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誠信原則
一、誠信原則概述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緣起與認識基礎
1.大陸法系的誠信原則
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直接源於民法中誠信原則的確立和適用。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人們認為,當事人雙方在民事訴訟中並非僅僅是一種鬥爭、對立關係,從團體主義的視角,反而是一種協力關係或協動、協助關係。傳統的當事人主義、辯論主義已經不能夠充分實現民事訴訟關於追求真實、公正、迅速解決糾紛的價值追求。在現實社會中實際存在因當事人之間社會地位的差異所導致的訴訟中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及訴訟遲延、訴訟效率低下的窘境。
基於此,一些人認為,只有植入誠信原則,通過對傳統的當事人主義的修正或限制,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和正義,充分實現民事訴訟關於真實、公正、迅速解決糾紛的價值追求。這種認識的觀念基礎是一種國家本位、社會本位、義務本位的觀念基礎。
隨著誠實信用規制擴展至公法領域,即使不從私法權利義務與民事訴訟權利義務的聯繫來看,民事訴訟法作為公法也將適用誠信原則。這樣一來,不僅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適用誠信原則,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係也同樣適用於誠信原則。
2.我國的誠信原則
2.1背景
(1)社會認為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似乎比較嚴重,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訴訟中的虛假陳述、拖延訴訟、偽造證據等時有發生。
(2)司法只能在政策支持以及政策框架內能動,加之司法的行政化、法官責任追究制的存在,法官就只能依靠非常明確、細化的法律規定去實施裁判行為。
2.2我國社會、文化、訴訟體制對誠信原則的兼容性
(1)訴訟體制:我國的訴訟體制體現著更強的法院職權干預,在訴訟觀念上更強調對實質正義、實質真實的追求,訴訟法律地位方面更強調當事人的義務性。在制度語境上並不存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也沒有辯論主義和充分的處分權主義,從這個意義上講,誠信原則的明文化似乎是沒有必要的。
(2)社會觀念:國家本位、義務本位、國家主義、團體主義、社會責任、社會效果優越的觀念更加突出,也更強調法律與倫理的親和性。
在國外,誠實信用原則被普遍作為一種對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辯論主義(原則)、處分權主義(原則)的修正或補充,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的前提是後者的現實存在。而我國的情形有所不同,
(3)僅憑這些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在想像中,對於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等濫用可以通過法院強有力的職權干預,並藉助我們普遍存在的訴訟觀念、社會觀念和特定的意識形態去應對。但訴訟權能或權利濫用的情形依然存在,社會也急切地需要誠信規制予以應對。
(二)關於我國誠信原則的立法
【民訴13-1】: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民事訴訟法將誠信原則與處分原則規定在了同一條文中,而且將處分原則規定在第2款。由此,可以認為立法者的意圖在於,將誠信原則作為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基本規範。因此,誠信原則就是對當事人處分的正當性要求。但這種安排有可能降低了處分原則作為主導性原則的地位。民事訴訟法更重要的任務是對當事人處分的保障,限制只是一種輔助性的。比較合理的設置應當是誠信原則單列一條加以規定,也可以將所有主體納入約束的範圍。作為一種普遍的道德性要求可以將誠信原則置於其他基本原則之後,突出其補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