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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美国民事诉讼法》第9章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0:52
出版信息
美国民事诉讼法(上下册)第二版
作者: [美]理查德•D.弗里尔
译者: 张利民 / 孙国平 / 赵艳敏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 2013-8
ISBN: 9787100097635
页数: 1072
装帧: 平装
定价: 145.00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0:57

第九章 宣判及相关的申请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P498-500)

一、案件离开诉讼流程的多种途径

1. 原告登记起诉状时案件就进入了诉讼流程——但有许多可能导致案件离开诉讼流程的途径:被告可依据多个要素申请撤销案件(没有陈述诉求、法院选择有问题如对人管辖权/事物管辖权/审判地);如果法院准予撤案"不影响实体权利(without prejudice)"或"准许修改"则终结可能是暂时的→原告可再次提起诉讼;如果撤销是"影响实体权利(with prejudice)"则作出被告胜诉判决在初审法院案件就结束

1.1 [脚注:原告可以上诉(第十四章探讨)但在一审法院该案件结束了]

2. 其他可能性:被告没有回应→法院可能作出缺席判决;当事人参与替代性纠纷解决(仲裁或调解——第一章第三节);案件离开诉讼流程可能性最大的途径是和解——当事人也许在披露阶段提供了"事实核查(reality check)"后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诉

2.1 [脚注:诉讼律师须擅长合同谈判和合同起草——案件和解涉及让当事人缔结合同——原告同意从被告处接受金钱作为代价签署放弃诉讼请求和放弃就同一事项起诉被告的弃权书]

二、裁判的两项任务

1. 在裁决实体事项时司法系统须完成两项任务:第一必须有一个认定事实究竟是什么的机制——"事实认定(fact-finding)"功能;第二必须对这些事实适用法律以决定谁应胜诉

2. 庭审是裁判的典型模式——法庭剧(courtroom drama)——证人宣誓作证、律师提出反对、法官敲击法槌——是经历数月(更可能数年)审前诉讼(诉答文书/申请/披露)后的最后诉讼历程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0:57

第二节 庭审(P501-535)

一、庭审的目的、操作以及法官和陪审团的作用

(一) 庭审的核心目的——解决重大事实纠纷

1. 以裁判模式运用庭审的唯一理由是解决重大事实上的纠纷——如果在重大事实上不存在真正分歧则没必要庭审(本章第四节简易判决即如此)

2. 争点事实如何产生: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其说法→被告承认或否认→遭被告否认的说法"被确认为争点(joined)"或存在争议→披露阶段当事人明确争议事实数量→最后审前会议命令罗列庭审需裁决的问题

3. 庭审还推定解决各种证人的可信性——当众证人对事实提供矛盾证词时结果将部分依赖事实认定者相信哪一个证人

(二) 事实认定者

1. 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有选择权:可由法官认定事实("法官审理bench trial")或由陪审团认定事实("陪审团审理jury trial")

1.1 [脚注:严格说来始终提的是"小"陪审团(petit jury——发音"petty")与大陪审团(grand jurors)形成对比——大陪审团听审由适当执法官员提出的指控犯罪证据——认定是否有足够起诉证据]

2. 在所有的庭审中——不管法官审理还是陪审团审理——均由法官负责分辨可适用的法律——在陪审团审理案件中法官就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提供指示——在法官审理案件中运用可适用的法律指导自己认定事实

3. 法官还监督证据提交和诉讼参与人行为——解决有关证据可接受性方面的分歧(《证据法》课程主题)——确保庭审迅速推进同时给每一当事人公平提出证据的机会——在陪审团审理中法官特别努力控制证据采信和行为以确保陪审员不受可能让其产生偏见或难以冷静履行事实认定职责之事项影响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0:57

(三) 庭审的基本流程

1. 开场陈述(opening statement):在庭审之初(有陪审团的话在选任陪审团之后)每一当事人的律师常发表开场陈述——让陪审团和法官熟悉纠纷背景和律师对即将提交证据的看法——原告先发言之后被告发言——[脚注:有时候被告律师可能选择将其开幕发言推后拖到原告呈交证据之后——但通常被告方律师想在原告方律师作了开幕陈述后马上进行其开幕陈述以冲淡原告方律师陈述的影响]——开幕陈述不提供证据

2. 原告开始展示"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据(case-in-chief)":传唤证人安排证人宣誓——证人作证是回应律师提问而非滔滔不绝自言自语——原告律师询问(examines)证人后→允许被告律师交叉询问(cross-examine)——交叉询问经常试图制造对证人记忆的怀疑或揭露与其他证人证词矛盾——对每一位原告方证人重复这一过程——除口头证词外还可提出文件性或其他证据(迫使证人确认文件真实性——每一证据被标上"出示了的证据exhibit"字样)

