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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资料专题1: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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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功能反思[J].法学,2013,(07):105-115.
关键词:决议撤销之诉;公益之诉;个体权利保护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学界和司法界也多受大陆法系主流观点的影响将该诉讼定位于带有"公益性"的决议合法性控制手段,并赋予股东超越个体利益保护之上的、仅以股东资格为条件的撤销权。这种将其作为公司内部"公益之诉"的功能定位颇值商榷,应回归决议撤销之诉维护原告股东个体权利的制度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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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剑.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J].法学,2013,(03):141-152.
关键词:诉讼外和解;执行和解;相互让步;合同解除;诚信原则
摘要:诉讼外和解与生效判决的关系,是吴梅案的核心问题。现有研究集中于诉讼法层面,莫衷一是,主要是忽视了吴梅案涉及的若干实体法问题所致。在实体法上,吴梅案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的理论基础是:债务不履行催生合同解除权,和解协议因解除而失效,双方实体法律关系回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状态。故生效判决的执行或恢复执行,应以和解协议是否因解除、撤销等原因而失效作为判断标准,并顾及和解协议的特性。这对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同样适用。目前以诚信原则作为执行或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的判断标准的做法,只能实现粗犷的正义,且包含一定的误会,应予放弃;但诚信原则仍可以用于限制解除权等合同权利的滥用,从而间接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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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指导案例2号的程序法理[J].法学,2013,(01):139-151.
关键词:指导案例2号;和解协议;不执行契约;债务人异议之诉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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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我国司法适用诚信原则情况考察[J].法学,2012,(04):22-31.
关键词:主观诚信;客观诚信;司法适用;向一般条款的逃避
摘要:诚信原则在我国法院以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种形式得到适用,前者主要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公司法、代理法、商标法、票据法领域,法院对善意的理解主要有"确信"、"信赖"、"不知"、"客观行为"等4种。后者被法院按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方式理解,其中前者是害人行为的阙如,后者是利人行为的具有。但我国法院并不曾把主观诚信理解为错误,并且经常在宣示的意义上和向一般条款逃避的意义上适用诚信原则,这些是需要改进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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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闽海,陈长灿.论破产衍生诉讼的审判方式——以适度强化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为视角[J].法学,2011,(02):100-108.
关键词:破产衍生诉讼;诉讼监督;诉讼衡平;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审判方式
摘要: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以破产企业为一方当事人、以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为内容的民事诉讼。在此类诉讼中,由于破产企业一方在信息证据等方面的先天弱势、真正权利主体的缺位、以及管理人可能存在的消极懈怠与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引发当事人恶意串通、诉讼两造之间出现明显的诉讼攻防失衡等诸多问题,因此,法院不但应承担起其固有的诉讼监督及诉讼衡平职能,而且应对上述职能予以必要强化,即应实行适度强化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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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殿军.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J].法学,2010,(01):133-141.
关键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许可拍卖;非讼程序
摘要:快捷、高效、低廉的实现方式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关键。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达致这一目标。但与此同时,要使这一实体法上的规定付诸司法实践就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则与之衔接。考察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无论是普通诉讼程序还是特别诉讼程序都无法适应其需要。为此,构建一个既能符合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基本原理又能最大程度契合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制度价值的程序便成为理论和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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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J].法学,2009,(01):35-44.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证明
摘要:因果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采取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违背了民事诉讼规则中双方的武器平等原则,给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的诉讼压力。因此,对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够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能够证明者,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推翻者,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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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担保物权实行途径之研究——兼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法学,2008,(02):40-48.
关键词:担保物权;民事诉讼法;修改;执行
摘要:担保物权的实行途径直接影响着物权担保的交易成本。我国《物权法》没有认可担保物权的私力救济途径,虽然在公力救济途径中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但在民事执行法上,担保合同无法作为执行根据。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也无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许可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我国《物权法》上被誉为担保物权实行制度之"革命性"的规定无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民事非讼程序法》时应当增列"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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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少波.论诉讼调解瑕疵之救济[J].法学,2007,(04):101-111.
关键词:诉讼调解;调解瑕疵;瑕疵救济;救济程序
摘要:对诉讼调解瑕疵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正当权利,也是为了追求公正和正义。国内外学者在论及诉讼调解之瑕疵救济时多从诉讼调解的性质推演瑕疵救济的依据和必要性,但调解性质的抽象性决定了只有从诉讼调解的内在结构和功能上才能更富有实效性地论证诉讼调解瑕疵救济的正当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调解虽被认为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但基于诉讼调解的内在结构和功能,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瑕疵均应作为调解瑕疵救济的“理由”。从国外学理和实务的主流看,采用继续审判程序对调解瑕疵予以救济与诉讼调解这一审理对象比较一致,但选择再审程序对调解瑕疵予以救济却与中国本土的特定语境更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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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玉,王仕印.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J].法学,2007,(02):73-81.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
摘要: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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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04,(01):80-94.
