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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民事訴訟法筆記(v1.0)

6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26

第四節 處分原則

一、處分原則的含義

1.含義:當事人是否起訴或終結訴訟,何時或何種內容、範圍,對何人起訴,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國家不能幹預。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當處於被動消極的地位。

2.地位:確定了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基本作用。

3.重點:對當事人訴訟權利自由支配的肯定和保障。在訴訟中,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總是通過其訴訟權利的處分來實現的。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權利的處分就可以通過放棄訴訟請求權來實現,或者通過和解或調解等訴訟權利的積極處分實現權利的全部放棄或部分放棄。


6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26

二、處分原則的內容

(一)基本內容

1.訴訟只能因當事人行使起訴權而開始,因當事人自主的撤訴行為而結束。沒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不能依職權開始民事訴訟程序。

2.當事人決定審判對象:訴訟請求的範圍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事人沒有提出或已經撤回的事項法院不能對其作出裁判。

3.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變更、撤回和追加訴訟請求。

4.原告可以放棄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雙方可以在訴訟中就民事爭議的解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

(二)處分的分類

1.積極處分:主動地行使某種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例如,起訴、變更或追加訴訟請求等;

2.消極處分:當事人不行使某種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例如,放棄上訴等。


6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27

三、處分原則的法理依據

1.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處分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糾紛解決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和延伸。由於當事人在訴訟領域對民事權利的處分,必須通過特定訴訟行為實施,能夠實施特定訴訟行為的權利也同樣被法律所肯定,即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權。如果否定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則必然會對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造成侵害,並進而否定民事訴訟這種紛爭解決方式的特性,也與當事人在實體法中的權利地位相悖。

2.未能體現處分原則的規則:①當事人申請撤訴需要得到法院的同意;②法院可以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主動提起再審程序。這種例外相對於國外的民事訴訟而言是擴大化的,而且限制理由「當損害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的利益時」非常抽象和廣泛,足以使處分原則非原則化。

3.處分原則體現了民事訴訟程序的程序正義性:如果法院能夠輕易依職權啟動程序,必然會打破民事訴訟平等當事人之間的平衡,使法院失去中立性。


6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28 23:28

四、處分原則與辯論原則的關係

1.對當事人和裁判主體在民事訴訟中基本作用的原則性確定

(1)處分原則:①對程序啟動、終止的主導權;②劃定審判範圍。

(2)辯論原則:確定從法院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來源。

2.對法院權力的限制

(1)處分原則:主要從訴訟程序的動態來限製法院,使法院處於相對被動地位。

(2)辯論原則:從裁判依據的靜態來限製法院,使法院處於被動確認的地位。

3.辯論原則與處分原則有一定交叉:辯論原則中的辯論從廣義上包含了當事人的主張和陳述。

4.內容:處分原則強調了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自由支配,而辯論原則沒有從權利的行使角度來加以規範。


6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17 14:09

第五節 誠信原則

一、誠信原則概述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緣起與認識基礎

1.大陸法系的誠信原則

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直接源於民法中誠信原則的確立和適用。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人們認為,當事人雙方在民事訴訟中並非僅僅是一種鬥爭、對立關係,從團體主義的視角,反而是一種協力關係或協動、協助關係。傳統的當事人主義、辯論主義已經不能夠充分實現民事訴訟關於追求真實、公正、迅速解決糾紛的價值追求。在現實社會中實際存在因當事人之間社會地位的差異所導致的訴訟中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及訴訟遲延、訴訟效率低下的窘境。

基於此,一些人認為,只有植入誠信原則,通過對傳統的當事人主義的修正或限制,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和正義,充分實現民事訴訟關於真實、公正、迅速解決糾紛的價值追求。這種認識的觀念基礎是一種國家本位、社會本位、義務本位的觀念基礎。

隨著誠實信用規制擴展至公法領域,即使不從私法權利義務與民事訴訟權利義務的聯繫來看,民事訴訟法作為公法也將適用誠信原則。這樣一來,不僅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適用誠信原則,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係也同樣適用於誠信原則。

2.我國的誠信原則

2.1背景

(1)社會認為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似乎比較嚴重,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訴訟中的虛假陳述、拖延訴訟、偽造證據等時有發生。

