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料庫】6.初審管轄權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初審管轄權(管轄制度)的相關資料。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吳英姿《我國應訴管轄的法理重述——從「默示/推定協議解釋論」批判開始》 法商研究. 2023,40(02)
吳英姿: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摘要:默示協議管轄無法有效地解釋我國的應訴管轄制度。「推定合意解釋論」存在概念錯誤與邏輯漏洞。應訴管轄的目的在於解決無管轄權的受訴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合法性問題,管轄法定原則和程序安定分別構成其制度基礎和法理基礎。應訴管轄的制度性質是法律擬制,核心是對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釋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確。與德國法將被告不提出管轄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行為擬制為與原告達成管轄合意不同,我國法將這種情形擬制為被告同意受訴法院管轄本案,繼而產生受訴法院獲得管轄權的法律效果。為保障應訴管轄程序正當,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隱瞞管轄原因事實、虛構管轄連接點騙取管轄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行為不構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應訴管轄。應訴管轄的程序效力僅及於本案程序。
關鍵詞:應訴管轄;默示協議管轄;法律擬制;意思表示的解釋;程序安定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陳杭平《論民事訴訟管轄恆定原則》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3,41(02)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訴訟管轄恆定原則指的是受訴法院對案件在標準時上具有管轄權,該案件的管轄權與管轄原因相對脫鈎,原則上恆定或固定於受訴法院。在我國,確定管轄權以「受理時」作為標準時,根據被告回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確定方式。在管轄恆定原則的作用下,受訴法院在地域管轄的意義上對案件確定有管轄權,不因作為管轄原因之當事人的「退出」、訴訟請求的變更而喪失管轄權;受訴法院在級別管轄的意義上對案件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變更、撤回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而喪失管轄權,即使訴訟標的額已超過或未達到其管轄標準。在中觀層面,管轄恆定原則是管轄規範體系化建構的基石。在宏觀層面,管轄恆定原則對於中國這一單一制國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義。 關鍵詞:管轄恆定;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訴訟請求;訴的變更;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周翠《專門管轄制度研究》 中外法學. 2023,35(04) 周翠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在我國,專門管轄是指根據案件類型在同一轄區內的地方法院、專門法院以及不同類型的專門法院之間分配民商事一審案件的管轄權,其與級別管轄並行,同屬事物管轄的概念範疇。不過,即便將我國的專門管轄歸入事物管轄的概念範疇,專門管轄的性質亦與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或奧地利的事物管轄的性質有別,而是具有專屬性,當事人不得通過明示協議或應訴管轄的途徑對其進行創設或變更。同時,專門管轄在審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於德國或奧地利的訴訟途徑管轄,而非事物管轄。因此,為了避免與加快解決專門管轄衝突,我國未來有必要參照比較法上有關訴訟途徑管轄的規範對專門管轄的審查和移送作出特別規制。 關鍵詞:專門管轄;事物管轄;集中管轄;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南海法學. 2018,2(03) 個人網絡求助的地域管轄 劉俊芳、魏強 南京科技職業學院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出台後,網絡募捐行為有法可依。雖然個人通過網絡求助進行募捐的行為未明令禁止,但個人並不具有合法募捐主體的資格。個人通過網絡求助進行募捐出現糾紛後,如何解決法院的地域管轄是本文研究的問題。基於個人網絡求助行為的獨特性,可借鑑網絡糾紛的地域管轄規則,並遵從公正、平等和效率的原則,須優先適用原告住所地管轄,審慎適用利用IP位址確定侵權行為地管轄,不放棄被告住所地管轄,完善協議管轄制度,合理參照最密切聯繫原則來解決這一難題。 關鍵詞:網絡募捐;網絡求助;地域管轄;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南海法學. 2021,5(04) 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司法管轄權研究 呂凌銳 中央戲劇學院戲劇管理系 摘要:英國最高法院開創了在雙方當事人未就全球專利許可達成合意的前提下,強行裁決本法域之外的全球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國際先例,預示着國家之間對於標準必要專利案件司法管轄權日趨激烈的矛盾與衝突。中國法院應當在遵循涉外民商事訴訟管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堅定地維護本國司法管轄權,積極應對平行訴訟,創設具有公信力的知識產權仲裁專門機構,打造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標準實施者信賴的解決糾紛優選地。 關鍵詞: 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公平合理無歧視規則;司法管轄權;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劉文勇.再論合同案件管轄規範中的合同履行地規則——《民訴法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的反思[J].時代法學,2018,16(04):94-101.
