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制度的适用问题与化解
文燕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融入网络内容生产与传播,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治理已成为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在鼓励技术创新与应用转化的同时,也对防范技术滥用、净化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出更高要求。2025年9月1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以生成端标识与传播端管理为核心,初步构建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治理的制度框架,为规范内容生产、明确主体责任、强化溯源监管提供了基本遵循。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还面临着主体范围界定模糊、责任配置不均衡等治理结构性短板。从标识制度的治理逻辑角度分析,将人工智能基础模型技术提供者(以下简称技术提供者)纳入标识义务主体范围,对于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治理规则、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