(2)司法只能在政策支持以及政策框架內能動,加之司法的行政化、法官責任追究制的存在,法官就只能依靠非常明確、細化的法律規定去實施裁判行為。

2.2我國社會、文化、訴訟體制對誠信原則的兼容性

(1)訴訟體制:我國的訴訟體制體現著更強的法院職權干預,在訴訟觀念上更強調對實質正義、實質真實的追求,訴訟法律地位方面更強調當事人的義務性。在制度語境上並不存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也沒有辯論主義和充分的處分權主義,從這個意義上講,誠信原則的明文化似乎是沒有必要的。

(2)社會觀念:國家本位、義務本位、國家主義、團體主義、社會責任、社會效果優越的觀念更加突出,也更強調法律與倫理的親和性。

在國外,誠實信用原則被普遍作為一種對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辯論主義(原則)、處分權主義(原則)的修正或補充,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的前提是後者的現實存在。而我國的情形有所不同,

(3)僅憑這些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在想像中,對於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等濫用可以通過法院強有力的職權干預,並藉助我們普遍存在的訴訟觀念、社會觀念和特定的意識形態去應對。但訴訟權能或權利濫用的情形依然存在,社會也急切地需要誠信規制予以應對。

(二)關於我國誠信原則的立法

【民訴13-1】: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民事訴訟法將誠信原則與處分原則規定在了同一條文中,而且將處分原則規定在第2款。由此,可以認為立法者的意圖在於,將誠信原則作為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基本規範。因此,誠信原則就是對當事人處分的正當性要求。但這種安排有可能降低了處分原則作為主導性原則的地位。民事訴訟法更重要的任務是對當事人處分的保障,限制只是一種輔助性的。比較合理的設置應當是誠信原則單列一條加以規定,也可以將所有主體納入約束的範圍。作為一種普遍的道德性要求可以將誠信原則置於其他基本原則之後,突出其補充性。


6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17 14:10
二、誠信原則的意義

作為一般規定的誠信原則,與體現誠信原則的具體規定不同,其應當涵蓋整個民事訴訟法,而後者僅是就特定訴訟行為的規制,至少具有一定的教化作用,成為一種具有宣示效益的規範,也可以成為法院在訴訟和裁判時如何作為的解釋基礎和根據。例如,對於當事人遲延提出攻擊和防禦方法的處置;對判決效力客觀範圍的解釋;等等。

誠信原則的實踐意義與特定的訴訟環境有密切的關係。在我國,誠信原則的實際意義可能受限:①誠實信用還沒有轉化或體現為具體的規定,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需要法官發揮自由裁量權,但這顯然受司法體制制約;②誠信原則主要是通過大量的各種判例予以實現的,在我國,缺乏這樣司法運作機制和理論界的互動機制;③誠信原則的適用需要精細化作業,在調解型民事司法的粗放式耕作中難以完成。在這種條件下,期望通過一般規定有效防止訴訟權利濫用是不太現實的。

還應當注意的是,在沒有明確制度規定的情形下,容易以誠信原則的適用為由不當干預當事人訴訟權利。從當事人主義訴訟體制以及訴訟觀的形成原因來看,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是一個重要因素,如此看來,當下的情形應當說也具有強調程序正義、形式平等的社會場景。另外,誠信原則只是一種補充性的原則,其可以直接適用的空間並非我們想像得那樣大。

6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17 14:10
三、誠信原則的適用情形 (一)誠信原則對當事人的適用

1.禁止惡意製造訴訟狀態

1.1含義:當事人一方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形成利己的訴訟狀態,而導致對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處於不利的訴訟地位。

1.2例子:①以不正當的手段改變案件的管轄法院或獲得財產保全;②當事人在訴訟即將開始之前,廉價取得幾乎沒有價值的自動債權,然後在訴訟中主張抵銷;③外國當事人為了規避訴訟擔保義務,而讓所在國當事人代為起訴。

1.3效果:法院可以認定無效。

2.禁止矛盾行為

2.1含義: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必須前後一致,不允許實施前後矛盾的行為。

2.2構成要件:

(1)當事人在訴訟中實施了與之前(訴訟中或訴訟外)訴訟行為相矛盾的行為;

(2)在對方信賴的前提下,作出了違反承諾的行為;

