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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與適用】《關於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5-12-22 23:31

《關於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文 / 周加海 危浪平 李承運 孫帥琪


周加海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危浪平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承運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處處長,孫帥琪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改革規劃指導處幹部。


本文刊登於《人民司法》2025年第23期


目次


一、《規定》的起草背景

二、《規定》的起草原則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四、有關重點問題的把握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5-12-22 23:32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改革部署,加強網際網路法院建設,優化完善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進一步發揮網際網路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紛、促進網絡空間依法治理、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作用,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7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25〕14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實踐中準確理解與適用,就《規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內容、重點條款把握等作一介紹。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5-12-22 23:32

一、《規定》的起草背景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以下簡稱《2018年規定》),明確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網絡購物、網絡服務、網絡金融借款、網絡小額借款、網絡著作權、網絡域名、網絡侵權、網購產品責任、網絡公益訴訟等11類糾紛。該司法解釋有效適應了網際網路法院成立初期的功能定位,在探索在線審理機制,提升司法便民利民,促進網絡空間治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黨的二十大作出加快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的重大戰略部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加快構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體制機制」「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改革部署,提出「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提升數據安全治理能力」「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體系」等改革任務。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深入推進數字中國建設」。根據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和網絡空間治理新形勢新要求,中央明確要求加強網際網路法院建設,推動完善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網際網路法院有效回應網絡時代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將網際網路法院建設作為法院改革重點任務持續推進,《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年)》《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均將「完善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列為重點改革舉措,在深入總結網際網路法院前期探索成果和經驗成效,深入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起草制定《規定》,積極穩妥推進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調整工作。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5-12-22 23:32

二、《規定》的起草原則


《規定》的起草制定,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網際網路法院建設的決策部署,根據人民群眾數字時代新需求、網絡空間治理新形勢、數字經濟發展新變化,緊扣網際網路法院發展實際,著力推進網際網路法院專業化建設,確保黨中央重大改革部署落地見效。起草過程中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解釋,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製定司法解釋。《規定》的制定過程嚴格遵循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律規定權限範圍內作出解釋,確保相關規定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維護法制統一。


二是堅持服務大局,緊扣中央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功能定位。根據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增設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的方案》,網際網路法院具有總結推廣「網上糾紛網上審理」新型審理機制、探索構建適應網際網路時代需求的新型訴訟規則、通過審理各類新型網絡案件推動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等功能定位,《規定》通過有序調整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進一步落實中央關於網際網路法院的功能定位和改革部署,推動網際網路法院核心功能從審理機制創新向治網裁判規則輸出迭代升級,聚焦審理新型、前沿、複雜、與數字經濟關係密切的案件,更好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三是堅持司法為民,聚焦數字經濟發展和網絡空間治理重點領域和關鍵問題。《規定》始終堅持人民立場,通過調整管轄案件類型,推動網際網路法院更聚焦於數據權益、平台經濟、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虛擬財產等公眾關注的網際網路領域難點問題,為數字經濟發展和網絡空間治理輸出更多有價值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規則,及時回應人民群眾新需求新期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四是堅持質效兼顧,統籌考慮管轄範圍與司法資源合理匹配。綜合考慮網際網路法院審判基礎、專業能力和資源配置等情況,推動優化網際網路法院案件規模結構。同時充分考慮調整後對相關法院的影響,科學把握調整案件的類型和體量,優化審判資源配置,避免管轄調整對轄區法院管轄格局和秩序造成衝擊,影響當事人訴訟體驗。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樓 發表于:2025-12-22 23:33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4條,對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機制進行系統優化調整,明確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協議管轄規則、上訴審理機制等方面內容。


(一)關於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範圍


《規定》第1條第1款規定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地域範圍和案件類型;地域管轄範圍與《2018年規定》保持一致,明確網際網路法院管轄地域範圍為所在市轄區範圍內;對網際網路管轄案件類型方面作以下調整:


一是新增4類由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的案件類型。《規定》在《2018年規定》基礎上,將 「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新增納入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其中,「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是對《2018年規定》第2條第7項「在網際網路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的限縮,將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的網絡侵權糾紛限定為以網絡數據、網絡個人信息和隱私、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主要爭議權利客體的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是首次納入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案件類型,主要考慮是當前各類廣告屏蔽、流量劫持、數據爬取、網絡連結騙取點擊、刷單炒信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頻發、亟待治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完善了有關網絡不正當行為的規定,應與之有效銜接。


《規定》施行後,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上述4類案件將分別由3家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有利於充分發揮網際網路法院專業化審判的功能作用,有效探索積累前述新型、前沿、重點網絡領域裁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和標準,及時回應網絡空間治理新要求,強化新興網絡權益司法保護,護航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啊啊是谁都对