3. 原告举证完毕后"休息"——此时被告可申请作为法律事项判决(JMOL)→如获同意将排除余下庭审导致被告胜诉判决——只有在另一方意见"被充分听取"后(另一方律师已有机会提交证据后)才能提出——[脚注:在普通法上如果申请遭否决则申请作JMOL的被告放弃了提出证据的权利——这一做法已不再实行]——如没提出JMOL申请或申请遭否决→被告开始上演负举证责任方的举证(case-in-chief)——原告律师可交叉询问每一被告方证人

4. 被告举证完毕"休息"→原告可申请JMOL→如被否决或未提出→原告可提交"反驳"证据(rebuttal evidence)——之后被告也可提交反驳证据→当事人呈交完所有证据后法院"结束所有举证"

5. 此时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JMOL→如果同意则由法院裁决案件解散陪审团→如未提出或遭否决则法官就法律事项向陪审团提供指导(如有陪审团的话)→陪审团退席商讨和认定案件事实——依据"记录在案的证据(record evidence)"——不考虑庭审中展示但法院裁定为不可采信的证据——[脚注:如证人作证说某人告诉他发生了XYZ→根据异议法院可能宣布这一陈述为传闻证据(hearsay)不可采信→法官指示陪审团不要理睬——但正如所有参与庭审的律师所知人们在听到这些话后很难不受影响]

6. 陪审团用"裁决(verdict)"宣布结果→法院将该裁定包含在其"判决(judgment)"中——甚至在此时当事人仍可申请避免判决或取消判决(本章第五节和第六节)——如果没有陪审团则由法官认定事实并宣布案件判决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0:58

二、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一) 《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

1. 在联邦法院民事案件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规定在《第七修正案》中:"在普通法诉讼中当争议的价值超过20美元时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应该得到保留"——《联邦规则》第38条(a)款重申"保留给当事人不受侵犯"——[脚注:刑事案件中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规定在《第六修正案》中]

2. 英国人引进民事陪审团制度——尽管1920年大不列颠取消了大多数案件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美国人继续信奉陪审团审理作为最珍爱的几乎是神圣的权利之一——陪审团制度因向法律体系引入普通人智慧而受称赞——反映社会的声音(the voice of the community)——是民主价值和美德的宝库——有批评者指责陪审团审理成本昂贵笨拙低效——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保留下来了——要彻底废除需修改宪法而联邦最高法院已笼统广泛接受该权利

3. 《第七修正案》只适用于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它是《权利法案》条款之一而后者没有并入《第十四修正案》而适用于州——因此在州法院完全不适用——各州可自由决定是否以及何时提供陪审团——大多数州通过州宪法或成文法保证用和《第七修正案》类似的语言

4. 理解《第七修正案》须特别注意两个表述:第一该修正案没有"创设"或"准予"陪审团审理权利——相反是"保留"该权利;第二该修正案不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只隶属于"普通法上的诉讼(suits at common law)"——与衡平法诉讼相对应

5. 因为众州在1791年批准了《第七修正案》——联邦法院得出结论:起始的探究是在那一年是否已经有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因为该权利只隶属于普通法上的诉讼——更精确的问题是1791年在普通法法院是否已经有陪审团审理——更进一步说相关的普通法是指英国的普通法!

5.1 斯托里(Story)法官1812年以巡回法官身份审理的案件中认定:"毫无疑问这儿提到的普通法不是任何州的普通法(因为它可能完全不同)相反它是英国的普通法英国的普通法是我们所有法学的巨大宝库"【美国诉旺森案,28 F. Cas. 745, 750(C.C.D. Mass. 1812)】——此后再没人认真质疑过这一结论

5.2 这意味着:为了认定现在在21世纪某人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审理法院得评估在1791年根据英国普通法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审理

5.3 [脚注:"陪审团审理权利难以认定的案件数量很少……针对陪审团审理权的范围形成了大量有争议的文献但幸运的是它与该问题在法院实际运行中的现实重要性不成比例"——赖特和凯恩《联邦法院》第657页]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0:59

(二) 法律救济和衡平救济

1. 典型的普通法的(或"法律的")救济是损害赔偿——金钱上的赔偿——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常称为补偿性的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

2.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旨在惩罚被告的过分行为——有时称为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不同州可采用不同方法认定行为等级以决定惩罚性赔偿金额——[脚注:墨菲(Murphy)教授有说服力地辩称惩罚性赔偿金评估应交给法官处理而不是交给陪审团——将惩罚性赔偿比作评估民事处罚]

3. 衡平法救济——第一章第二节第三目所见的——包括:(1)禁令(injunction)——法院命令当事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2)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法院命令当事人做其有义务做的事;(3)撤销合同(rescission);(4)合同的变更(reformation)