(3)給信賴其先行行為的對方造成了不利。

2.3效果:法院可依誠信原則認定後實施的行為無效。

2.4爭議情形

(1)在同一訴訟中,因為遵守口頭辯論一體化的原則,所以,即使當事人的行為是矛盾的,並可能對法官的自由心證的形成有影響,也不適用禁反言原則。

(2)對於取效性訴訟行為,原則上當事人可自由撤回,也不受禁反言原則的約束。

(3)當事人違反訴訟契約是否屬於違反禁反言,通說認為不適用誠信原則,可直接依據訴訟契約約束力予以規制。

3.禁止濫用訴訟權利

3.1含義:當事人不得違背訴訟權利設置的目的,借行使訴訟權利之名,以達到拖延訴訟等目的,損害國家和對方當事人利益。

3.2例子:為了拖延訴訟而申請迴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

3.3判斷方法:有無正當理由。

6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17 14:10

4.真實義務

4.1含義:當事人在訴訟中應作真實的陳述,禁止當事人故意陳述明知是虛假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明知是真實的事實。

4.2性質:一般認為僅為主觀性義務,只要當事人根據本意為真實陳述時,就屬於履行了義務。即使事後發現和認定當事人的陳述與案件事實不符,也不屬於違反真實義務。要求真實義務為當事人陳述的客觀真實也是無法做到的。另外,如果定義為主觀性義務,則真實義務對於發現案件真實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了。

4.3我國體現:【證據規定63】要求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規定進行處罰。

4.4立法例:有的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沒有將誠信原則作為一般規定,卻有關於真實義務的規定;相反,有的國家雖有誠實信用的一般規定,但卻沒有明確規定真實義務,僅理論上認為這是基於誠信原則而發生的一種法定義務。

5.訴訟促進義務

5.1含義:當事人應本著誠信原則推進訴訟進程,不得故意拖延訴訟。

5.2制度體現:如舉證時限制度和訴訟上權能的喪失;不得遲延提出攻擊和防禦方法;不得故意申請無理由的迴避;不得故意拆分訴訟標的,以規避相應的訴訟程序等。

6.訴訟上權能的喪失

6.1含義:因行為人長時期不行使訴訟上的特定權能,使對方產生一種行為人大概不會行使該權能的期待,此時行為人還可以行使權能的話,就將有損對方的期待,因此,為了維護這種期待,在此情形下權能的行使是不合法的。

6.2訴訟上權能的喪失與訴權濫用的區別:前者是因消極的不作為而發生的,後者卻是因積極的作為而發生的;前者的效果是失權,後者的效果是無效。

7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17 14:11

(二)誠信原則對法院的適用

1.禁止濫用自由裁量權:法官在對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自由裁量時應當本著誠實和善意的心態行使自由裁量權。如根據誠信原則的要求,法官在證據的判斷上,應公正、誠實和善意,不得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任意加以取捨。

2.禁止突襲裁判

2.1突襲裁判:法院沒有使當事人有機會認識、預測法院所要認定的事實,在當事人未就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展開充分的攻擊和防禦的前提下,法院便匆忙作出裁判。

2.2制度要求:履行釋明義務,公開心證,並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攻擊和防禦的機會。

(三)誠信原則對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適用

誠信原則要求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民事訴訟中實施訴訟行為時應誠實善意。例如,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得濫用和超越訴訟代理權,證人不得作虛假證言,鑑定人不得作與事實不符的鑑定結論,等等。對此,學界存有爭議,否定的觀點認為,這些行為的違法性是通過相應的義務加以規定的,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並沒有關係,或者說無須適用誠信原則。例如,濫用代理權違反的是代理合同,對於行為人的處置按照代理合同即可。


7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17 14:11

第二卷 民事訴訟中的法院

第一章 民事司法制度下的法院

第一節 法院概述

1.法院的含義: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門機構,在我國即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

有些機構雖然也對某些事項進行裁決或裁判,但不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例如,對民事糾紛、勞動爭議、體育爭議事項進行裁決的專門仲裁機構。

2.「法院」概念的三層含義

(1)第一層:作為審判組織或機構的法院。

在我國,法院也可在訴訟中對爭議案件進行調解,也可對生效判決、裁定等執行根據予以強制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的法院既是國家裁判機構,也是國家執行機構。

(2)第二層:作為管理機構的法院。此時審判活動僅僅是該機構的活動之一。作為管理機構的法院,其職員除了與司法業務相關的人員,還包括其他技術和管理人員。

(3)第三層:從事司法活動的場所或地點。例如,在法院進行詢問;在法院開庭審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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