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律和衡平法的混合案件——比肯戏院案
1. 英国历史上给法院提供指导的是其认为的案件主旨(the primary thrust of the case)——衡平法院发展出"一揽子原则(clean-up doctrine)"允许衡平法院提供有限的或"附带的"法律救济避免了需要两个案件——但因为案件在衡平法院所以没有陪审团——原告可能因此失去在法律救济上取得陪审团审理的机会
1.1 例:P为寻求禁令(衡平法救济)起诉D阻止D穿越其土地此外P还要求赔偿金(法律救济)就过去穿越行为补偿——案件重力中心是衡平的——整个案件都将在衡平法院审理——根据一揽子原则赔偿金诉求能在衡平法院在无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获得审理
2.【比肯戏院公司诉韦斯托弗案(Beacon Theatres, Inc. v. Westover),359 U.S. 500(1959)】——1959年戏剧性变化:
2.1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意见决定获取陪审团审理权利的历史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探寻不完全是在1791年的英国该案件怎么处理——相反今天的法院要考虑当代的诉讼程序改革包括《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2.2 衡平法只在向某人提供法律救济为不充分时才发挥作用——当代诉讼程序法(包括自由合并规则)允许在单个案件中提出更多诉讼请求——寻求法律救济的案件可与衡平法救济的诉求合并
2.3 该重新的评估招致了重力中心理论和一揽子原则的终结——"必须根据《联邦规则》的自由合并规定进行重新评估"
3. 比肯戏院案确立的规则:
3.1 如果一项事实问题支撑着要求法律救济的诉讼请求则该问题必须交由陪审团审理——不考虑案件的整个要旨或主旨是否为衡平法的
3.2 如果一项事实问题既支撑要求法律上救济的诉讼请求又支撑要求衡平法上救济的诉讼请求则该事实问题必须交由陪审团审理
3.3 只有一项事实问题支撑纯粹衡平法上的事项时才交由法官审理排除陪审团
3.4 最后除非存在"强制性的情形(imperative circumstances)即根据《联邦规则》的灵活程序我们不能期待"相反结论的情形——否则陪审团审理的问题应在衡平法问题之前审理——确保法官受陪审团事实认定约束而非相反
4. 比肯戏院案大大扩展了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不再探究案件主旨——《第七修正案》规定的权利被视为隶属于问题(issues)而不是隶属于诉讼请求(claims)——每一疑惑的解决都有利于陪审团裁判
5. 比肯戏院案适用例:P起诉D要求撤销(rescind)合同理由是受D欺诈性陈述诱导而签订合同——D主张合同有效不应该撤销并声称P违约要求支付赔偿金——在比肯戏院案前整个案件在衡平法院审理无陪审团——比肯戏院案后:D要求赔偿金的反诉提出了要求法律上救济的诉求——支撑这一诉求的每个问题(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被违反)都将由陪审团裁决——因此要求撤销合同的衡平法诉求的相当部分将受陪审团裁决影响——如果陪审团认定合同有效法官就很难命令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