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规制滥用中的价值和功能
陈钰麟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正在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做好规划,明确任务,夯实基础,促进其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从法治实践看,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既需要鼓励创新的确定性,也需要守住底线的约束力。立法具有前瞻性、系统性优势,执法具有及时性、针对性优势,而司法裁判则具有定分止争、规则供给、价值引领的独特功能。尤其是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部分规则仍在完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可以把抽象法规范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准则,把原则性要求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制度预期,推动形成鼓励创新不失序、强化监管不抑制、保护权益不妨碍发展的治理格局。这正是司法裁判统筹好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规制人工智能滥用的价值和功能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