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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3-29 10:45


  八、附则(3条)

  第八十八条【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的法律适用】

  不担任公司董事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对造成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损失负有责任的,可以一般性地适用公司法有关董事责任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在有证据证明就特定事项作出指示时,作出指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名词解释】

  本解释规定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释所称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等缴纳货币出资,或者已经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本解释所称的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条【适用范围】

  本解释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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