同。強調法律的純粹性,在法律實施中儘量排除人們的任意性,要達成這一目的,規範分析、法教義學、概念法學是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一旦強調法的社會性、實用主義,必然出現意圖在法律效果之外追求所謂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情形,依法或嚴格執法的法治要求可能會淪為一句空話。在筆者看來,對於一個法治趨於硬化的國家而言,這些「軟化藥劑」都是有意義的,但在法治還沒有硬化的情況下,急於對其軟化無疑是「用錯了藥」。對於學問上的趨時與超前是可以理解的,但對法治的發展卻是無益的。

基於法治發展的階段性,我國民事訴訟法學應當更多地轉向對民事訴訟法規範的研究,對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的探究,解釋民事訴訟法規範的邏輯關係,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完善和實施提供理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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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訴訟目的

第一節 民事訴訟目的的含義與意義

一、民事訴訟目的的含義

1.含義:人們在設計民事訴訟制度時,要求或期望該制度達到的目標。

2與民事訴訟任務的關係

2.1相同點:都是人們主觀上的設定,都是一種主觀上的追求。

2.2區別:任務是人們為達到一定目的所設定的行為要求。任務是由目的決定的,但不同的目的決定了不同的任務,因此,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任務並不完全一致。人們往往不區分民事訴訟制度和民事訴訟的任務時,有時也沒有必要認真區分。但在任何時候和場合都不加以區分就難免欠妥。例如,不少人把【民訴2】中的內容均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不正確的:①這些任務中有相當一部分並不是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而是民事訴訟的作用;②有的任務並不是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而是由其他目的所決定的。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應當是相對比較單一的,一旦人們設定了過多的目的,實際上也就沒有目的了。

3.與民事訴訟的功能的關係:民事訴訟的功能是民事訴訟制度對外界的影響,不以人的意志和主觀評價為轉移。在這一點上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4.與民事訴訟模式的關係:民事訴訟模式的建構作為實現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和任務的手段,當然要受到民事訴訟制度目的的制約,但民事訴訟體制和基本模式的建構又具有客觀性,與民事訴訟的本質特性、政治體制、經濟體制、傳統法律文化、訴訟觀念等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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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訴訟目的的意義

過去一般認為民事訴訟制度目的這樣的問題顯然應該在立法時就已解決,而不是在民事訴訟法制定以後再探討。現在看來,這種認識有其局限性。探討民事訴訟制度目的的意義在於:

1.任何制度的設計和建立都是人們有目的的理性行為的結果,釐清制度設計和建立的目的,有助於更好地運行該制度。

2.制度總是由若干規範構成的,這些規範本身以及這些規範的搭建和組合應當與該制度的目的整合,否則必然導致不親和甚至矛盾,從而影響整個制度的運行。

3.制度的目的與制度的完善有密切的關係,制度的結構與制度的部分構件的組合一旦與制度的目的不一致時,就應該加以調整或調諧,以保持與目的的一致性。

4.人們設計制度時對制度目的的思考是人們的主觀認識,其不能替代制度本身應有的目的,對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於我們認識制度應有的目的,即目的設定的科學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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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各種民事訴訟目的學說

對民事訴訟制度目的的科學界定,涉及國家的作用、民事訴訟制度與憲法的關係、民事訴訟制度與訴權、民事訴訟制度與訴訟程序的價值、民事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法學的諸多關聯問題,在短時間內還難以形成比較統一的學說。

一、權利保障說

1.內容:由於國家禁止自力救濟,因而設立民事訴訟制度,並由法院依照客觀實體法對當事人實體權利予以保護。

2.評價:以實體法規範的實現為其着眼點,強調國家實行民事訴訟的目的就在於保護實體權利。該說是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產物,與「個人本位主義」理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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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秩序維持說

1含義:

(1)保護私權只是民事訴訟的客觀作用,僅從保護私權難以界定民事訴訟目的。

(2)民事訴訟作為國家制度的組成部分出現,國家為了滿足社會整體的需要才設立民事訴訟制度,因此,從整體上維護國家私法秩序,保障私法法規的實效性是民事訴訟的目的。

2.評價:是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的產物,與「社會本位主義」理念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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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糾紛解決說

1.含義:

(1)即使在私法尚不發達的時代,訴訟和審判制度即已存在,即使是實體法相當完備的今天,仍然存在沒有實體法依據的情況,但法院並不能因此拒絕作出裁判,糾紛的請求本身是先於實體法的,而且民事訴訟制度也並不是為了實體法才建立的。所以,只有解決糾紛才是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私權保護說與維護私法秩序說是本末倒置。

