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外共識
(一)妥當或適正
1.含義:民事裁判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是正確妥當的,實質上是關於實現實體正義的要求。
2.性質:民事訴訟制度的工具價值,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任務和目的。
3.制度體現
(1)促進事實認定:誠實信用原則、各種證據方法的運用規則、質證認證的程序等。
(2)確保法律適用:上訴、再審、合議制、言詞原則、直接原則:。
(二)公正
1.含義:強調作為民事訴訟中司法裁判的公正,是對裁判者的要求,實質是程序公正問題。
2.對象:法官,更宏觀的話題是司法公正。
3.制度體現:平等原則、迴避制度、公開審判、言詞原則、合議制等。
(三)迅速
1.含義:民事訴訟應儘可能迅速地推進訴訟,了結訴訟糾紛,縮短訴訟周期。
2.制度體現
2.1德國:1977年《裁判程序的簡化及迅速化法》建立了「主要期日制度」,案件的事實關係和案件的爭點整理、當事人對爭點問題的辯論以及證據調查都將一併在該日進行,並通過「失權」促使當事人儘快行使訴訟權利。
2.2英國:簡化訴訟程序、改革訴訟規則、簡化專業術語、消除訴訟拖延、降低訴訟成本、增加訴訟的確定性、強化公正審判、促進社會公眾對司法的接近。
2.3日本:1996年完善爭點整理程序、擴充證據收集程序、建立小額案件訴訟制度。
2.4美國:建構「管理型法官」的方式,強調法官對訴訟的積極介。
(四)經濟
1.含義: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和運作應當降低訴訟成本,儘可能減少訴訟投入。
2.制度體現: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兩審終審、督促程序、訴訟簡易化、糾紛解決的多元替代。
(五)便捷
除以上四種價值追求之外,筆者主張,應當將「便捷」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價值追求的主要內容。「便捷」即民眾利用、參與訴訟更為便捷。「便捷」也是民眾接近司法,親近正義的要求。如果將訴訟的便捷也作為價值理想,則應該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方式的便捷方面上予以更多的考量,提供以便捷為價值追求的訴訟方式,尤其是在利用數位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方面實現這一價值追求,使訴訟制度和方法能夠數位化、信息化、智能化,從而使民眾能夠更接近司法、親近司法,實現司法正義,這也是司法為民的理想追求。網上立案、線上應訴、線上訴訟、移動訴訟、移動微法院等現代科技手段的運用都可以視為這一價值追求的體現。
(六)其他有關價值理想的論述
1.小島武司:還應當加上人性化或人情味(人性的溫情),裁判應當是心靈互通的裁判。有學者評價其價值理想具有濃厚的倫理化特色,不宜作為一種法律上的價值追求。但張衛平認為,在人事訴訟中,這一價值追求的確是必要和實際存在的,但對一般的民事訴訟似乎意義不大。
2.姜世明: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避免裁判矛盾。張衛平認為這是民事訴訟功能的要求,而非價值要求。尤其是避免裁判矛盾是一個技術性的要求,有些裁判矛盾不是僅僅通過訴訟制度就能夠解決的,裁判矛盾有可能是基於實體法規範的矛盾,對於裁判矛盾的界定也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