3.1 在1791年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分开——在普通法法院可以有陪审团但在衡平法院没有——[脚注:偶尔衡平法院的大臣(chancellor)会选择任命咨询陪审团(an advisory jury)以协助审理案件——但在衡平法院没有获取陪审团审理的一般性权利]

3.2 但在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颁布后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几乎所有的州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二为一了

4. 例:A和B缔结合同B应交付产品——B没有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A起诉B要求特定履行——除非A能证明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是不充分的否则不能寻求衡平法上的救济——通常法院会指望A出去"购买替代物(cover)"从其他来源获得货物并寻求从B处获得赔偿金弥补被迫向第三人付款的超额部分——因此A的诉讼请求将是赔偿金带有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5. 例:P拥有不动产D每天非法穿越——P提起普通法诉讼获得的法律救济将是赔偿(每天X美元)——D可能乐意每天支付X美元继续穿越——P有强有力理由说明法律救济不充分——P不想要每天X美元而要D停止穿越——其要求获得禁令——如果法院发出对D不利的禁令而D违反则D藐视了禁令——法院可向被告罚款或命令将被告投入监狱直到答应不再穿越——衡平法判决可通过援引藐视法律的规定加以执行非常有效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1:01

(三) 法律和衡平法的混合案件——比肯戏院案

1. 英国历史上给法院提供指导的是其认为的案件主旨(the primary thrust of the case)——衡平法院发展出"一揽子原则(clean-up doctrine)"允许衡平法院提供有限的或"附带的"法律救济避免了需要两个案件——但因为案件在衡平法院所以没有陪审团——原告可能因此失去在法律救济上取得陪审团审理的机会

1.1 例:P为寻求禁令(衡平法救济)起诉D阻止D穿越其土地此外P还要求赔偿金(法律救济)就过去穿越行为补偿——案件重力中心是衡平的——整个案件都将在衡平法院审理——根据一揽子原则赔偿金诉求能在衡平法院在无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获得审理

2.【比肯戏院公司诉韦斯托弗案(Beacon Theatres, Inc. v. Westover),359 U.S. 500(1959)】——1959年戏剧性变化:

2.1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意见决定获取陪审团审理权利的历史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探寻不完全是在1791年的英国该案件怎么处理——相反今天的法院要考虑当代的诉讼程序改革包括《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2.2 衡平法只在向某人提供法律救济为不充分时才发挥作用——当代诉讼程序法(包括自由合并规则)允许在单个案件中提出更多诉讼请求——寻求法律救济的案件可与衡平法救济的诉求合并

2.3 该重新的评估招致了重力中心理论和一揽子原则的终结——"必须根据《联邦规则》的自由合并规定进行重新评估"

3. 比肯戏院案确立的规则:

3.1 如果一项事实问题支撑着要求法律救济的诉讼请求则该问题必须交由陪审团审理——不考虑案件的整个要旨或主旨是否为衡平法的

3.2 如果一项事实问题既支撑要求法律上救济的诉讼请求又支撑要求衡平法上救济的诉讼请求则该事实问题必须交由陪审团审理

3.3 只有一项事实问题支撑纯粹衡平法上的事项时才交由法官审理排除陪审团

3.4 最后除非存在"强制性的情形(imperative circumstances)即根据《联邦规则》的灵活程序我们不能期待"相反结论的情形——否则陪审团审理的问题应在衡平法问题之前审理——确保法官受陪审团事实认定约束而非相反

4. 比肯戏院案大大扩展了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不再探究案件主旨——《第七修正案》规定的权利被视为隶属于问题(issues)而不是隶属于诉讼请求(claims)——每一疑惑的解决都有利于陪审团裁判

5. 比肯戏院案适用例:P起诉D要求撤销(rescind)合同理由是受D欺诈性陈述诱导而签订合同——D主张合同有效不应该撤销并声称P违约要求支付赔偿金——在比肯戏院案前整个案件在衡平法院审理无陪审团——比肯戏院案后:D要求赔偿金的反诉提出了要求法律上救济的诉求——支撑这一诉求的每个问题(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被违反)都将由陪审团裁决——因此要求撤销合同的衡平法诉求的相当部分将受陪审团裁决影响——如果陪审团认定合同有效法官就很难命令撤销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1:02

(四) 牛奶女皇公司诉伍德案

1.【牛奶女皇公司诉伍德案(Dairy Queen, Inc. v. Wood),369 U.S. 469(1962)】——强化比肯戏院案结论:

2. 原告寻求禁令阻止被告使用其商号(trade name)并寻求对过去不当使用商号的"清偿(accounting)"——该案件呈现一个在过去将由衡平法院根据一揽子原则处理的典型例子——初审法院仍使用一揽子原则否决被告要求陪审团审理的请求