關鍵詞:合同履行地;訴請義務說;特徵義務說;訴訟請求;訴訟標的
摘要:《民訴法解釋》第18條對合同履行地規則進行了統一,該條規定與《合同法》第62條第3款的規定大體一致。在《民訴法解釋》第18條施行後,司法實踐對合同案件的管轄仍然存在不同的認識。針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這一問題,訴請義務說試圖進行回應,以提供一個簡潔明晰且邏輯自洽的適用方案。通過與特徵義務說的比較,訴請義務說實際上存在邏輯不自洽、適用上也不簡潔等問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當回歸其根本——特徵履行地規則。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鄭濤.應訴管轄制度適用之探討[J].時代法學,2015,13(06):82-90.
關鍵詞:應訴管轄;立案登記;職權移送;釋明權
摘要: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進一步肯定和完善了民事訴訟程序中的應訴管轄制度。應訴管轄的適用要件在借鑑各國立法範例的基礎上,應考慮與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現存制度框架的體系協調問題;在進一步推動辯論主義訴訟理念的司法改革趨勢下,也要對現行起訴受理制度和職權移送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增加法院法官的釋明權。同時,為推行應訴管轄制度,也要對專屬管轄等制度進行協調性的解釋和界定。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劉學在,孫曦暉.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之再探討[J].時代法學,2013,11(06):3-10.
關鍵詞:合意管轄;應訴管轄;基本要件;管轄效力;民訴法修改
摘要:合意管轄具有實體法律行為和訴訟行為的雙重性質,對其分析需要從兩個視角同時考察。而將應訴管轄理解為默示合意管轄並不妥當。就合意管轄和應訴管轄的基本要件而言,現行立法規定尚存在諸多不合理或有待澄清之處。合意管轄的效力在司法適用中產生的爭議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予以審查認定。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段文波.我國民事管轄審查程序的反思與修正[J].中國法學,2019,(04):186-206.
關鍵詞:複式混合審查;管轄權異議;應訴管轄;口頭辯論;程序保障
摘要:對於管轄權審查,我國採用了立案庭前置審查為主,業務庭後置審查為輔的複式混合結構。由於原告和被告可以各自通過起訴與管轄權異議啟動審查程序,這種審查啟動權的時空錯位導致了管轄權審查程序的割裂與繁複。基於司法政策考量設立的管轄權異議制度又進一步加劇了管轄權審查程序的繁雜性。而出於尊重當事人在管轄權方面意思自治所新設的應訴管轄制度,則因與複式混合審查構造無法銜接而近乎閒置。為使管轄審查程序更為簡便高效、通暢協調,宜以單一後置審查模式取代複式混合審查構造,即僅由業務庭根據案情裁量開庭審尋雙方當事人以增強程序保障,並增設非因錯誤而旨在避免遲延的移送。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黃忠順.論應訴管轄制度的司法嬗變及其規則構建[J].中國法學,2016,(05):196-217.
關鍵詞:應訴管轄;管轄利益;合意管轄;法定管轄
摘要:應訴管轄制度尊重當事人在確定管轄法院中的意願,彰顯當事人程序主體性,並最終服務於民事訴訟模式的轉型。但是,受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本位主義的影響,具體適用規則供給嚴重不足的應訴管轄制度可能異化為某些法院爭奪或推諉管轄權的工具。為爭取案件在其訴訟成本較低或者可以動員更多司法干預資源的法院審理,某些原告故意向無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並促使應訴管轄制度的適用條件在外觀上得以成就。為防止被受訴法院強制適用應訴管轄制度,逾期未提出管轄異議的理性被告不得不考慮採取不應訴策略。應訴管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運行結果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亟需對其司法嬗變情形進行類型歸納和理論反思,並在解釋論上構建促使應訴管轄制度回歸推定合意管轄模式的規則體系。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張晉紅.民事訴訟合併管轄立法研究[J].中國法學,2012,(02):146-155.