二是將部分案件調整出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規定》刪除了《2018年規定》規定由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網際網路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在網際網路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以及網絡侵害名譽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主要考慮是上述案件多為常規化、一般性涉網案件,隨著近年來審判實踐發展和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出台,相關規則體系較為成熟、審理思路逐步明確、裁判規則相對明確,且一般性網絡侵權糾紛調查取證多在線下進行,由其他基層法院審理有利於推動優化管轄格局,方便當事人訴訟,進一步提升案件審理質效和當事人訴訟體驗。同時,上述案件多為批量化案件,需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由案件屬地法院管轄更有利於整合網絡平台、地方市場監管機構等多方力量,形成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合力,推動有效定分止爭和實現綜合治理。


《規定》施行後,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轄區內上述案件按照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等規定,由相關基層法院受理。實現3地新類型、前沿、複雜網絡案件在網際網路法院審理,一般性、傳統性網絡案件在屬地基層法院審理的網絡案件管轄新格局,確保網際網路法院更加及時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新型網絡領域權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2025-12-22 23:34 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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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保留4類案件繼續由網際網路法院管轄。《規定》延續《2018年規定》,明確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法院審理的4類案件,繼續由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包括:「網絡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絡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網絡公益訴訟案件」。網際網路法院通過繼續集中管轄上述適宜在線審理的案件,持續鞏固完善「網上糾紛網上審理」工作機制,為人民群眾訴訟提供司法便利。


四是相應調整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案件範圍。結合民事案件的管轄調整,《規定》第1條第1款第8項、第2款同步調整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範圍。行政案件方面,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涉及網絡數據監管、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網絡交易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於促進統一轄區執法司法尺度,支持監督網絡監管行政執法,健全完善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涉外案件方面,明確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有關涉外網絡數據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網絡域名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等,有利於充分發揮網際網路法院專業化審判優勢,確立完善具有示範意義的裁判規則,依法平等保護外籍當事人網絡領域合法權益,便利外籍當事人參與訴訟。涉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前述類型民事案件,由網際網路法院管轄。

  2025-12-22 23:34 回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樓 發表于:2025-12-22 23:34

(二)關於網際網路法院指定管轄規則


《規定》第1條第3款在《2018年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指定管轄的主體、批准程序和案件類型,是對前兩款法定管轄規定的補充。根據該款規定,北京市、浙江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轄區網際網路法院管轄其他特定類型的網際網路民事、行政案件,有利於及時將實踐中出現的新類型、前沿、疑難複雜網際網路案件納入網際網路法院管轄,並根據網際網路法院案件體量和結構發展變化,促進轄區法院案件規模和審判負荷均衡發展。實踐中,網際網路法院及相關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匯總梳理轄區新類型、疑難複雜、具有規則引領價值意義的網絡案件類型,經研究確有必要指定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特定類型案件的,按程序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協議管轄規則


《規定》第2條是關於當事人協議約定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規定,與《2018年規定》內容基本保持一致,以協議管轄「實際聯繫地點」為基本原則,將協議管轄約定主體從「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與網絡用戶」拓展為「當事人之間」,從而將網絡平台運營者、平台內經營者、平台用戶之間通過格式條款約定的協議管轄均納入規制範圍,最大限度保障接受格式條款一方的合法權益。本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採取格式條款形式約定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主要指協議管轄格式條款應當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等規定,以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格式條款效力等的相關規定。



(四)關於網際網路法院案件上訴機制


《規定》第3條通過一般原則與專門管轄相結合的方式,明確網際網路法院上訴機制。主要考慮是網際網路法院管轄案件類型較為豐富,其上訴機制確定需綜合審判工作基礎、專門化審判體系建設需要、司法資源配備、信息化建設水平、案件數量結構、上下級法院銜接機制等多方面因素確定。《規定》施行後,3家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的上訴法院具體為:


一是當事人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涉及網絡域名、網絡不正當競爭、數據類智慧財產權糾紛等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其他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二是當事人對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三是當事人對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涉及網絡域名、網絡不正當競爭、數據類智慧財產權等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由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對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除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外的行政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對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除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外的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7樓 發表于:2025-12-22 23:36

四、有關重點問題的把握



(一)關於新增案件類型的識別標準


新增和調整的4類案件,此前未作為單獨案件類型列入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但其在法律關係、權利客體、技術因素等方面,具有較強獨特性和可識別性,實踐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其識別標準存在共識,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作初步判斷:首先,以「網絡」作為案件類型的基本限定條件,相關糾紛應當是基於網絡行為或網絡技術,在網絡環境中發生,區別於傳統線下糾紛。其次,權利客體具有特定指向性,相關案件以「數據」「個人信息和隱私」「虛擬財產」「網絡市場競爭秩序」作為權利客體,其法律調整對象和識別判斷標準均已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在《規定》實施前期,具體可以遵循以下識別標準,逐步探索完善。


