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起诉决策
10.3.1 诉讼的私人决策与社会决策
1. 原告的起诉决策(P190)
在纠纷产生后,感到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是否决定起诉的基本因素是收益和成本:只有当Pp·D > Cp时,理性的当事人才会决定起诉(D = 侵害造成的损失及胜诉后可得到的赔偿额,Pp = 原告胜诉概率,Cp = 原告在诉讼中付出的成本)。e.g. 交通事故损失10万元、胜诉概率80%、诉讼成本3万元 → 10×80% = 8 > 3 → 起诉。
2. 起诉的社会决策——私人决策与社会决策之间为什么存在分裂?(P190-191)
原告的起诉决策与社会的最优决策之间存在分裂,因为原告在决策时没有考虑两个成本:一是被告的成本,二是国家运行诉讼机制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原告没有将诉讼的社会作用——可信的维权威胁作用——考虑在内(Shavell, 1982)。
假设严格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有预防和不预防两个选择。起诉的社会最优条件是:预防成本加上全部诉讼成本 < 预期的损害降低水平(即起诉不仅要促进预防,且预防的收益要足够大)。这要求考虑诉讼引起的全部成本(原告的、被告的、国家的)以及诉讼带来的社会收益(损害发生概率的降低——在起诉威慑下侵害人才会实现的行为)。但除去原告自身的诉讼成本外,其他因素都没有包括在原告的诉讼决策中 → 形成两种可能的结果:
• 过多的起诉: 原告起诉收益大于其成本 → 起诉,但收益不足以覆盖起诉的社会总成本。e.g. 交通事故损失10万元、胜诉80%、原告成本3万元、被告成本3万元、国家成本3万元 → 8 > 3起诉,但三项成本合计已超过原告收益 → 社会不需要该起诉。
• 过少的起诉: 原告起诉收益不足以覆盖成本 → 不起诉,但不起诉不足以对侵害人形成足够威慑。e.g. 受害人损失仅3万元 → 2.4 < 3不起诉,但被告预期到原告不起诉 → 不采取预防 → 放任侵害发生。起诉被告预防时的社会福利水平 > 不起诉被告不预防的水平 → 社会需要该起诉但原告不起诉。
矫正方式:提高起诉费抑制过多的起诉,给予补贴增加过少的起诉。但这需要国家具备相应信息以明确哪些类型的纠纷需要抑制、哪些需要增加——反映国家对不同侵权行为的威慑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