3. 联邦最高法院利用审理牛奶女皇案的机会:第一要求法律上救济的诉求是否被视为"附属的(incidental)"无关紧要——不能因为诉求在包含衡平法上诉求的案件中提出而剥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第二由陪审团审理的问题是先审理的

4. 该案的关键点——清偿的诉求历史上是在衡平法院处理的不使用陪审团——理论依据是复杂的计算事项超出作为非专业人士的陪审员能力——但审理牛奶女皇案的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联邦规则》第53条(b)款允许地区法院任命特别主事官(special master)帮助陪审团计算赔偿金——因此原告更难证明赔偿的法律救济是不充分的了

(五) 比肯戏院案和牛奶女皇案后续

1. 联邦最高法院基本上继续支持对《第七修正案》的宽泛解释——即使在衡平法院发展出来的程序背景下起诉的案件——如集团诉讼、确定竞合权利的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获得陪审团审理——法院将考察在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决定是否有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罗斯诉伯恩哈德案,396 U.S. 531(1970)】——[脚注:对宣告判决案件(declaratory judgment cases)结论也是一样——尽管宣告判决基本上是在衡平法院发展出来的但宣告权利的救济既非衡平法方面的也非法律方面的——为了获知是否有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法院必须审查案件中的基本主张——换言之法院审查查明如果作为传统的案件提出而不是作为原告寻求宣告的案件提出纠纷将如何产生]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1:13

(六) 《第七修正案》对新获承认诉求的适用

1. 自1791年以来大量实体法得到发展——法律已发展出的诉求涉及故意施加心理伤痛、整个劳动法和民权法、证券欺诈、反垄断法等——对1791年尚不存在的实体法上的诉求法院如何评估《第七修正案》规定的陪审团审理权利?

2.【汽车卡车司机及助手工会地方第391号分会诉特里案(Chauffeurs, Teamsters & Helpers, Local No. 391 v. Terry),494 U.S. 558(1990)】:

2.1 联邦最高法院支持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并适用两分叉检验标准:第一认定所提出的诉求——尽管依据最近的规定——在18世纪普通法上有没有类似物(analog);如果有相似物则适用第二部分——"审查所寻求的救济并认定其在性质上是法律上的还是衡平法上的救济"(第二个步骤更为重要)

2.2 特里案显示了检验标准第一部分的难度:多数派意见表示该诉求与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不相似但与受益人基于违反信托义务(fiduciary obligation)起诉受托人的诉讼相似(这是衡平法上的暗示无权获取陪审团审理)——又类似律师玩忽职守诉讼在普通法院审理——两种类比在平衡状态

2.3 多数派接着考查了救济——原告想获得拖欠薪水和福利——诉求是赔偿金——该请求当然是法律方面的(不是衡平法方面的)——法院因此得出结论原告在所有问题上均有权获得陪审团审理

2.4 布伦南(Brennan)法官持相同看法但辩称法院应抛弃第一部分的探讨——为当代诉讼请求寻找历史对应物不严谨且困难——该困难不必要——基本上人们可为几乎任何案件中的任何结果辩护——事情的真正症结归纳起来就是法院如何对救济定性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1:13

(七) 复杂性能否成为排除陪审团审理权利的理由

1. 在异常复杂的案件中能否排除《第七修正案》规定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不时表示(至少在脚注中)"陪审团的实际能力和局限性"是相关考虑因素——但下级法院不太愿意认定有这一例外

2.【美国财政证券诉讼案(In re U.S. Financial Securities Litigation),609 F.2d 411(9th Cir. 1979)】:地区法院拒绝让陪审团审理——理由是案件涉及复杂问题会羁绊陪审团达2年并涉及相当于《联邦法院判例汇编第二辑》前90卷阅读量的证据→第九巡回法院推翻——依据是联邦最高法院事实上从没支持过"复杂性的例外"——而且没有理由相信法官比陪审员有更了不起的知识背景

3.【马尔克曼诉韦斯特维纽器械公司案(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517 U.S. 370(1996)】: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应由法官而非陪审员认定专利范围——使用功能分析法——但明确将意见限定在"专利案件专业术语"解读上——不支持朝一般"复杂性例外"方向的发展


(八) 国会能否剥夺陪审团审理权利

1. 国会可以创设诉讼请求并规定由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 tribunals)强制执行——在涉及"公共权利(public rights)"时【阿特拉斯屋顶材料公司案】——当案件涉及私权利(private rights)时——如果《第七修正案》承认有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国会无权否定该项权利【格兰菲南西耶拉公司诉诺德伯格案】——相反国会可通过立法赋予陪审团审案权即使关涉不处于《第七修正案》范围的事项

2.【帕克莱恩针织品公司诉肖尔案(Parklane Hosiery Co. v. Shore),439 U.S. 322(1979)】: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排除原则(preclusion doctrines)"可以合法剥夺由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的权利——第十一章第五节第五目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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