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事司法的形成与演变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全国法院审理案件仅有民事和刑事之分,大部分的民事案件以婚姻、家庭为主,相关的财产权益纠纷的主要类型是宅基地纠纷、房屋纠纷、继承纠纷和赔偿纠纷等,鲜有商事纠纷。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事司法制度经历了由不独立到渐次独立的发展过程。自1978年开始,商品经济逐渐发育,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出现,经济审判开始承接相关的商事纠纷,逐步与民事审判相区分。1979年,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法庭,这是我国第一个经济审判庭,同年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企业之间的侵权赔偿案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将公司、证券等典型商事案件统一划归至民二庭审理,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区分。2009年,“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福建召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正式在会议中使用“商事审判”的表述。商事审判正式登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历史舞台。
党的十八大以来,商事审判专门化加快发展,多家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金融法庭等商事专门法院(法庭)的建立,是新时代商事司法改革的显著成果。引人关注的还有商事破产审判庭的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拟在部分法院中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指出,“2016年以来,全国超过100家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确保破产类案件集中规范、公正高效审理,支持和指导深圳市率先试点个人破产制度”。
商事仲裁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欣欣向荣的发展过程。1954年,政务院通过《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据此在1956年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中国的商事仲裁事业由此开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仲裁法,商事仲裁进入大发展时期。该法不仅吸取了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涉外商事仲裁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同时借鉴参考了联合国示范法的先进理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先后在2009年、2017年修正仲裁法,紧跟国际经贸投资发展潮流,助力商事仲裁实现跨越式发展。仲裁机构及其受案量不断增加,仲裁法治不断完善。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270多家仲裁机构,累计办理仲裁案件500多万件,总标的额达8万多亿元。2012年至2023年间,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近5倍,仲裁标的额增长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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