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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9:32

第五節 搜  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9:33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9:33

第七節 鑒  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9:33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二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條 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9:33

第九節 通  緝

第一百五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9:33

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9:34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9:34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覆核。

第一百八十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第一百八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9:34

第三編 審  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第一百八十五條 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2-31 19:35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私隱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噹噹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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