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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刑法学界定型文
副總編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5-4-28 21:28

“网络空间主权”视域下提供“翻墙”服务行为的刑法定性

作者:刘畅(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机器人与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对提供“翻墙”服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理论和实务界争论不休,观点缺乏一致性。“提供工具说”对相关审查制度缺乏正确理解,致使法律适用错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说”过度扩张了网络安全管理的范围,“非法经营说”则无法准确描述行为的不法实质。以“网络空间主权”理论为基础可以推导出我国存在“数字国界”,继而可推导出我国现有网络审查制度是一种边境审查制度,是对数据的出入境的管理活动。传输数据跨越我国“数字国界”的,是对数据的进出口。“翻墙”行为规避了我国数据进出口审查机制,传输我国禁止进口的数据到国内、或传输禁止出口的数据到国外的,应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提供“翻墙”软件或服务的,构成相关犯罪的帮助犯。

关键词:网络空间主权;数字国界;“翻墙”;边境管理;数据走私

副總編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5-4-28 22:41
然后有人用deepseek写了一个:NBA视域下裁判放任肘击行为的刑法定性
 
2001:250:3801:60f::*:*
3樓 發表于:2025-10-18 10:40
两篇文章都想看,到底哪里可以下载???谁有资源????
 
啊啊是谁都对:第一篇论文由于争议过大已经被撤了,第二篇估计作者自己也删掉了
  2025-10-18 14:24 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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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5-10-1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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