關鍵詞:訴的合併;管轄權;合併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
摘要:合併管轄既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法定管轄,也不同於應訴管轄或承認管轄。合併管轄的目的在於為訴的合併提供管轄上的程序保障,具有阻止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定效力,並能滿足訴的合併類型發展的立法需求。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應當在管轄制度中增加合併管轄的立法內容,明確合併管轄的適用範圍,合理解決合併管轄的適用與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衝突及變通的問題。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張衛平.管轄權異議:回歸原點與制度修正[J].法學研究,2006,(04):141-149.
關鍵詞:管轄權異議;原點;程序過剩
摘要:人們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討論存在着疏遠制度目的和價值的問題,從而貶損了討論的實際意義和價值,因此,應當回歸此制度的原點重新認識它。依據「審判公正假定」,管轄錯誤的實質是法院內部分工的錯誤,因此,只要異議制度的設計能夠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優勢,異議制度的目的就算達到了,完全沒有必要再將其擴展而致「程序過剩」。現有管轄權異議的兩審終審制人為地強化了管轄對於當事人的重要性,誤導了人們對其程序正義的認識,應當予以修正限制。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章武生.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初探[J].法學研究,1993,(06):84-87.
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8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周翠.專門管轄制度研究[J].中外法學,2023,35(04):983-1002.
關鍵詞:專門管轄;事物管轄;集中管轄
摘要:在我國,專門管轄是指根據案件類型在同一轄區內的地方法院、專門法院以及不同類型的專門法院之間分配民商事一審案件的管轄權,其與級別管轄並行,同屬事物管轄的概念範疇。不過,即便將我國的專門管轄歸入事物管轄的概念範疇,專門管轄的性質亦與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或奧地利的事物管轄的性質有別,而是具有專屬性,當事人不得通過明示協議或應訴管轄的途徑對其進行創設或變更。同時,專門管轄在審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於德國或奧地利的訴訟途徑管轄,而非事物管轄。因此,為了避免與加快解決專門管轄衝突,我國未來有必要參照比較法上有關訴訟途徑管轄的規範對專門管轄的審查和移送作出特別規制。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周翠.協議管轄問題研究對《民事訴訟法》第34條和第127條第2款的解釋[J].中外法學,2014,26(02):458-482.
關鍵詞:合意管轄;格式條款;涉外管轄;排他管轄;消費者保護
摘要:管轄協議雖然屬於訴訟契約,但其成立與無效卻應當適用民法規範。這意味着,針對涉外管轄協議,我國受訴法院不僅應當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法院地法)審查管轄協議是否滿足合法要件,而且還應當依照當事人選擇的準據法判斷管轄協議是否成立和無效。為了避免管轄割裂,"財產權益糾紛"未來宜擴張解釋為"身份關係爭議之外的糾紛"。而且,在判斷合意管轄是否具備排他性效力這一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未來有必要通過判例明示之。此外,針對《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2款新引入的應訴管轄制度,我國未來是否有必要對其適用範圍加以限制以防止權利濫用,頗值得探討。最後,在應訴管轄制度確立之後,我國在移送管轄與管轄異議制度上也將針對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存在區別對待。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李旺.當事人協議管轄與境外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法律制度的關係初探[J].清華法學,2013,7(03):98-107.
關鍵詞:協議管轄;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互惠原則
摘要:當事人協議選擇外國法院而排除中國法院的管轄權在實踐中時有發生,而中國法院認可該協議的條件如何是目前學術界和實務界關心的重點。本文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通過對當事人選擇外國法院的協議成立條件的梳理,重點分析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互惠原則與當事人協議管轄的關係,探討互惠原則作為認可管轄協議的成立之條件。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徐昀.原告管轄權異議之分析與消解[J].清華法學,2012,6(02):71-82.
