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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民事訴訟法筆記(v1.0)

4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19

第二節 民事訴訟價值的基本內容

一、國內的一般討論

在國內學術界,對民事訴訟制度價值追求相關內容議論最多的莫過於「公正」與「效率」,通常將「公正」與「效率」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價值要求。不過,在學術上單純就「公正」與「效率」的含義以及相關關係加以論述的不多,大多是結合某些具體訴訟制度的構成以及運行,例如,舉證時限制度、再審制度、發回重審制度、小額訴訟制度等進行分析。由於「公正」這一概念包括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因此,難免在論述中存在含混或模糊之嫌。從國外的理論來看,通常認為民事訴訟制度的價值追求應當包括以下幾項基本內容,或者說以下內容具有較高的共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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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外共識

(一)妥當或適正

1.含義:民事裁判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是正確妥當的,實質上是關於實現實體正義的要求。

2.性質:民事訴訟制度的工具價值,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任務和目的。

3.制度體現

(1)促進事實認定:誠實信用原則、各種證據方法的運用規則、質證認證的程序等。

(2)確保法律適用:上訴、再審、合議制、言詞原則、直接原則:。

(二)公正

1.含義:強調作為民事訴訟中司法裁判的公正,是對裁判者的要求,實質是程序公正問題。

2.對象:法官,更宏觀的話題是司法公正。

3.制度體現:平等原則、迴避制度、公開審判、言詞原則、合議制等。

(三)迅速

1.含義:民事訴訟應儘可能迅速地推進訴訟,了結訴訟糾紛,縮短訴訟周期。

2.制度體現

2.1德國:1977年《裁判程序的簡化及迅速化法》建立了「主要期日制度」,案件的事實關係和案件的爭點整理、當事人對爭點問題的辯論以及證據調查都將一併在該日進行,並通過「失權」促使當事人儘快行使訴訟權利。

2.2英國:簡化訴訟程序、改革訴訟規則、簡化專業術語、消除訴訟拖延、降低訴訟成本、增加訴訟的確定性、強化公正審判、促進社會公眾對司法的接近。

2.3日本:1996年完善爭點整理程序、擴充證據收集程序、建立小額案件訴訟制度。

2.4美國:建構「管理型法官」的方式,強調法官對訴訟的積極介。

(四)經濟

1.含義: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和運作應當降低訴訟成本,儘可能減少訴訟投入。

2.制度體現: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兩審終審、督促程序、訴訟簡易化、糾紛解決的多元替代。

(五)便捷

除以上四種價值追求之外,筆者主張,應當將「便捷」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價值追求的主要內容。「便捷」即民眾利用、參與訴訟更為便捷。「便捷」也是民眾接近司法,親近正義的要求。如果將訴訟的便捷也作為價值理想,則應該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方式的便捷方面上予以更多的考量,提供以便捷為價值追求的訴訟方式,尤其是在利用數位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方面實現這一價值追求,使訴訟制度和方法能夠數位化、信息化、智能化,從而使民眾能夠更接近司法、親近司法,實現司法正義,這也是司法為民的理想追求。網上立案、線上應訴、線上訴訟、移動訴訟、移動微法院等現代科技手段的運用都可以視為這一價值追求的體現。

(六)其他有關價值理想的論述

1.小島武司:還應當加上人性化或人情味(人性的溫情),裁判應當是心靈互通的裁判。有學者評價其價值理想具有濃厚的倫理化特色,不宜作為一種法律上的價值追求。但張衛平認為,在人事訴訟中,這一價值追求的確是必要和實際存在的,但對一般的民事訴訟似乎意義不大。

2.姜世明: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避免裁判矛盾。張衛平認為這是民事訴訟功能的要求,而非價值要求。尤其是避免裁判矛盾是一個技術性的要求,有些裁判矛盾不是僅僅通過訴訟制度就能夠解決的,裁判矛盾有可能是基於實體法規範的矛盾,對於裁判矛盾的界定也比較困難。


4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20

第三節 民事訴訟價值之間的衝突與衡平

1.民事訴訟制度的迅速、經濟、便捷與正當、訴訟公正之間的緊張和衝突最為常見和突出。就這一角度而言,也可以說,民事訴訟制度的構建就是民事訴訟制度各價值追求之間的衡平,無論是立法論上還是解釋論上,都體現為一種藝術。

2.為保障訴訟的正當、公正,所建立的幾乎所有程序都將與訴訟的迅速和經濟性發生牴觸。因為積極設置的程序都意味著時間和物資的投入或消耗,意味著訴訟成本的增加。

例如,程序性爭議問題的複議程序、不服裁定和判決的上訴程序、再審程序、檢察監督程序、執行階段的執行異議程序、異議之訴程序等,因而訴訟制度的建構必須更精確地測度和算計彼此的消長關係,儘可能使各價值之間能夠處於相對衡平的狀態。

又如,訴訟程序中的言詞辯論、直接原則、庭審方式、送達方式、舉證時限、證據的質證認證等。第二審程序中開庭審理必然導致時間、人力的耗費,但鑑於開庭審理對於實現訴訟妥當和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民事訴訟法依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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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點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概念

