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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1 15:44
案例:
邓俊诉与江西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号:
(2017)赣01民终2134号
裁判要旨:
1.股东会的决议属于公司自治领域的事项,通常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其有效性毋需通过司法确认加以确定。公司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应考察是否有诉诸民事诉讼

、通过确定的终局判决获得救济的必要。
2.生效公司决议涉及行政登记事项时,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对公司决议不予认可并驳回登记申请,公司决议的效力实质上在国家公权力层面受到否定,导致公司决议无法实现。而行政诉讼

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必须依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该诉请又无法为其他给付之诉所涵盖,因此对于确认决议有效的请求具有诉的利益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1 15:44
案情:
原告邓俊诉称:邓俊为江西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的股东,占72.22%股份,并任董事长;被告刘小平为工商登记档案中的另一个股东,占27.78%股份,并登记为法人代表。根据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应当由董事长担任,且每三年应当选举一次。但长期以来一直由刘小平担任公司法人代表,且其不正当行使权利。为避免公司遭受损失,邓俊作为大股东依法召集刘小平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变更法人代表为邓俊,但是刘小平拒不参加股东会议,拒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及邓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确认伟业公司2015年9月3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2.判伟业公司、决刘小平履行2015年9月3日股东会决议,办理公司章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伟业公司、刘小平共同辩称: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可以就股东会决议提起确认有效之诉,故邓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诉范围。邓俊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邓俊向刘小平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事项。同年8月15日,邓俊向刘小平邮寄了上述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书,刘小平本人于8月16日签收。同年9月3日,在刘小平未参加股东会的情形下,邓俊代表公司72.22%表决权,作出决议:一、变更公司执行董事为邓俊,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修改章程相应条款;三、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刘小平对该股东会决议效力不予认可,但未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另因刘小平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由刘小平掌管。邓俊代表伟业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由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上述原因,变更登记未果。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赣01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江西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二、被告江西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关于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将执行董事刘小平、法定代表人刘小平变更为执行董事邓俊、法定代表人邓俊,被告刘小平协助办理上述公司变更登记事宜。伟业公司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赣01民终21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1 15:44
关于股东会决议确认之诉的利益,二审法院进一步说理认为:1.原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处于现实的危险或不安中;2.选择作为解决手段的确认之诉具有妥当性,即股东提起确认之诉的利益无法为其他的给付之诉所涵盖。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可认定原告提起确认决议有效之诉具有诉的利益。该案中,因刘小平不履行决议内容,导致邓俊无法变更为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客观上造成了伟业公司处于经营管理混乱状态,且原告提起确认之诉无法为其他给付之诉所涵盖。因此,本案原告对确认决议有效的请求具有诉的利益,其提起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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