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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副總編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12-25 1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副總編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12-25 11:16

法释〔202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副總編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12-25 11:17
这次可以说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门)在法律解释与适用上的冲突明面化的一个例子,具有很强的宪法意义。
 
啊啊是谁都对:推荐一篇相关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7izJdGZHd3EXnSYRibErKQ
  2024-12-25 11:19 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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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12-2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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