關鍵詞:原告管轄權異議;訴訟要件;起訴制度;答辯制度
摘要:原告認為法院無管轄權,其實質等同於對管轄權之訴訟要件的"自我否認",故原告當然有權主張法院無管轄權。根據訴訟要件理論,在此種情形下,理論上法院應直接裁定駁回起訴而無需進行訴訟要件的審理。原告無需也不能通過為被告設定的管轄權異議制度實現救濟,否則即進入錯誤的程序軌道。因此,原告是否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是一個偽命題,其根源在於混淆不同制度的目的,將一個本應在起訴制度中解決的問題錯誤地置入答辯制度的框架。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郭翔.論我國民事地域管轄制度的完善——以《民事訴訟法》修改為背景展開[J].清華法學,2011,5(03):78-89.
關鍵詞: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理念;立法
摘要:不同地方的法院在審判能力和審判效果上會有客觀的差異,法律應當並且不得不在一定幅度內容忍這種差異的存在。人們應當結合案件的性質來考慮對這種差異的容忍度,這就是設置我國民事地域管轄制度時,作為支撐性的理念。按照這一理念,應當重新設置專屬管轄制度,調整協議管轄制度,重新認識和表述一般地域管轄與特殊地域管轄制度。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郭翔.民事地域管轄與立案審查制度的衝突與協調[J].清華法學,2010,4(02):114-119.
關鍵詞:民事訴訟;地域管轄;起訴條件;管轄權異議
摘要: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立案庭在審查案件的地域管轄是否正確時,可能會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審查,因此也就可能導致立案庭所作認定與之後審判庭的實體審理重複甚至矛盾。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思路是降低管轄權成立的證明標準,使立案庭的審查行為產生類似於管轄權恆定的效力。但從理論合理性上考慮,根本解決這一困境的方式還是需要改革我國的立案審查制度。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曹志勛.民事地域管轄制度釋疑——兼對《民訴法解釋》規則的述評[J].法學家,2015,(06):75-87+175-176.
關鍵詞:地域管轄;合同履行地;應訴管轄;管轄異議;依職權移送
摘要:在我國現行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套合同履行地規則中,應當優先適用程序性規則,慎重對待統一履行地規則,並且考慮在協議管轄中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否足夠。應訴管轄在立案實質審查制下有適用可能。法院在向被告送達文書後不應繼續依職權審查一般地域管轄問題,答辯期屆滿時適用答辯失權規則,對於法院就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依職權移送管轄的規定,應當基於目的性解釋限縮在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時。為了防止管轄異議中間上訴制度被濫用,管轄異議可以與一審實體問題並行審理。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李浩.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的新發展——對管轄修訂的評析與研究[J].法學家,2012,(04):146-158+180.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修訂;管轄制度;協議管轄;司法公正
摘要:隨着《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審議稿提交審議,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已接近尾聲。管轄制度的修訂是此次全面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此次修訂豐富了特殊地域管轄的內容,建立了統一的協議管轄,完善了管轄權轉移。從我國管轄制度立法的歷史沿革看,如何防範和遏制地方保護主義,怎樣在程序的起點上保障司法公正,是立法機關制定管轄規則時考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協議管轄的設立、管轄權下放性轉移的刪除,都與保障司法公正有關。對新的協議管轄規則的理解與適用,也不應脫離該規則承載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郭翔.涉網案件地域管轄規則修改問題芻議[J].法學家,2011,(05):155-163+180.
關鍵詞:民事訴訟;涉網案件;地域管轄;司法技術
摘要:互聯網空間地址與現實空間地址的非對應性,使運用《民事訴訟法》中的地域管轄規定去判斷涉及互聯網案件的管轄法院會有一定困難。目前學者們解決該問題的思路,主要集中於針對互聯網的特點,建構新的地域管轄規則。但本文認為,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制度具有合理性,不需要也不能夠針對互聯網的特點去修改法典的規定。解決地域管轄規定適用困難的方向,應當是發展包括解釋地域管轄法律和認定地域管轄事實在內的司法技術。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孫邦清.為何原告就被告?——關於地域管轄規則為誰而設之辨[J].法學家,2011,(05):148-154+179-180.
