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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06:59
參考案例 甲公司與延邊某大、金某、乙財團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16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執監58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屬於執行外和解。執行外和解協議不能自動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產生影響,當事人仍然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依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的效力及履行情況進行審查,進而確定是否終結執行。如經審查認定被執行人沒有實際履行該和解協議,裁定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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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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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6:59
參考案例 蔡某不服限制出境決定申請複議案 2023-10-5-202-001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5 / (2021)最高法民復1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7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外國人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准出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可不予准許其出境。人民法院對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應持極為謹慎的態度,重點審查對當事人不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是否不利於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是否能合理保障可能的勝訴方的利益,是否超出合理的裁量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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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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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6:59
參考案例 林某與耒陽市某某公司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17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執監161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在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後已履行的金額,應當在恢復執行後的執行款中予以扣除。在執行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如果有剩餘再清償遲延履行利息。在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時,若執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錢債務,且當事人對清償順序沒有約定的,則應按照一般民法債權抵充順序原則進行支付,即先清償實現債權的費用,再清償利息,最後清償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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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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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6:59
參考案例 山東某某公司與山東某某學院等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18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最高法執監316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對於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60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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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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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6:59
參考案例 某銀行支行與山東某甲公司、山東某某集團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19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執監504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8條規定,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如再次申請執行,應受兩年時效要求的限制。若原申請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則執行案件已經終結的不應恢復。債權受讓人承繼債權後,因其既不是生效判決的權利人,也不是原執行案件的當事人,無權就原執行行為提出異議、複議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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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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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0
參考案例 劉某甲與徐某乙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20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最高法執監52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限制出境期間,如被限制出境的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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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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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0
參考案例 廈門某投資公司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16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執復60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制度確立之前,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原因而終結執行,實際屬於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範疇。根據法律規定,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執行法院以執行案件終結執行為由,認為第三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應不予受理,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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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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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0
參考案例 張某田與劉某平等股權轉讓糾紛執行複議案 2023-17-5-202-017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最高法執復99、123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執行依據明確原告與被告應依據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繼續履行。因《股權轉讓協議》系雙務履行合同,分別約定了原告與被告的權利與義務,需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共同履行才能完成合同約定的轉讓行為,在給付內容明確、雙方互付義務的情形下,繼續履行意味著協議雙方均有履行義務,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告據此申請強制執行後,在被告履行了轉讓股權等主要義務而原告拒不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形下,被告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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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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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0
參考案例 案外人蔡某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複議案 2023-17-5-202-018 / 執行 / 執行複議案件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8)京執復102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外人」應予以限縮解釋。一是案外人與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的標的應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二是仲裁結果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本案仲裁裁決結果為一般金錢債權給付,案外人所提事實和理由,針對執行過程中查封的具體財產,應通過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程序解決;針對仲裁裁決結果,應通過案外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程序審查,案外人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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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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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0
參考案例 甘肅甲公司與甘肅乙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 2023-17-5-203-021 / 執行 / 執行監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最高法執監18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持有的申請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後,未經拍賣程序,直接裁定該股權歸申請執行人的股東所有,其本質是將涉案股權未經拍賣程序直接變賣給申請執行人的股東。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對查封、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而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這一方式可以使潛在競買人及時、準確獲得信息,從而參與到司法拍賣競價中來,通過充分競價,使財產變價價格充分反映其市場價值。變價所得價款越高,越有利於實現債權,同時也有利於兼顧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基於此,如果要放棄拍賣方式而選擇變賣方式,對雙方當事人和有關權利人利益影響較大,應當經過其同意。因此,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沒有明確向執行法院提出同意變賣的意見時,執行法院不得直接予以變賣。申請執行人的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在依法開展的拍賣、變賣程序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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