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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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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2
参考案例 四川某电力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51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生效刑事判决仅判令继续追缴犯罪人所得赃款而未明确应追缴的具体财物,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冻结其名下财产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向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审判机构征询意见,或由审判机构直接作出补正裁定。审判机构明确案涉财产不属于应予追缴的财产,即使公安或检察部门出具证明认为案涉财产系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的,执行法院亦应解除对案涉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刑事案件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等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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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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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2
参考案例 程某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30 / (2021)最高法执监44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条件之一是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本案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某药科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的相应股权。某药业公司另一大股东提出的执行某药科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股权势必影响其权益的问题,因执行股权而引起公司股东或者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及其对公司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特性,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因此,作为某药业公司持股51%的股东与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该冻结股权执行行为所影响的利益主体。对其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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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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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2
参考案例 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5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只有在此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相反,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各债权应按比例平均受偿,采取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故本案仅以首查封为由认定普通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错误。案涉以物抵债裁定固然应予撤销,但其撤销理由应是未依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而非首查封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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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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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2
参考案例 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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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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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3
参考案例 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如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执行依据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当然,因为执行程序对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审查,如果嗣后经实体审判对其作出了实质认定,应以该实质认定为准。但是在没有实体审判作出相反认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经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应依法保障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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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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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3
参考案例 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与王某某、某贸易公司、邝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最高法执监8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 2.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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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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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3
参考案例 陕西某担保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陕西某机械制造公司、习某某、陕西某商贸公司、梁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38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拍卖标的价值的,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应当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采取合并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避免因分开拍卖人为增加拍卖财产的瑕疵,影响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意愿,导致流拍或不合理低价成交等严重损害拍卖物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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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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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3
参考案例 深圳某工程公司与云浮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8 / (2021)最高法执监41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根据2020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前位债权人放弃接受财产抵债,只是放弃这一变价措施,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实上,对抵押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的放弃必然需要权利人通过明示方式作出。在优先受偿权人未明示放弃其优先权的情况下,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即承受人不会因接受以物抵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因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只不过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销。因此,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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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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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4
参考案例 赵某某与定州某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28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预查封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的,预查封效力及于该土地上的房产;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二者效力同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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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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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7:04
参考案例 岳某某与李某、张某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对于诉讼保全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在具体分配案款时,应结合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综合考虑。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申请执行人在各自案件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保全金额,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仍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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