關鍵詞:民事訴訟;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摘要:原告就被告是地域管轄制度的傳統原則,但該原則重被告輕原告,把被告住所地置於統轄地位,違反平等的基本要求,在地緣性因素對司法影響甚大的我國更應該反思其合理性。本文在反思的基礎上提出了解決之策,以平衡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利益。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福華.民事訴訟管轄利益保護論——評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6號[J].比較法研究,2018,(04):20-39.
關鍵詞:管轄權異議;共同管轄;管轄權抗辯;應訴答辯;失權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案例56號確認的管轄抗辯集中提出規則,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維護程序安定,抑制被告濫用管轄異議權。同時,該案強調的管轄異議絕對失權(強制失權)制度,由於關係到當事人特別是被告程序利益的保護,其適用必須要考慮當事人的自我歸責性,及怠於提出異議行為與失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輔以合理的管轄異議期間,使管轄異議失權相對緩和。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的同一性與共同被告管轄利益之間存在着衝突,採行"共同管轄優先"原則兼采指定管轄原則,有助於兩者之間衝突的解決。在民事訴訟法時間效力上,宜區分民訴法的"立即效力"與溯及力之間的差別,采"從舊兼有利"原則能夠保障程序法適用的公平性與一致性,增加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預期及對訴訟制度的信賴。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學棉.美國民事訴訟管轄權探究——兼論對Personal
Jurisdiction的翻譯[J].比較法研究,2012,(05):124-134.
摘要:<正>引言由於我國與美國在國家結構、法院結構上均存在重大差別,導致兩國的管轄權制度存在重大差別。我國學術界對美國的管轄權制度的研究相對於其他制度,如發現程序、證據制度而言,差距甚遠。原因也許是我國學者覺得美國的管轄權制度對我國的管轄權制度借鑑意義不大。事實並非如此。不僅美國管轄制度中的程序正義思想對於我國管轄權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喬雄兵.美國民事訴訟中的挑選法院問題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7,(02):75-84.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黃忠順.應訴管轄原則之制度展開[J].東方法學,2016,(06):14-26.
關鍵詞:應訴管轄;管轄利益;管轄恆定;協議管轄;答辯失權
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2款以不足50字的篇幅對應訴管轄進行原則性規定。基於具體適用規則供給不足,受訴法院強行認定應訴管轄以及當事人濫用應訴管轄等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層出不窮。為貫徹尊重當事人意願、減少當事人訟累、避免司法資源浪費的立法宗旨,應訴管轄原則應當在推定合意管轄模式的解釋框架下予以制度化。為避免新增的應訴管轄制度打破既有民事訴訟制度系統合理的相對穩定性,應訴管轄規則應當堅持應訴管轄與相關制度相協作的構建思路。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劉曉紅,周祺.協議管轄制度中的實際聯繫原則與不方便法院原則——兼及我國協議管轄制度之檢視[J].法學,2014,(12):43-50.
關鍵詞:協議管轄;實際聯繫原則;不方便法院原則
摘要:目前,雖然各國民事訴訟立法在不同程度上認可協議管轄制度的合理性,但協議管轄所指向的管轄法院與系爭事項之間的聯繫度要求各國又表現不一。大陸法系部分國家通過實際聯繫原則對此進行規制,而英美法系國家則通過不方便法院原則對此加以限制。在我國,協議管轄所指向的管轄法院和系爭事項之間的聯繫(無論是主觀聯繫還是客觀聯繫)不應作為管轄權協議是否有效和可執行的前提條件,並且法院從公共利益角度可以有限度地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對當事人選擇法院的便利性進行審查。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劉滿達.網上侵權案件管轄權確定中的特殊因素[J].法學,2007,(04):55-62.
關鍵詞:互聯網;侵權;管轄權;網址;伺服器;終端
摘要:網上侵權行為的複雜性決定了管轄權確定因素的多樣性。網上侵權案件的技術性有必要藉助技術手段解決。在確定何地可作為侵權行為地時,必須考察其是否具有物理位置的關聯性、易確定性及損害相關性。網址(無論互動與否)、伺服器所在地和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從技術、法理及可操作性上均可成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從而形成侵權行為地確定因素的多元體系,但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確定因素應受到一定限制。
| |
|
|
|