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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18 09:40
“穿透式审判思维”中的证据运用 曹士兵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认定事实必须先熟悉实体法,实体法规定的关键事实即法律要件,指引当事人寻找实体法所要求的证据(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要件的证据构成案件事实,可称之为法律真实。从法律要件,到证据,再到法律真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导图,经过思维导图认定的案件事实才是裁判的基础。
有一类案件比较特别,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反而是当事人为了隐藏法律真实而刻意“拟制”的,想以此妨碍对法律真实的正确认定。然而,真假虽然殊途,但又共生,在当事人刻意拟制证明材料的过程中,必然同时形成可以揭示真相的其他证明材料,这种现象称之为“证据共生”。这些共生的证据相互印证,仍然可以穿透表象。这就是司法裁判中所运用到的“穿透式审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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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18 09:43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程序的审查要点 孙咏,孙幸冬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常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问题,司法鉴定是厘清事实、化解争议的关键环节之一。从鉴定对象及内容确定、启动条件审查,到鉴定机构选择、流程推进,再到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每一环节均需法官审慎把控与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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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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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19 08:43
鉴定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 白春辉
司法实践中,关于鉴定费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鉴定费属于诉讼费,应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情况由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应适用“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笔者认为,鉴定费的性质应明确为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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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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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19 09:47
虚假宣传纠纷中诉的利益的识别 石超丹
只要是竞争者,一方通过虚假宣传行为占有更多的市场,就难谓没有对另一方造成损害。而何种损害程度及关联性才有必要通过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救济,既是虚假宣传纠纷司法裁判中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也是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界分的基础问题。针对同一主体实施的同一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其他竞争者都有诉的可能性,但并非都当然享有诉权。否则,同一主体可能会因同一行为被无数次地卷入诉讼,进而产生恶意竞争、重复赔偿、浪费司法资源等一系列问题。对诉讼法所要求的具体诉讼法律关系而言,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中给付判决的作出,必须以存在足够的利益为前提,这种利益即诉的利益。诉的利益作为诉的前提条件,制约着具体诉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础性概念。为避免本为保障权益而设的“诉权”,异化为困扰企业和司法系统的“诉累”,有必要识别诉的利益,构建虚假宣传纠纷的司法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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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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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19 09:4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纠纷案件的司法应对 赵风暴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施行后,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案件面临一定的挑战。为此,笔者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检察公益诉讼等方面着手加以探讨,希望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案件的处理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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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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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19 09:51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审理难点与规制路径 王辉,王世坤,王雪焕
近年来,民间借贷凭借门槛低、手续简便、资金使用灵活等优势,成为正规金融体系外的重要融资渠道,却也因表层法律关系简单、证据易伪造,成为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2020年至2024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在全部虚假诉讼案件中占比长期居高,2020年达33.3%,2024年仍为20.3%。此类案件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冲击社会诚信体系。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梳理基本特征、剖析核心难点,探索针对性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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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4-19 09:53
仲裁法修订对仲裁司法审查的新要求 李娜
我国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分别于2009年和2017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三十多年来,以仲裁法为基本法律保障的仲裁活动充分发挥了促进商事交易安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以司法审查实践为依托,以实际问题为导向,先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仲裁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细化。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亦为仲裁法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凸显了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与监督的双重实践意义。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仲裁法实施三十多年来首次对仲裁制度进行全面性、结构性调整,是一次“大而全”的修订。新修订的仲裁法在保持现行仲裁法基本体例不变的前提下,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吸收国际有益经验,对相关仲裁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涉及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内容,亦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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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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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19 09:54
胜诉债权受让人因执行不能另诉主张债权应受法律限制 ——《周某昭诉李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解读 袁正英
关于债权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保障与实现路径,我国现有立法虽对受让实体权利范围的确定原则及受让人诉讼承继的程序保障作出一般规定,但对受让人能否直接行使原债权人享有的诉权却缺乏系统规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后因诉讼主体资格、程序衔接等问题产生诸多争议,法院审理过程中亦长期存在意见分歧。具体到胜诉债权的受让人因执行不能另诉主张债权应否受保护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民申2480号民事裁定,就周某昭诉李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定驳回周某昭的再审申请。裁判要旨明确:“执行程序中转让胜诉债权,受让人因受让债权执行不能,另诉主张实现债权,应受到相应的法律限制。如认定受让人突破债的相对性、或超过受让的原权利范围主张债权、或受让人的诉权行使实为规避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则受让人另诉主张债权的请求,因违反法律对受让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性规定,依法应不予保护。”
