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關重點問題的把握
(一)關於新增案件類型的識別標準
新增和調整的4類案件,此前未作為單獨案件類型列入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但其在法律關係、權利客體、技術因素等方面,具有較強獨特性和可識別性,實踐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其識別標準存在共識,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作初步判斷:首先,以「網絡」作為案件類型的基本限定條件,相關糾紛應當是基於網絡行為或網絡技術,在網絡環境中發生,區別於傳統線下糾紛。其次,權利客體具有特定指向性,相關案件以「數據」「個人信息和隱私」「虛擬財產」「網絡市場競爭秩序」作為權利客體,其法律調整對象和識別判斷標準均已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在《規定》實施前期,具體可以遵循以下識別標準,逐步探索完善。
一是關於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一般是指以網絡數據為權利客體或者合同標的的權屬、侵權、合同糾紛,包括因網絡數據的確權、授權、收集、持有、交易、加工、使用、銷毀等爭議引發的糾紛。涉及網絡數據的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以及人格權糾紛等非因網絡數據引發的糾紛,與傳統民商事案件無異,原則上不屬於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鑑於這類糾紛目前沒有明確案由,根據現有立案規則,一般可以視案情確定以智慧財產權權屬糾紛、侵權責任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合同糾紛等案由受理;對於網絡數據的主張如果與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相關聯,可以按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處理,也可以視案情結合當事人主張確定案由。
二是關於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一般是指通過網絡因違反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保護的相關規定產生的糾紛。包括非法收集、存儲、交易、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他人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或隱私權產生的糾紛;因算法、人工智慧等技術應用導致的個人信息侵權、隱私權侵權糾紛;以及其他通過網絡侵害個人信息保護和隱私權的糾紛。網絡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一般不屬於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當事人在主張傳統網絡侵權的同時,一併主張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的,一般不屬於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
三是關於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一般是指以網絡虛擬財產為權利客體或爭議標的的糾紛,包括因網路遊戲裝備、虛擬貨幣、數字藏品(NFT)、網絡平台帳號等虛擬財產權利的確認、處置或交易等引發的糾紛。目前,這類糾紛有的沒有明確案由,主要集中於所有權確認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等,可以沿用現有的案由規則。
四是關於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實施、損害結果發生在網際網路,因破壞網絡相關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的糾紛,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具有顯著網際網路特徵的各類行為引發的糾紛。實踐中,侵害傳統著作權、商標權及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等智慧財產權複合案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有關事項的通知》(法〔2025〕167號),由相關法院集中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對於新類型、前沿、複雜網絡案件或者存在線下線上複合、案由複合的案件,難以根據前述標準判斷是否屬於網際網路法院管轄範圍的,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由網際網路法院受理。對於同一行為涉及《規定》第1條第1款規定的多個案件類型的,網際網路法院應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司法審判工作實際,結合當事人主張確定立案案由。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會同相關高級人民法院通過總結提煉轄區實務經驗,配合民事案由體系的優化完善,進一步優化明確新類型網絡案件所涉法律關係和權利客體識別標準,逐步實現相關案件的明確識別、準確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