关键词:司法解释;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时限;民事诉讼
摘要:本文认真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认为该规定的制订是必要的、及时的 ,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该规定在举证责任倒置、自认、免证的范围、有关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规则、质证等方面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作者呼吁尽快制订证据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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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逍媛,金权.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个案中的适用——一起连带债务之诉的思考[J].法学,2003,(07):124-128.
关键词: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连带债务
摘要:民事诉讼理论中 ,必要共同诉讼历来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亦属难点。然而我国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上均比较滞后 ,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合理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这一诉讼模式上出现很多问题 ,这要求我们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重新予以审视和分类 ,以便更好的实现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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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也.调解协议应引入胁迫救济机制[J].法学,2002,(12):50-52+58.
关键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和解;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民事诉讼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刊组织了一组笔谈,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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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代位权确立了民诉法怎么办——债权人代位诉讼初探[J].法学,1999,(04):
摘要: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债权人代位诉讼。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①日本、德国、西班牙及我国台湾民法亦有此类规定。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诉讼在立法和实践中未被认可。目前,理论界对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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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J].法商研究,2023,40(01):158-172.
关键词:法人;分支机构;主体资格;代理
摘要: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为作为本人的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代理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在诉讼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诉讼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诉讼代理权应根据其代理权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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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玮.回归与独立:执行和解的私法解释考辨[J].法商研究,2021,38(06):170-183.
关键词:执行和解;执行措施;私法行为;新债清偿;意思表示
摘要:执行和解是一项中国本土性制度,并无比较法可供参照。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发轫,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一项公法制度。但经过数轮修法和司法解释的更迭,执行和解在规范层面已经与执行措施和执行根据松绑,回归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合同。理论上不同学说也都认可执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回归民事合同不存在实质的理论障碍。在回归私法行为后,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分析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难问题是执行和解确立的债权与原执行根据确定的执行债权之间的关系。执行和解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是一种独立合同类型,而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和解合同、实践合同、附条件合同、新债清偿。在解释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果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与和解协议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释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个民法概念对其效力作出统一界定。即便要构造任意性规范,也需要充分考虑执行债权已经具备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特殊性,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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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玉.合谋欺诈视角下的合同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4,31(03):45-52.
关键词:合同;合谋欺诈;仲裁条款;独立性;例外
摘要: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为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商事机构仲裁规则普遍采用,但关于主合同存在欺诈时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尤其在主合同存在双方合谋欺诈时更是如此。虽然主合同欺诈与仲裁条款欺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在合同双方合谋欺诈时,仲裁条款的合意和有效性等却无法独立于主合同的欺诈意图和法律后果,非法的主合同无法产生有效的仲裁权利和义务。对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将仲裁条款独立性予以"绝对化"的做法备受质疑,无法应对主合同存在双方合谋欺诈等复杂情形。我国的仲裁立法和实践应对这一现实问题做出回应,在主合同存在双方合谋欺诈的情形下"软化"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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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实证研究[J].法商研究,2012,29(06):80-84.
关键词: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冷静期;离婚限制主义
摘要:在我国,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即对有争议的初次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准予其离婚。此即所谓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产生有着现实的需求,系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款第7项的创造性运用,应承认其合法性。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合理性在于,离婚诉讼当事人借助该规则所制造的冷静期能够克服感情破裂的举证障碍,而法官则借助其降低判断当事人之间感情破裂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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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娴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契约研究[J].法商研究,2008,(05):43-48.
关键词:撤诉契约;诉讼契约;诉讼行为;法律效力;违约救济
摘要:撤诉契约是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由原告向法院撤回正在进行之诉以终结诉讼程序之合意。撤诉契约是一种诉讼行为,其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均有拘束力。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违反撤诉契约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救济机制,而从彻底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层面看,我国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违反撤诉契约的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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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华.船舶司法拍卖的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8,(05):115-122.
关键词:船舶司法拍卖;品质瑕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摘要:基于船舶物权制度的特殊性,船舶的司法拍卖不同于船舶商业拍卖和普通财产的司法拍卖。通过船舶的司法拍卖可以清除大部分船舶负担,买受人可就船舶债务的承担与相应债权人达成承受协议,就船舶展示后、交接前产生的品质瑕疵请求司法赔偿,并可就船舶的某些权利瑕疵向原船舶所有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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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引玲.论离婚诉权及其行使[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04):109-113.
关键词:诉权;离婚诉权;诉讼理由;诉权人
摘要: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 ,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诉权的内涵及特征是权利人应明确的。而正确行使离婚诉权是对离婚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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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诉讼程序[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05):
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公司法人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补充。一般情况下,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但当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之控制股东滥用时,法院将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无视公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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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3):191-201.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审理对象;处分权原则;抗辩
摘要:对当事人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的确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究其原因,乃相关法律规范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未予明确规定,学理上亦未形成通说观点所致。明确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相关立法应明确人民调解协议之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规定当事人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应承担与违反民事合同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在确定因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审理对象时,应结合人民调解协议乃解决纠纷过程中所生概念之本质,遵循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本法理。除此之外,法官还应适时回应被告的妨诉抗辩,对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之当事人予以法律制裁,以彰显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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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爱斌.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论——兼论定期金给付制度的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6):153-166.
