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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马长山《数字法理学》
副總編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6-6-7 22:52
副總編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6-6-7 22:53
本书立足数字法学的专业知识和前沿动态,按照本体论、治理论、价值论、人权论、法治论的逻辑框架,详尽阐释了数字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致力于构建相应的理论体系和健全的知识体系,进而为新型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专业基础和理论支撑。
 
副總編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6-6-7 22:53

目 录

导 言

第一编 数字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 数字法学概述

第一节 数字法学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围与内容

第三节 数字法学的底层逻辑

第四节 数字法学的体系构架

第五节 数字法学的研究策略

第二章 数字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数字法律关系的属性与特征

第二节 数字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 数字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数字权力与控制

第三章 数字法律行为

第一节 数字科技对传统法律行为的影响

第二节 数字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数字法律行为的基本结构

第四节 数字法律行为的主要类型

第四章 数字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数字法律责任的属性

第二节 数字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数字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数字法律责任的类型

第二编 数字法律治理理论

第五章 数字社会法律治理概述

第一节 数字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

第二节 数字法律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三节 数字法律治理的运行机制

第六章 平台的法律治理

第一节 平台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平台的法律治理原则

第三节 国家对平台的法律治理

第四节 平台内部的规则治理

第七章 数据的法律治理

第一节 数据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数据的法律治理原则

第三节 数据的法律治理模式

第四节 数据治理的跨境合作

第八章 算法的法律治理

第一节 算法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算法的法律治理原则

第三节 算法的法律治理体系

第四节 算法的法律治理路径

第九章 基层网格化的法律治理

第一节 基层网格化治理的时代特征

第二节 基层网格化治理的模式与策略

第三节 基层网格化治理的法治方向

第三编 数字正义理论

第十章 数字正义的内涵与类型

第一节 数字分配正义

第二节 数字矫正正义

第三节 数字司法正义

第十一章 数字正义的要素与原则

第一节 数字正义的核心要素

第二节 数字正义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数字正义原则的作用

第十二章 数字正义的价值实现

第一节 数字正义的价值协调

第二节 数字正义的保障条件

第三节 数字正义的实现路径

第四编 数字人权理论

第十三章 数字人权概述

第一节 数字人权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数字人权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迈向“第四代人权”

第十四章 数字人权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数字人权的主要领域

第二节 数字人权的内容体系

第三节 数字人权的时代拓展

第十五章 数字人权的法治保障

第一节 立法中的数字人权保障

第二节 执法中的数字人权保障

第三节 司法中的数字人权保障

第四节 治理中的数字人权保障

第五编 数字法治理论

第十六章 数字法治概述

第一节 现代法治的发展变革

第二节 数字法治的迭代转型

第三节 数字法治的基本特征

第十七章 数字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数字法治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以人为本原则

第三节 权利保障原则

第四节 限权制约原则

第五节 数字正义原则

第六节 风险控制原则

第十八章 数字法治的运行体系

第一节 数字政府

第二节 数字检察

第三节 数字法院

第四节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节 数字法治的“中国图景”

 
副總編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6-6-8 06:58
导言(P1)

1.  信息革命推动现代法学向数字法学转型升级

·  1.1 背景:信息革命迭代加速发展,形成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全面数字化生态

·  1.2 核心判断:“新法学”不应是对现代法学的增订修补或拓展延伸,而应是从现代法学向数字法学的转型升级

·  1.3 四个论证维度:

o    1.3.1 法律的社会基础发生根本转型

o    1.3.2 数字社会形成本体性重建

o    1.3.3 面向数字法学的转型升级

o    1.3.4 数字法治形态日渐成型

 
副總編 二十三級
5樓 發表于:2026-6-8 06:58

2.  法律的社会基础发生根本转型

·  2.1 现代法学的基础

o    2.1.1 历经几个世纪沉淀,具有复杂专业知识、精致规则逻辑和深厚理论体系

o    2.1.2 社会基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启蒙价值

o    2.1.3 性质:对工商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规律概括、规则提炼和理论升华

·  2.2 信息革命带来的变革

o    2.2.1 物理时空边界被虚拟时空消解和重构

o    2.2.2 人工智能体从工具变为参与决策的”伙伴”

o    2.2.3 人们在自然人身份之外形成数字人身份

o    2.2.4 生产生活日益在线化、数字化、智能化

·  2.3 数字社会与工业社会的根本差异

o    ① 不同的连接方式

o    ② 不同的行为模式

o    ③ 不同的知识体系

o    ④ 不同的价值体系

o    ⑤ 不同的社会结构

·  2.4 信息革命的核心特征

o    2.4.1 不同于农业革命和工商革命:不再是物理时空环境下的生活拓展和能力提升,而是走出物理时空的革命性重建

o    2.4.2 在既有物理世界和精神世界之外创造出”第三世界”——数字世界

o    2.4.3 现代法学赖以生成发展的”二维世界”基础已发生根本改变

·  2.5 结论:亟须立足”三维世界”探索新的法学命题,构建数字法学

 
副總編 二十三級
6樓 發表于:2026-6-8 06:59

3.  数字社会形成本体性重建

·  3.1 技术背景: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交融发展,进入”万物数字化、一切可计算”时代