该案从维护诉讼程序稳定性出发,明确胜诉债权受让人另诉主张债权应受法律限制,兼顾释明其有权变通采用其他合法的权利救济路径。该案既可作为统一今后类案审理思路的参考,又能为受让人的诉权行使及权利实现提供有益借鉴与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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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一直坚持“名实不符,以实为主”的司法立场,这是我国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审判路线的体现。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1997年1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一律以借贷的“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发展到今天,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穿透式审判思维”,继续坚持“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的司法立场。202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全面地要求,“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无论是“名实不符,以实为主”的司法立场,还是“穿透式审判思维”,都是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是为法官发现、运用与采信证据提供的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方法论。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本质是对案件事实的“穿透式证明”,属于证据运用的方法论范畴,而不是对审判理念的“穿透”,更不是对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长期形成的、成熟的审判理念的颠覆。无论是人民法院“名实不符,以实为主”的历史实践,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现实阐述,都聚焦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为了查明“真实意思表示”,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始终围绕着案件事实问题展开。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外观主义、相对主义,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与审判理念,都是法律科学与理性主义的核心内容,是认知理性、工具理性、实质理性的精髓,坚持这些法律理性原则,是实现裁判正义的起点和正确的方向。法律理性的应用表现为第一性法则、确定性法则、进阶性法则、价值性法则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则,是确保法律条文、法律方法、法律价值正确适用的基本遵循。遵循法律理性的应用法则开展裁判活动,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由之路。
证据共生,指当事人在拟制法律关系过程中与当事人拟制的证据一同产生其他证据的现象。共生证据的产生是当事人为了实现行为目的的必然结果。拟制证据只能产生拟制的法律关系,拟制的法律关系无法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当事人要实现其目的,必须缔结一个掩藏的法律关系,而掩藏的真实法律关系也离不开证据的证明,否则该法律关系既难以成立,又难以履行,共生证据由此产生。共生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后者也被称为附加证据、情况证据、环境证据等。当事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拟制的证据都是证明力极强的直接证据,比如书面合同,共生证据通过“穿透式证明”方法穿透拟制证据,还原真相。因此,共生证据为发现真相,还原现场提供了条件,为“穿透式证明”方法的运用奠定了证据基础。
“穿透式证明”方法是利用共生证据穿透拟制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共生证据以间接证据为主,类型大体有:履行行为、自认、操控能力、实际受益、磋商记录以及事实推定等。运用共生证据“穿透式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树立以下理念:
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基本原则应当坚持盖然性占优标准,即可能性超过了不可能性,“任何超过0.5的概率值都将满足民事证明标准”。法官认为盖然性占优,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超过0.5的概率值,就可以进行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如果恰好是0.5的概率值,则天平应当倾向被告一方,被告胜诉。
盖然性证明标准与所证明的事实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诉求越严重,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就越高。民事证明盖然性占优标准属于“较为可靠”,如果一般的“较为可靠指证据的真实性超过50%”,当所证明的事实与后果较为严重,比如涉及自然人的名誉贬损、法人故意违反行政监管等,证明标准应当提高到75%的概率值才能证明“较为可靠”,也就是提高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运用共生的间接证据证成案件事实,是附加证据主义的体现。对于民事行为中不法行为的证明,大陆法系传统上实行“实质证据主义”,比如必须要以书面合同作为证据,“其目的在于禁止当事人轻易推翻已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维持合同的稳定性”。但当20世纪以来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契约的绝对自由让位于契约的相对自由以后,“各国的证据法则(多为判例),对于合同原因不法的证据,均摈弃重商主义时期的‘实质证据主义’,改采取‘附加证据主义’”。“所谓附加证据,指在实质证据之外,准许采用其他适当的证据……例如,可采用推定的方式”。附加证据与拟制证据共生,在证明合同的不法原因上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被广泛承认的“适当证据”,应当被平等看待。
共生的情况证据(或称环境证据)难以作假,具有无可置疑的证明力。情况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是通过证明另一个事实,从中推理或推论出待证事实。情况证据证明的是一些附属性的事实,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并经过逻辑推理才能证明待证事实”。常见的情况证据分两类,一类是可以出示的情况证据,比如磋商记录、自认记录、履行记录等;另一类是不用出示、仅作为推定事实的情况,比如动机与目的、决策能力、机会、获得受益的实际后果等。虽然情况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但属于自然而然共生的,不能或者不易伪造。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其说服力不一定比情况证据强,因为“直接证据与一系列强有力的情况证据相比,有时更容易被伪造而欠缺准确性”,因此,情况证据应当被平等、无偏私地对待。
事实推定是从已经证实的事实去推定待证事实,事实推定的合理性来自人的理性,包括逻辑和经验。在运用“穿透式证明”方法穿透拟制证据证成待证事实的案件中,最常见的推定是对意思表示的推定,比如当事人拟制一系列书面贸易合同,掩盖其融资的真实意思,可以通过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履行记录和收取差价,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融资的真实意思,并进而推定当事人之间尚未履行的其他贸易合同也是融资合同。
例如,在名为买卖合同关系、实为融资性贸易关系的案件中,通过共生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事实推定,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致行动是融资性贸易,买卖合同关系则是拟制的法律关系。融资性贸易指参与方在商品及服务交易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权益开展的以融资为目的的贸易活动,常见于大宗商品领域,易引发货权失控、资金链断裂及虚开发票等风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将其界定为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应当坚持“名实不符,以实为主”的原则,运用“穿透式证明”方法准确认定“真实法律关系”,按照企业之间借贷关系作出正确处理。
“穿透式审判思维”以及“穿透式证明”方法由来已久,作为一种证据运用方法历来属于证据法学的研究范围,法官在实际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穿透式证明”方法时还存在很多难点、压力。分析来看,难点与压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证据实证主义”对直接证据的过分强调,降低了法官运用间接证据的信心。对于否定书面合同损害法律关系稳定性的担心,使得法官更愿意选择对案件事实仅作表面认定,而不作穿透。二是自由心证可能因人而异,否定直接、书面的证据往往容易招致疑议,是法官不愿作“穿透式证明”的内心成因。三是担心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不好,对裁判后社会舆论走向判断的犹疑,削弱了法官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决心。
即便存在以上难点和压力,“穿透式审判思维”和“穿透式证明”方法仍然不失为一种科学、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方法。随着越来越多的成功运用“穿透式证明”方法的优秀个案被推出,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并理解“穿透式证明”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穿透式审判思维”“穿透式证明”方法必将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利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