(2)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而不是從既存的實體權利出發來確認原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民事訴訟的目的應為糾紛的強制解決。

2.評價:反映了現代資本主義社會擴大民事訴訟解決糾紛功能的需要。

3.我國學者:從民事糾紛的解決與民事訴訟機能來看,民事訴訟制度與其他制度的糾紛解決機能和目的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機能的運用方式和目的的實現上,民事訴訟具有國家強制力,並因此成為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中具有終局性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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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保障說

1.含義:

①民事訴訟制度是為了確保當事人雙方在程序過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並在訴訟構造中平等使用攻防武器,各擁有主張、舉證的機會。這種程序保障具體地體現為當事人享有的辯論權和在訴訟中貫徹辯論主義。

②法院不應把訴訟的審理過程只作為達到判決或和解而必需的準備階段,而應把這一過程本身作為訴訟應有的目的,只有正當程序才是使判決或和解獲得正當性的源泉。因此,法院應從「以判決為中心」轉向「以訴訟的過程本身為中心」。

2.我國學者(章武生、吳澤勇):

①鑑於訴訟程序本身在民事訴訟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其在經驗和理念層面都表現出來的重要性,民事訴訟的目的應該是程序保障。

②應區分民事訴訟的目的與功能,這是因為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一切功能都只有在程序的運作中才能得到發揮,其價值追求也只有在程序的不斷完善中才能實現,所以,只有「程序保障」才能作為指導民事訴訟制度設計的核心理念。

3.評價(伊藤真):儘管程序保障說對於強調程序的存在價值具有重要和積極的意義,但將程序保障本身目的化以後,就可能忽視法院判決對解決糾紛的作用。另外,作為裁判根據的實體法也將失去價值,發現真實和迅速審理的訴訟理念也必將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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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學說

(一)多元說

對訴訟目的的認識,應站在作為制度設置、運作者的國家和作為制度利用者的國民的雙重立場上進行。按此,糾紛的解決、法律秩序的維護及權利的保障都應當被視為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上述幾種相互對立、相互排斥的價值,可依照實體情況的不同,而隨時在立法、解釋及司法運作上進行衡平並有所側重。

張衛平認為,民事訴訟的目的應當是公正、迅速、經濟地解決民事糾紛。如果單純追求民事糾紛的解決,就可能忽視公正性,導致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侵害。一味追求訴訟調解率、訴前調解、強制調解的實踐性錯誤,都與人們對民事訴訟目的的錯誤認識有密切的關係。

公正、迅速、經濟與民事訴訟之間的關聯性,在手段性和目的性之間並沒有明晰的界限,因為對於公正、迅速、經濟地解決糾紛的要求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如果拋開程序本身的價值要求去探尋目的,其目的也是沒有意義的。民事程序本身也失去了獨立存在的價值。

何文燕認為,多重性由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多元性決定,層次性由社會價值取向的多元化決定。具體層次為:①權利保障;②糾紛解決;③維護社會秩序。

(二)權利保障說

民事訴訟制度基於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實為實體法的實質權。私權保護說無視實質權與請求權在機能上的根本區別,以致將兩者並列為民事訴訟制度應予保護的對象;請求權屬實現實質權的救濟手段,只有對實質權的保障才是民事訴訟的目的。

(三)利益保障說

1.含義: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應是利益的提出、尋求、確認和實現,即利益保障。所謂利益包括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

2.解釋: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不僅應依照實體法的規定,廓清民事法律關係,確定民事權利狀態,從而貫徹憲法關於保障實體權利的規定,還應依照程序法的規定,以追求程序利益為己任,以與憲法平行保護訴訟標的外各項基本權利的宗旨相一致。

(四)無意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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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訴訟價值

第一節 民事訴訟價值的含義與意義

1.含義:人們或社會對民事訴訟制度的理想和期望,也稱民事訴訟制度的理想。

2.與民事訴訟目的的關係

2.1區別

(1)不是回答基於何種理由設置民事訴訟制度,而是回答怎樣才能實現民事訴訟制度所要實現的目的,是對民事訴訟目的實現手段的期望和要求。

(2)價值追求是在特定民事訴訟目的之下,以既定民事訴訟制度存在為前提。

2.2聯繫:不同的目的論,對民事訴訟制度價值追求的理解也就有所不同。

3.理論意義:集中和概括地表達了人們對民事訴訟制度建構和運行的理想和期望;有助於指導具體民事訴訟制度建構和運行;在這一概念之下,可以更深入地探究人們對民事訴訟制度的價值追求的具體內容,明確哪些是應然的價值追求,以及各種價值追求之間的關係、相互衡平以及實現的條件或限制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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