·  3.2 核心判断:信息与通信技术是”再本体论化装置”

o    3.2.1 人与数据的聚合成为构造世界和塑造个人的基础性活动

o    3.2.2 数字社会变革是”对于信息圈及其居民的根本性的再本体论化”

·  3.3 本体性重建的表现

o    ① 数字社会空间

o    ② 数字社会身份(拥有合法数字身份是一项基本权利)

o    ③ 数字社会行为

o    ④ 数字社会关系

o    ⑤ 数字社会纠纷

·  3.4 形成的新概念范畴

o    ① 数据信息权利

o    ② 算法共谋

o    ③ 自动化行政

o    ④ 区块链司法

o    ⑤ 数字主权

 
副總編 二十三級
7樓 發表于:2026-6-8 06:59

4.  面向数字法学的转型升级(P1-3)

·  4.1 既有新兴法学研究的局限

o    4.1.1 名称各异:网络法学、信息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等

o    4.1.2 共同问题

§  ① 在现代法学项下的二级学科意义上讨论

§  ② 分散性和交叉性明显

§  ③ 各局限于某一领域

·  4.2 统称”数字法学”的理由:这些研究都是数字社会现象、数字社会关系和数字社会规律的理论反映

·  4.3 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

o    4.3.1 数字法学是现代法学的”升级版”,而非现代法学的新兴二级学科

o    4.3.2 原因:传统工商社会已整体融入数字社会,基于工商社会的现代法学也自然被吸纳重建为数字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

o    4.3.3 数字法学的三个组成部分

§  ① 继承沿用(现代法学中仍可有效适用的部分)

§  ② 局部重塑(现代法学和新兴法学交融)

§  ③ 全新法学理论

o    4.3.4 转型升级的本质:不是取代或抛弃现代法学,而是在现代法学基础上通过吸纳继承、数字化重塑并融合新兴法学理论,总体性转化为反映数字社会发展规律的新一代法学

·  4.4 政策支撑(P3)

o    4.4.1 2023年,《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

o    4.4.2 2024年,“网络与信息法学”列入学科专业目录

 
副總編 二十三級
8樓 發表于:2026-6-8 06:59

5.  数字法治形态日渐成型(P3)

·  5.1 基本判断

o    5.1.1 数字法治不是现代法治的数字化或自然延展,而是现代法治的代际转型和总体升级

o    5.1.2 现代法治 = 法治1.0版,数字法治 = 法治2.0版

·  5.2 数字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四点对比

o    ① 环境条件:现代法治——物理时空;数字法治——数字时空(虚拟/现实的双重空间)

o    ② 经济基础:现代法治——工商经济和商品逻辑;数字法治——数字经济和信息逻辑

o    ③ 行为规律:现代法治——生物人属性及其行为规律;数字法治——生物人/数字人的双重属性及其行为规律

o    ④ 价值形态:现代法治——基于人财物配置和流转的分配正义;数字法治——基于信息控制/分享和计算的数字正义

·  5.3 数字法治的本质

o    5.3.1 反映数字时代生产生活规律,体现以数据/信息为轴心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算法为基础的智能社会秩序

o    5.3.2 平衡公权力、私权力(权利)、私权利关系,保障数字社会人权,实现数字正义的治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秩序形态

o    5.3.3 在现代法治基础上的数字性重塑和新生

 
副總編 二十三級
9樓 發表于:2026-6-8 07:00

6.  中国在数字法学发展中的历史机遇(P3-4)

·  6.1 历史背景

o    6.1.1 中国在古代是农业文明代表,但进入工业时代后落伍

o    6.1.2 法学发展路径:晚清”仿制”西方 → 新中国照搬苏联法学 → 改革开放后借鉴移植现代法学

o    6.1.3 结果:在理论资源和话语权方面长期处于”后发”依赖和追赶地位,未能充分提供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  6.2 时代转折(P4)

o    6.2.1 数字时代将全球带入同一全新而陌生的数字世界

o    6.2.2 中国优势

§  ① 数字经济稳居世界第二位

§  ② 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数字司法等建设均处世界前列

o    6.2.3 战略定位:从”跟跑”到”并跑”,从工业社会的”弯道超车”到数字社会的”换道超车”

·  6.3 数字法学的使命

o    ① 提炼中国数字制度创新成果

o    ② 升华中国数字化转型命题

o    ③ 探索当代数字治理模式与规律

o    ④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突破口和主阵地

o    ⑤ 为数字化转型和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价值坐标和理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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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6-6-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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