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1
一楼开贴 本帖主要用于收集民事执行法方向最高法公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
 |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4
参考案例 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市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3-17-5-101-001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鄂02执99-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6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在建工程,在该在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条件时,可能涉及超标的查封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查封。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后,依法进行司法评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不动产的查封,再行依法处置。
|
 |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4
参考案例 朱某花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023-17-5-201-001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桂02执复6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可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以“三步法”对拍卖行为予以规范审查。其一,拍卖涉案房屋难以实现执行到位的执行目的,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其二,可选择其他替代执行措施而减少对权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其三,拍卖涉案房屋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与拍卖可达目的之间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则。若有其一不符合,则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卖,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
|
 |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4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乙银行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0)最高法执复16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不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被担保债权进行确认和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
 |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4
参考案例 某某信托公司与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杭州某某房地产公司、舟山某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3-17-5-101-002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19)浙09执15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3.01 执行要旨 拍卖财产上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并非一律应予涤除。若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带租拍卖。
|
 |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郜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3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复9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裁判要旨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败诉方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败诉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张其已向审理法院申请复核诉讼费数额,应当于复核决定作出后再予以强制执行的,因复核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不应支持。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两个败诉方共同负担,但未明确区分份额的,法院有权对其中之一进行全部执行,该被执行人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可依法另行向另一方追偿。
|
 |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7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最高法执复5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
 |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最高法执复2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
|
 |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2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最高法执复9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3.25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
 |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5
参考案例 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9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最高法执复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直接申请执行的,应当取得转让人的书面认可的要求,原则上应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生效判决将债权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的,执行立案阶段或执行中处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依据。认定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判决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执行法院在没有再征询转让人意见的情形下,直接立案受理,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