一是關於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一般是指以網絡數據為權利客體或者合同標的的權屬、侵權、合同糾紛,包括因網絡數據的確權、授權、收集、持有、交易、加工、使用、銷毀等爭議引發的糾紛。涉及網絡數據的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以及人格權糾紛等非因網絡數據引發的糾紛,與傳統民商事案件無異,原則上不屬於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鑑於這類糾紛目前沒有明確案由,根據現有立案規則,一般可以視案情確定以智慧財產權權屬糾紛、侵權責任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合同糾紛等案由受理;對於網絡數據的主張如果與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相關聯,可以按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處理,也可以視案情結合當事人主張確定案由。


二是關於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一般是指通過網絡因違反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保護的相關規定產生的糾紛。包括非法收集、存儲、交易、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他人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或隱私權產生的糾紛;因算法、人工智慧等技術應用導致的個人信息侵權、隱私權侵權糾紛;以及其他通過網絡侵害個人信息保護和隱私權的糾紛。網絡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一般不屬於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當事人在主張傳統網絡侵權的同時,一併主張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的,一般不屬於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


三是關於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一般是指以網絡虛擬財產為權利客體或爭議標的的糾紛,包括因網路遊戲裝備、虛擬貨幣、數字藏品(NFT)、網絡平台帳號等虛擬財產權利的確認、處置或交易等引發的糾紛。目前,這類糾紛有的沒有明確案由,主要集中於所有權確認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等,可以沿用現有的案由規則。


四是關於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實施、損害結果發生在網際網路,因破壞網絡相關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的糾紛,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具有顯著網際網路特徵的各類行為引發的糾紛。實踐中,侵害傳統著作權、商標權及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等智慧財產權複合案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有關事項的通知》(法〔2025〕167號),由相關法院集中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對於新類型、前沿、複雜網絡案件或者存在線下線上複合、案由複合的案件,難以根據前述標準判斷是否屬於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的,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由網際網路法院受理。對於同一行為涉及《規定》第1條第1款規定的多個案件類型的,網際網路法院應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司法審判工作實際,結合當事人主張確定立案案由。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會同相關高級人民法院通過總結提煉轄區實務經驗,配合民事案由體系的優化完善,進一步優化明確新類型網絡案件所涉法律關係和權利客體識別標準,逐步實現相關案件的明確識別、準確界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8樓 發表于:2025-12-22 23:36

(二)關於《規定》效力問題


《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管轄調整內容不溯及《規定》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對於2025年11月1日前已立案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理;當事人不服網際網路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根據《規定》第3條確定上訴受理法院;被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由原審法院再審或者重審。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加強指導,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為原則,做好轄區法院管轄銜接、立案指引、案件移送等工作,杜絕因管轄調整出現有案不立、管轄推諉等現象,確保案件受理工作不斷檔、不延誤。《規定》生效後將替代《2018年規定》第2、3、4條規定,對應條文不再有效,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涉及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內容與《規定》不一致的,均以《規定》為準。《2018年規定》中涉及在線訴訟程序規則等內容仍然有效。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樓 發表于:2025-12-22 23:37

(三)關於管轄調整後當事人訴訟體驗問題


前期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對屬地基層法院是否能保障當事人在線訴訟體驗提出擔憂。從實踐層面看,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調整後,通過完善審理機制、優化管轄格局,將更有助於提升當事人的訴訟體驗和案件的審理質效。


一是從技術支撐看,北京、杭州、廣州3地基層法院前期在適用在線審理機制方面有紮實的工作基礎。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部署的全國法院「一張網」已在3地上線,對於調整至相關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可充分享受「網上糾紛網上審」的訴訟便利,通過「一張網」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在線完成立案、調解、證據交換、詢問、庭審、送達等全部或者部分訴訟活動。隨著「一張網」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在全國四級法院全面上線,將進一步統籌優化平台功能,提升當事人訴訟體驗。


二是從案件特點看,對於新承接的網際網路法院案件,其本身即是糾紛發生於網際網路、證據留存於網際網路、當事人為網絡主體的網際網路案件,具備在線審理的主客觀條件,在線審理也有助於提高審理效率和便於當事人訴訟;


三是從審判質效看,3地基層法院均有紮實的審判基礎,具備專業化水平較高的法官隊伍,能夠確保調整出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的案件法律適用統一性和裁判結果穩定性,相關高院通過加強轄區內審判資源統籌調配和條線業務指導,持續提升案件審理質效,積極將網際網路法院前期探索建立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應用到轄區其他基層法院,推動更大範圍發揮解紛效果,確保當事人權益更加及時獲得有效保障。


四是從配套機制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指導網際網路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明確相關工作指引,細化完善網際網路法院管轄案件立案標準和程序,進一步完善訴訟服務流程、加強訴訟引導、優化辦案方式,不斷提升當事人訴訟服務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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