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程序事項裁決權
一、含義
1.含義:法院對民事訴訟實體爭議以外的程序問題予以裁判的權力。
二、內容
(一)實體判決要件(訴訟要件)的裁決
1.訴訟要件的含義:受訴法院對當事人爭議的實體問題作出裁判所具有的要件。
2.內容:①當事人實際存在;②當事人能力;③當事人適格;④起訴行為;⑤實施了有效送達;⑥不屬於重複訴訟;⑦訴的利益;⑧屬於法院裁判權範圍;⑨屬於審理本案的法院管轄。
3.審理與裁判:法院在訴訟開始以後,需要對是否具有這些要件進行審理。如果發現不具有這些要件時,法院應當作出裁決,駁回當事人的訴。
4.性質:儘管涉及實體問題,但不是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內容,因而可歸入程序問題。
5.審理結構:複式審理結構,即受訴法院對實體判決要件的審理和民事爭議的審理同時並行,因為對實體要件的審理和民事爭議的審理往往不能夠截然分開。
(二)其他程序事項的裁決
1.含義:人民法院對於民事訴訟程序(廣義的民事訴訟程序)中發生的程序事項的裁決。主要是涉及主訴訟程序以及子程序變動和啟動的事項,例如,訴訟程序是否應當啟動,訴訟程序的中止、終結,執行程序的中止、終結等程序事項。
2.類型:①針對某種事實狀態的認定;②對程序異議的裁決(主要類型)。
3.程序性異議
3.1含義:當事人對法院在訴訟進行中實施的某些審理行為和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異議。
3.2內容
(1)對法院審理行為的異議:如管轄權異議、對追加當事人的異議、對財產保全的異議、對依職權收集證據的異議、對職權收集的證據的合法性的異議等。
(2)對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異議: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另一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要求法院裁決該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無效,如超出舉證期限。這種裁決在我國很少,主要是因為在我國這種異議通常都被轉化為對法院審理行為的異議。
3.3程序異議裁決的目的:保障審理合法性、吸收當事人不滿、實現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