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应否予以受理,应主要考量个案中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有必要以司法裁判的形式给予当事人以救济,即股东对此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2017)粤0305民初5972号;二审:(2018)粤03民终1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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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应否予以受理,应主要考量个案中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有必要以司法裁判的形式给予当事人以救济,即股东对此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2017)粤0305民初5972号;二审:(2018)粤03民终118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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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6-4-1 15:51
基本案情 全某、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17年2月16日的《梧桐会公司关于变更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全某、周某一审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判令梧桐会公司、苗X根据股东会决议内容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梧桐会公司系成立于2003年11月1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股东有全某、苗X、周某组成,3人依据出资额确定的出资比例分别为:全某33.75%、周某25%、苗X41.25%。苗X任梧桐会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梧桐会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017年1月19日,全某向苗X发出《关于召开梧桐会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载明:根据公司法及章程规定,股东全某提议于2017年2月16日11:00-12:00在深圳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创新谷2楼VIP2室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议题为:讨论、商议变更梧桐会公司执行董事的事项;其他事项。该通知由全某签字,通过快递邮寄,周某、苗X均于2017年1月20日签收。 2017年2月16日,梧桐会公司形成《梧桐会公司关于变更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载明:会议于2017年2月16日召开完毕,应到股东3人,实到股东2人,全某、周某代表梧桐会公司股权额58.75%。出席上述会议的股东一致通过以下决议:一、决定解除股东苗X(身份证号码:XXX)梧桐会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二、决定由股东全某担任梧桐会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并根据公司章程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期按照公司章程确定;三、本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签字后生效。 因苗X担任梧桐会公司执行董事,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决议提起瑕疵决议之诉,又不予配合履行涉案决议,故全某、周某提起本案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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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6-4-1 15:52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5民初597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全某、周某的起诉。全某、周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终1188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59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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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是谁都对
2026-4-1 15:56
二审法院观点
公司法上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上一般确认之诉的特别类型,其并未排除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提起民事诉讼法上的一般确认之诉,不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仅规定了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及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就当然否定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 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事项,通常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全体股东均具有拘束力,其有效性毋需通过司法确认加以确定。考察司法是否有必要介入公司治理,应主要考量个案中股东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有必要以司法裁判的形式给当事人以救济,即股东对此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本案中,2017年2月16日形成的《梧桐会公司关于变更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载明:解除苗X的梧桐会公司执行董事职务;由全某担任梧桐会公司执行董事,并根据公司章程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全某、周某与苗X对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致无法变更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实际未得到及时、有效履行。故认可2017年2月16日股东会决议的全某、周某要求梧桐会公司及苗X按照该股东会决议协助履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需以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有效为前提。鉴此,全某、周某对确认2017年2月16日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请求具有诉的利益,其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一审法院以全某、周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及不具有诉的利益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