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級人民法院轄區內
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8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9)11號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級人民法院已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轄區各級人民法院分級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現予公布如下:
廣東省
一、基層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1.廣州、深圳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6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案件,30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所轄的基本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300萬元以下的案件,15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茂名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200萬元以下的案件,15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慶、汕尾、陽江、韶關、潮州、揭陽、清遠、雲浮、梅州、河源市所轄基層法院以及鐵路運輸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為100萬元以下的案件,7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於上列標準50%以內的案件,經中級法院批准,基層法院可以作為第一審案件受理;高於上列所定標準50%以上的案件,中級法院不得交由基層法院作第一審案件受理。
二、中級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1.爭議標的金額在第一條第1、2、3、4項規定的最高限額至1億元以下的案件;
2.爭議標的金額依第一條之規定雖屬基層法院管轄,但中級法院認為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上級法院交辦的案件。
三、高級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糾紛案件):
1.爭議標的金額為1億元(含本數)的案件;
2.爭議標的金額雖不滿1億元,但高級法院認為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辦的案件。
四、智慧財產權案件,除專利糾紛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轄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案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