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上科学设置犯罪圈,系统优化刑罚结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离不开科学的立法设计,犯罪圈的划定与刑罚结构的配置直接关系社会治理效能与人权保障水平。科学设置犯罪圈,核心是把握入刑的必要性和审慎性、控制和减少死刑、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严格控制“轻罪入刑”。在刑法学界,积极主义立法观和消极主义立法观争论已久、众说纷纭。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单纯从法理上看待,应当根据罪名入刑后的实际效果来判断是非得失。以危险驾驶罪为例,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确实减少了醉驾行为,但实践中“醉驾”案件大幅上升,数量十分惊人。2022年,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占了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27.7%,其中有三个省份醉驾占比超过40%,全国每年有近30万人因醉驾而入罪。这个庞大数字的背后,是无数个体及其家庭被推向社会对立面的风险,社会治理难度加大。针对这种情况,司法实务界围绕限制处罚范围,作了很多有益探索。2023年“两高两部”出台新规,明确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可不予起诉。新规出台后,危险驾驶罪案件显著下降,占比从2022年的27.7%,下降到2024年的16.93%,但绝对数仍然不少,后续情况需要持续观察,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深入思考。我们认为,在肯定刑法需要与时俱进应对新挑战的同时,必须树立“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节制轻罪入刑,推动形成更加和谐且富有韧性的社会。
第二,严格控制和减少死刑。在死刑适用方面,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强调“少杀慎杀”的政策理念。新中国成立后创制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立法初衷就是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统一了死刑适用标准,加强了死刑适用的程序控制。从立法上看,我国死刑的罪名数量也呈现逐步减少的趋势,从1997年刑法规定的68个缩减至目前的46个,目前仅保留针对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的死刑。总的来看,我国在控制和减少死刑的方向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基于我国国情、社会现实的需要以及人民群众的意愿,国家宣布不会废除死刑;同时,出于人权保障、防范冤假错案以及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等因素的考量,又始终坚持严格控制和逐步减少死刑。在把握死刑政策时,也应秉持慎刑原则,正确理解死刑的适用标准,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命案慎重适用死刑;应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三,优化减刑、假释和非监禁刑制度。在刑罚执行中,过度依赖监禁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再社会化困难以及成本高昂等问题。但从实践情况看,当前我国的减刑、假释适用率处于较低水平,非监禁刑的整体应用比例也不高,尤其是假释制度适用率极低。面对问题,2023年“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旨在扭转假释适用率过低的现状。进一步落实慎刑原则,扩大减刑、假释和非监禁刑适用,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将缓刑、假释条件中的“没有再犯罪危险”调整为“再犯罪危险较低”,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健全罪犯危险性评估体系,引入科学评估工具与方法。三是立法上完善对违反监管规定行为的撤销程序、适用条件,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