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邓俊诉与江西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刘小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号:
(2017)赣01民终2134号
裁判要旨:
1.股东会的决议属于公司自治领域的事项,通常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其有效性毋需通过司法确认加以确定。公司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应考察是否有诉诸民事诉讼、通过确定的终局判决获得救济的必要。
2.生效公司决议涉及行政登记事项时,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对公司决议不予认可并驳回登记申请,公司决议的效力实质上在国家公权力层面受到否定,导致公司决议无法实现。而行政诉讼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必须依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该诉请又无法为其他给付之诉所涵盖,因此对于确认决议有效的请求具有诉的利益,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