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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覆(2025.12))

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0 10: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覆》已於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30日


法釋〔2025〕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覆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就非涉外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等民事案件管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批覆如下:

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0 11:07

一、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地點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管轄協議無效。


二、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只能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約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管轄協議無效,並按照法律、司法解釋關於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


三、當事人之間的管轄協議未明確約定具體管轄法院,但根據當事人約定的地域,結合案件性質、標的額等能夠依法確定管轄法院,一方當事人僅以未明確約定具體管轄法院為由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當事人約定爭議既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關於仲裁的約定無效,但不影響關於訴訟管轄約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關約定依法確定管轄。


五、因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0 11:09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覆》(法釋〔2025〕15號,以下簡稱《批覆》)。《批覆》已於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製發《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質量司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舉措,對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相關民事案件管轄,減少管轄權爭議,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現實意義。


一、《批覆》的制定背景


管轄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著司法公正和效率。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以下簡稱《六五改革綱要》)提出,要優化訴訟管轄,明確管轄衝突易發、多發及管轄不明領域的管轄規則。審判實踐中,一線幹警對有關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適用問題疑惑較多,在法答網上的提問量達數千條。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六五改革綱要》關於優化訴訟管轄的任務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非涉外的部分民事案件管轄問題開展調研,結合相關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通過對法答網相關答問的系統梳理,篩選出審判實踐中管轄衝突易發、多發及管轄不明領域的部分問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力指導下,經廣泛徵求意見、深入研究論證,制定了《批覆》。

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0 11:09

二、《批覆》的起草原則


《批覆》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遵循立法本意,促推法律準確、統一適用。《批覆》嚴格貫徹立法精神,對相關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難點問題進行細化、明確。例如,對於當事人能否通過書面協議將只能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約定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既涉及對民事訴訟法關於協議管轄制度的把握,又涉及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關於專門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之間職權範圍的理解。遵循立法本意,《批覆》對相關問題作了明確。


二是聚焦突出問題,精準回應審判實踐亟需。《批覆》聚焦民事案件管轄中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地方法院的請示以及法答網上的高頻提問、不一致答疑,研究論證提出解決方案,積極回應一線亟需。例如,對於當事人之間的管轄協議未明確約定具體管轄法院,但按照當事人約定的地域,結合案件性質、標的額等能夠依法確定管轄法院時的管轄協議效力問題,司法實踐存有爭議。《批覆》專門針對該問題作了規定。


三是做深做實司法為民,充分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批覆》在細化管轄規則時,既充分考慮「兩便」原則,又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例如,《批覆》遵循「兩便」原則,進一步明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則。又如,《批覆》明確「或裁或訴」條款中的仲裁協議無效並不影響管轄協議的效力,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四是切實防範權利濫用,依法維護民事訴訟秩序。實踐中,不少當事人為爭奪管轄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任意約定與案件爭議沒有實際聯繫的法院管轄,擾亂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還帶來系列執行難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此,《批覆》明確規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管轄協議中約定的地點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應當認定管轄協議無效,依法維護正常訴訟秩序。

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0 11:09

三、《批覆》的主要內容


《批覆》共五條,具體內容如下:


1.當事人協議選擇「五地」之外的其他地點為管轄連接點的,該地點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當事人可以在管轄協議中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明確列舉的「五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該地點必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對於沒有證據證明該地點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管轄協議無效。


2.協議管轄不得違反專門管轄。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系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無權通過管轄協議改變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的職權劃分。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只能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約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屬於通過管轄協議排除專門管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管轄協議無效。


3.管轄協議約定不明時的處理規則。當事人在管轄協議中僅約定了管轄地域但未約定具體管轄法院,結合案件性質、標的額等,根據法律、司法解釋關於專門管轄、級別管轄等的規定,能夠確定具體管轄法院的,應當按照協議確定管轄。


4.「或裁或訴」條款中仲裁協議無效不影響管轄協議的效力。當事人約定爭議既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協議無效。但是,「或裁或訴」條款並非全部無效。當事人對管轄法院作出約定的,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認定其效力。


5.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中,被保險人住所地可以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開展深入調研,圍繞管轄衝突易發、多發及管轄不明領域的其他重點問題,通過及時制定司法解釋、編發指導性案例和入庫參考案例、法答網「精選答問」等,不斷加強審判監督指導,依法維護民事訴訟秩序,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高質量司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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