1.含義:民事訴訟法律、法規所調整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的社會關係。

2.與民事訴訟規範的關係:法律規範的存在是社會關係轉變為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前提;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在現實生活中的體現。


4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20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特徵

(一)由審判法律關係和爭訟法律關係構成

1.審判法律關係(基於審判權)

1.1含義:在法院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1.2內容:

(1)法院和當事人之間:當事人通過行使訴權為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契機和條件。原告起訴,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決定受理,就開始產生了原告與法院之間的訴訟關係;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又產生了法院同被告之間的訴訟關係。

(2)法院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例如告知證人權利義務,指定鑑定人等。

2.爭訟法律關係(基於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

2.1含義:在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關係。

2.2內容:

(1)當事人之間:原告一方積極訴訟,被告一方被動參加訴訟,雙方在訴訟過程中相互抗辯,實施攻擊防禦的訴訟行為。當事人雙方也可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從而終結訴訟。

(2)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例如,當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當事人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翻譯人員為當事人進行翻譯等。

(二)體現了法院審判權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有機結合

如果沒有法院審判權,那麼一切民事訴訟法律關係都不可能發生;如果沒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審判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這將突破以往將民事訴訟視為純粹由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作出裁判的法院包辦的民事訴訟的觀念,增強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更好地通過正當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民事訴訟的目的得以實現。


4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21

三、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學說的發展

(一)國外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學說的發展

1.提出:1868年德國學者標羅在《訴訟抗辯和訴訟要件論》中提出。他認為,民事訴訟程序是雙方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的一種統一的、逐步發展著的法律上的關係,其中一方的權利對應著另一方的義務。其目的在於強調法院作為第三方裁判者的地位。

2.三月章:當事人和法院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

3.戈德施密特的訴訟法律狀態說:將權利義務替換為對有利判決的期望和避免不利判決帶來的負擔,從而將訴訟空間作為當事人進行你死我活的鬥爭的場所。

4.法國學說:曾經有人其看作具有契約或准契約性質的關係。但現在一般認為,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源於法律規定的法律關係,既涉及當事人之間,也涉及當事人與法官所代表的國家,甚至可以對第三人產生某些特定效果。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學說的發展

1.通說定義: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訴訟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的社會關係。

2.通說特點:①法院總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而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②法院與各訴訟參與人間具有既獨立又相互聯繫的性質。

3.通說依據: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以當事人的訴權和法院的審判權為基礎。法院是訴訟的指揮者和組織者,各訴訟參與人都與法院直接、單獨地發生訴訟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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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

1.概念:在民事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關於訴訟主體:這個概念更加嚴格。訴訟主體不僅在訴訟程序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且必須有權進行使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訴訟行為。

2.範圍

2.1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形成審判法律關係。在審判法律關係中,人民法院負有組織和指揮訴訟程序的職責。

2.2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形成監督法律關係。

2.3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中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為訴訟主體,委託代理人經被代理的當事人特別授權,也可以成為訴訟主體。

2.4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訴訟輔助人和翻譯人員分別與人民法院產生審判法律關係,與當事人產生爭訟法律關係。他們不是訴訟主體。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內容

1.含義: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依照訴訟法律規範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

2.內容:依據主體而定。法院基於國家審判權,檢察院基於法律監督權。訴訟代理人基於訴訟代理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必須配合法院對訴訟程序的指揮,並對當事人負責。

三、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

1.含義: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2.內容

2.1法院↔當事人:案件的客觀事實和實體權利請求。

2.2法院↔檢察院: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2.3法院↔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案件的客觀事實。

2.4當事人之間:訴訟理由和訴訟請求。


4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21
第三節 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
49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22

第七章 民事訴訟模式

第一節 民事訴訟模式的含義與意義

一、民事訴訟模式的含義

1.含義:關於一定民事訴訟基本關係的基本結構,是對一國或地區民事訴訟制度中基本關系所具有的基本特徵的高度抽象,主要揭示特定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結構和基本取向。

2.關注點:法院與當事人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3.理論內容:關於民事訴訟體制的分類,不同民事訴訟體制的特徵,具體訴訟制度與訴訟體制的關聯,民事訴訟體制特定化的原因,對民事訴訟體制的發展、變化的認識和分析。

二、民事訴訟體製作為一種分析工具的價值

1.通過比較分析,揭示一定民事訴訟體制的基本特徵,更容易從宏觀上把握特定民事訴訟的制度結構,有助於人們認識不同訴訟體制的差異,並檢視既有訴訟體制。

2.進一步探究在訴訟中建立一種什麼樣的基本機制能夠有利於實現民事訴訟的目的。因此需要考慮何種訴訟基本機制才是符合民事訴訟本質的,才是與當事人的實體法地位相適應的。

3.有助於我們從整體的、整合的、講究內在聯繫的角度對訴訟制度的完善進行分析,避免在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和完善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造成制度建構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50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22

第二節 比較法視野下的民事訴訟模式

1.分類: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和職權主義訴訟體制(蘇聯、東歐)。

2.分類的相對性:當事人主導的訴訟體制只是相對於職權干預型訴訟體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更多的主導性。同樣地,職權干預型訴訟體制也是相對於當事人主導型訴訟體制而言,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更多的職權干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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