关键词:定期金给付;既判力;变更判决之诉;情势变更
摘要:定期金给付判决是根据判决基准时判定的事实对未来预测而作出的给付判决,因而该判决可能与将来实际情势产生重大差异。对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相应调整"和"作为新案受理",但在制度设计上忽视了前诉与后诉之间的牵连关系,致使出现系列理论和实践难题。相应,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变更判决之诉这一特殊诉讼程序,来对原定期金给付判决进行修正,解除其部分或全部既判力,给予权利人以提出新主张的救济机会,追求实质公平。在此,可以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在既判力理论视角下构建我国变更判决之诉,为在情势变更情形下调整定期金给付金额提供程序保障,以实现定期金给付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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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凡.论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2):131-138.
关键词:家事诉讼;未成年人保护;家事审判
摘要:基于程序主体性理念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家事诉讼中应给予利益相关的未成年人以特别的程序保障。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程序保障存在制度性缺失,这是因为我国诉讼行为能力立法技术存在局限性、父母并不能全然充当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代表者。填补这一缺失的路径包括扩张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使已具意思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能独立参与诉讼;设置程序辅助人,代表未成年人表达意见;设置家事调查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辅助调查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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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论法官对民事实体抗辩的释明[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3):177-189.
关键词:民事实体抗辩;事实抗辩;权利抗辩;释明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抗辩和违约金调整抗辩在法官释明问题上作出了迥异规定,这使得明确法官应否对民事实体抗辩进行释明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研究该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于民事实体抗辩中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二元界分。效力形式的不同是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的根本区别,对于两者的类型化分析能够引导法官正确判断当事人民事实体抗辩的具体类型。建基于法官在能否对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主动援引问题上的不同,法官应依职权对事实抗辩进行释明以防裁判突袭,不应对权利抗辩进行积极释明,但应当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权利抗辩的构成要件事实时进行消极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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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新.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基于程序安定与意思自治双重维度的考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4):144-155.
关键词:程序安定性;意思自治;意思主义;表示主义
摘要:当诉讼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时,是否允许行为人撤回或撤销,在学说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强调诉讼行为的意思要素,追求判决的妥当性;居于通说地位的否定说则强调诉讼行为的连续性,追求诉讼程序的迅速性与安定性。对该问题的处理集中反映了行为人的意思自治、程序安定性等不同利益的权衡与抉择。作为重要的参照,法律行为通过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化,具体考量表意人与相对人利益保护的优先性,而分别采取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并通过赔偿义务进一步均衡双方利益。这一既倡导意思自治又顾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努力,可为重新考虑诉讼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提供借鉴。通过对诉讼行为及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化,行为人意思、对方当事人利益及程序安定性有望获得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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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红.撤诉的诉讼时效后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5):90-101.
关键词:撤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摘要:权利人撤诉后,因起诉而生的中断效力归于消灭,因为起诉是"独立"中断事由,它不依附于"请求"事由;起诉是"程序性"中断事由,要遵守程序法逻辑。中国式撤诉规则及其实践、起诉难现实、时效期间短、义务人不诚信等规则或现实不足以否定"不中断"立场。时效自撤诉之日起继续计算,但为防止权利人无足够时间行使权利,可规定"撤诉后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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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爱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文本分析——基于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的考察[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5):181-189.
关键词: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形式审查原则;对物的执行名义
摘要:《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体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等实体问题不存在争执的基础上做出许可执行拍卖、变卖裁定。而通过对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做出的许可裁定书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对优先权、优先受偿数额等相关实体问题是否在裁定书中做出处理的态度大相径庭。从认识归因上讲,主要是对形式审查原则认识不清。对此,从法理解释来看,许可裁定书不仅要对担保财产"是否"以及"如何"拍卖、变卖做出裁断,还应对优先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进行确认。该裁定性质上为"对物的执行名义",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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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钝.司法确认制度及其价值的法哲学拷问——一个合法性范式分析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4):24-30.
关键词:司法确认制度;合法性范式;“定西经验”
摘要:以司法确认"定西经验"为研究范本,以谱系合法性、实质合法性和经验合法性作为合法性范式典型分类,司法确认制度在权力来源、价值衡量、社会支持等方面均要接受合法性范式检视。在反思合法性范式自身局限性基础上,在防范"偏至思维"前提下,司法确认制度整体合法性范式考量的宽容立场得以生成,但对司法确认制度试验能动式扩展其调整范围需要持以审慎立场。司法确认制度合法性范式分析呈现动态特性,当"法律精英主义"干预与社会自治水平处于此消彼长之时,司法确认制度需要接受合法性范式的重新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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